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

通過時間

1992年8月24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2年4月24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推進我省科學技術進步,保障科技興省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進步(以下簡稱科技進步)系指: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科技進步的管理和服務,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和提高。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基本方針,改革科技體制,建立與社會主義市
場經濟相適應的科技與經濟相結合的運行機制,促進經濟、社會事業的科技進步和科學研究事業的全面發展。
第四條 推動科技進步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省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都必須學習、傳播、運用科學知識和方法,抵制和反對違反科學、宣揚愚昧落後的行為,促進科技進步。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知識、尊重人才。一切為科技進步作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其他公民或者組織,都應當受到全社會的尊重。
表彰和獎勵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其他重要科技成果,保護智慧財產權。
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

第二章科技進步的重點領域

第七條 我省科技進步的重點領域是:
(一)加快傳統產業更新改造、引導產業結構調整的技術。包括:發展新興產業的系列技術;大幅度節約能源、原材料、提高物質與資源利用率的技術;主要行業的基礎技術和共性關鍵技術;先進的工程設計、製造與施工技術。
(二)高產優質農作物育種與栽培技術,禽畜良種選育、飼養與飼料生產技術,區域資源開發和農產品深加工技術
(三)人口控制、醫藥衛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通訊、安全生產、防災減災新技術。
(四)為解決經濟、科技、社會協調發展重大決策服務的軟科學研究,以及科學管理新方法、新技術。
(五)具有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或者有學術優勢、有重大開發套用前景的基礎性研究。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發展高新技術放在優先地位。
對於國家批准設定的高新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示範地區和高新技術企業,其主管的人民政府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在資金、人才、物資、稅收和進出口等方面制定優惠措施和辦法。
對省確定的重點高新技術開發項目,實行差額貼息,息金由省、設區的市兩級財政負擔。開發的高新技術產品,經有確定權的部門確定為新產品的,可以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的重點高新技術領域,政府有關部門在培養學術帶頭人、安排科研項目、建設科研設施以及開展學術交流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障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發展。
重點基礎性研究項目,由省科技主管部門制定計畫,組織實施。
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和加強基礎性研究及重點實驗室建設。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對重大工程技術與需要大範圍推廣套用的技術,在全面實施前應當組織有關方面進行科學的評估和論證,充分利用已有的科技成果,防止和控制危害社會安全、損害人民身體健康、污染環境和浪費資源的技術的擴散和使用。

第三章科技與經濟的結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實施各類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計畫與重大成果推廣計畫,並有計畫、有重點地引進先進技術,在消化的基礎上實現創新。
對涉及多部門、多學科的重大科技項目,應當集中力量,進行協同攻關,並在資金、物資和技術裝備等方面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企業可以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組建科技先導型企業或者企業集團。
科研機構與農業生產單位共同建立的農業綜合開發試驗示範基地,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設施建設、試驗示範專項經費以及人才培訓方面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 縣(市)、鄉(鎮)可以建立各種所有制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機構,並與科研機構、學校及供銷、農資、金融、外貿等有關部門聯合,建立農業產前、產中、產後的科技推廣服務網路。
農業科研、教育和推廣機構可對農業和農村多種經營的技術措施進行承包。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業科技發展基金,專門用於農業科技攻關和農業技術推廣。
經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審定的農作物新品種,銷售單位應當在一定年限內從銷售總額中逐年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返還給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主要用於研究開發的再投入,並從中提取適當比例用於獎勵對選育新品種作出貢獻的科技人員。
第十五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領導下的總工程師(或技術副廠長)技術負責制。總工程師(或技術副廠長)協助廠長(經理)具體負責本企業的科技進步工作。
第十六條 企業可以資金、設備投入等方式,參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前期研究或者中間試驗。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技術成果入股方式,參與企業聯合經營。
第十七條 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應當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其他企業,也應當通過各種途徑,增強技術開發能力。企業技術開發機構可以實行獨立核算,在確保完成本企業規定任務的前提下,對外承擔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業務。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從其銷售額中提取技術開發費,專門用於企業的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套用。
企業應當加強對職工的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技術素質,嚴格實行崗位技術考核制度。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社會事業科技進步,積極推廣套用社會事業科技成果,並在資金、物資等方面給予支持。社會事業各主管部門應當把科技進步工作納入本行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培育技術市場,發展科技第三產業,實現技術成果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生產領域轉移。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出資或者分流人員興辦各種所有制形式的科技第三產業,建立經營服務實體。
第二十條 加強地區之間、部門行業之間、省際之間以及與國外的技術合作與交流。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大中型企業和科技社會團體及科技人員應當積極開展對外技術諮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推廣。
第二十一條 重視發揮各級科學技術協會在促進科技進步中的作用。
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團結、組織會員單位和廣大科技人員,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技術培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等活動。

