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徐州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

(1996年8月29日徐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9次會議制定,1996年10月18日江蘇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批准;根據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2004年8月20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的《關於修改〈徐州市愛國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2010年10月29日徐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批准的《關於集中修改〈徐州市無償獻血管理條例〉等7件法規的決定》第2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愛國衛生管理,提高社會衛生水平,保護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愛國衛生工作是指政府組織、全民參與,強化社會衛生意識,消除危害健康因素,改善環境質量和生活質量,提高全民衛生素質和健康水平的民眾性活動。
第四條 愛國衛生工作應當納入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安排,使社會衛生水平與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同步發展。
第五條 每年四月和每周周末為本市愛國衛生月和衛生日。
第六條 消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所需經費,公共無主地區由各級政府承擔,其餘的由單位和住戶承擔。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統一領導,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愛國衛生工作。
各級愛衛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愛衛辦)是同級愛衛會的辦事機構,負責愛國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八條 愛衛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愛國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
(二)統一規劃、部署、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愛國衛生工作;
(三)制定愛國衛生工作有關標準和檢查辦法;
(四)組織社會全體成員參加愛國衛生活動;
(五)督促、檢查、考核、評價愛國衛生工作實施情況;
(六)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廣泛開展健康教育,普及衛生知識;
(七)指導、協調、檢查以農村改水改廁、糞便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環境衛生治理和除害防病工作;
(八)對在愛國衛生活動中做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九)聘任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
(十)承辦其他愛國衛生工作。
第九條 愛衛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愛國衛生工作的職責分工,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十條 本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設立的愛國衛生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在所在地愛衛會的部署、指導下,開展本部門、本系統、本單位的愛國衛生工作。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條 愛國衛生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愛衛會成員單位分工負責制。
第十二條 城市應當開展創建衛生城市活動,按照衛生城市標準,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健全、落實各項衛生管理制度,堅持長效管理,保證實效。
第十三條 城市市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公共衛生,愛護公共衛生設施,按照愛國衛生標準,做好室內衛生和室外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四條 鄉(鎮)、村應當開展普及科學衛生保健知識、改水改廁和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創建衛生鄉(鎮)、衛生村。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應當完善健康教育工作網路,進行全民健康教育,提高全民衛生保健意識。
文化宣傳部門應當結合工作職能開展健康教育工作。
各類公共場所、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行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應當利用各種有效形式開展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
托幼園(所)和中、國小校應當按照教學內容及行為規範的要求進行健康教育。
街道辦事處應當設定健康教育宣傳欄,並有計畫地採用不同形式向居民進行衛生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市區內的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菸:
(一)影劇院、錄像廳、歌舞廳、音樂廳(室);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
(三)車站、機場、港口的候車(機、船)室、售票廳以及公共運輸工具內;
(四)學校的教學區、幼稚園、託兒所;
(五)醫療機構的診療區、候診區、病房區;
(六)金融業及郵電業的門市;
(七)商場(店)的經營場所;
(八)賓館的接待廳、餐廳;
(九)會堂;
(十)其他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
第十七條 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管理責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設定明顯