第四章科學研究與開發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省地方所屬的自然科學研究與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是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重要基地。其專業設定必須適應本地區經濟、社會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並具有研究、開發和解決本專業領域關鍵技術問題的能力。
全民獨立科研機構的設定、調整和考核由同級科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高等學校可根據自身的專業優勢和國家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需要,建立非獨立的專業科研機構。
第二十三條 科技人員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依照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集體、私營或者個體科研機構,從事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並依法開展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和技工貿、技農貿一體化經營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科研機構必須努力完成國家下達的科研任務,根據本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不同所有制科研機構之間、科研機構與企業(企業集團)之間可以互相承包、租賃、參股、兼併。
開發型科研機構應當按照市場機制,從事科研開發和經營活動,其他科研機構也要積極分流人員從事科技開發和第三產業活動。
第二十五條 獨立科研機構實行院(所)長負責制。院(所)長是科研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負責行政管理和業務工作。
科研機構可以與主管部門簽訂承包契約,實行科研承包經營責任制。
第二十六條 對科研機構在面向社會開展技術服務中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中間試驗產品,本單位研製開發的新產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減免稅待遇。
第二十七條 鼓勵中央各部門設在本省境內的科研機構參加和支援我省地方建設。地方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為它們的科研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

第五章科技人員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科技、社會發展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最佳化教育結構,改善辦學條件,提高教育質量,有計畫地培養各類科技人才。
第二十九條 對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進行考核,實行繼續教育證書制度。所在單位必須保障科技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三十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考績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鼓勵自學成才。企業和基層單位應當從工人、農民和其他勞動者中發現和培養各種專業人才。
第三十一條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重點專業領域專業技術骨幹和學科帶頭人的培養,形成合理的人才梯隊結構。
省設立青年科技基金,用於資助優秀青年科技人員的科學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條 鼓勵我國在國外工作或者學習的專業技術人員來我省參加工作。回國人員來我省參加技術轉讓、技術入股或者與本省企業事業單位在國外合資、合作創辦科技實業,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項目水平及效益大小,按照國際慣例在淨利潤中提取合理比例付給報酬,並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三十三條 鼓勵科技人員通過訂立技術契約,承包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開發項目。對產生明顯經濟效益的承包項目,可以根據該項目的技術創新程度,從新增利潤或者節約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作直接完成該項目科技人員的報酬。
對農業技術人員到農業生產第一線從事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的,可以技術承包、技術服務的純收入或者其他有關資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分配給直接參與承包的科技人員。
科技人員有權在科技承包中獲得合理報酬。
第三十四條 鼓勵專業技術人員、應屆大中專畢業生到經濟不發達地區和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去,發揮專長,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聘用退(
離)休科技人員參與專業技術工作,並給予合理報酬。其科技成果符合國家獎勵法規規定的,聘用單位有責任根據本人申請向政府有關部門申報獎勵。
對曾經獲得國家和省重要科技成果獎的退休科技人員,經有關主管部門審定可以提高其退休工資待遇。
著名科學家和技術專家,可以適當延長退(離)休年齡,或者擔任名譽職務。
第三十六條 科技人員在執行國家科技攻關等重點計畫項目期間,項目主持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給科研補貼。
第三十七條 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員合理流動的制度,逐步擴大單位用人和個人擇業的自主權。
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大中型企業,應當充分發揮本單位的人才優勢,合理使用人才,並可以組織或者批准專業技術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不侵害本單位經濟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從事有報酬的業餘科技活動。
第三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當發揚“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科學精神和職業道德,不斷提高自己的專業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六章科學技術公用事業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的公用事業是促進和保障全社會科學技術進步和繁榮的基礎條件。有關部門必須在基本建設項目安排、專門人才培養及資金和物資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保證。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建立和完善計量、標準、質量等技術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十一條 推進科技情報信息服務手段的現代化和社會化,逐步建成科技文獻、成果檔案、信息服務的計算機網路。
鼓勵科技情報和其他專業研究機構發展科技信息產業,促進科技情報信息經營服務活動進入技術市場。
建立全省專利管理、專利實施體系,完善專利代理、中介、諮詢、文獻檢索等服務體系。
第四十二條 省和設區的市應當根據科技發展規劃和實驗室裝備計畫,建立大型精密儀器專管共用制度,建設地區性測試中心和協作網路,提高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率,為科學研究和經濟建設服務。
建立和完善科技活動中心、工程技術中心、共用實驗室、中試基地和自然陳列館(室)等社會化科技服務設施。
第四十三條 省設立優秀科技著作出版基金,資助專業性強、學術水平和套用價值高的優秀科技著作的出版。

第七章科學技術資金投入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保障全社會科技資金投入的增長幅度高於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幅度。鼓勵各種社會力量增加對全社會科技進步的資金投入。
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確保經濟建設中科技進步投資的比重與提高經濟技術水平的需要相適應。在確定國民經濟投資的計畫和規劃時,應當對技術改造投資占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消化、吸收與創新投資占技術引進投資的比重,以及財政預算中科學技術經費的支出比例,作出明確的安排。
第四十六條 各級財政支出的科技經費必須以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增長。其中科技三項費用(重大科研項目、中間試驗、新產品試製補助費)和科學事業費必須以比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速度高三至五個百分點的速度增長。
第四十七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從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各類科技發展基金,用於資助重點基礎研究、套用研究、發展研究、軟科學研究以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等。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進行科技扶貧,並在財政上給予適當支持。
第四十八條 各專業銀行科技貸款必須以高於全部貸款增長的速度增長。
科研單位、高等學校,可以向銀行申請科技開發和流動資金貸款。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在貸款利率、還貸期限、融資方式、項目管理等方面必須有利於促進科技進步。

第八章巨觀管理和指導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科技進步發展規劃和科技興省實施方案,確定科學技術發展的目標、任務和重點領域,並組織實施。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制定有關行業和領域的技術政策,對經濟、社會事業發展進行導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的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組織有關部門開放和培育技術市場。有關部門對重大科技成果應當充分運用市場機制,有計畫地組織推廣和套用。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發展軟科學研究,扶植科技諮詢產業,加強決策支持系統的建設。
第五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組織協調。
各級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各級計畫、經濟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相應範圍內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在全省建立科技進步統計指標體系,各級統計部門負責對各地區、各部門科技
進步狀況進行統計監測和分析評價,定期發布公報。
第九章科技進步獎勵
第五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科技進步獎,對在我省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事業中採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和科學管理方法作出突出貢獻,以及在自然科學研究和軟科學研究中取得具有國內外先進水平的成果的單位、集體和個人,頒發榮譽證書並給予物質獎勵。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當制定具體辦法對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實行重獎。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定期選拔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專家,並給予較高的榮譽和生活待遇。
學術造詣較深、貢獻突出的中青年專家可以破格晉升專業技術職務,不受職務限額限制。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業發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本地區的農業科技獎勵基金,對在農業科技攻關和農業技術推廣工作中作出貢獻的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給予獎勵。
第五十七條 對外省、市科技人員來我省進行技術合作、技術轉讓和技術入股,作出突出貢獻的,在榮譽和物質待遇方面給予優惠,如本人要求調進江蘇城市的,入戶從優。

第十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對在重大技術、經濟項目或者技術引進工作中玩忽職守,給國家和集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對在新產品開發和科技成果申報、鑑定中弄虛作假、違反財經紀律、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的,經政府授權部門核准,取消已享受的優惠待遇和獎勵,責令補繳減免的稅金,並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或者行政責任。
第六十條 濫用職權,壓制科學技術發明或者合理化建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一條 剽竊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著作權、專利權等合法權益或者違法轉讓技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並可以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經手管理科技經費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科技經費的,應當根據其數額及其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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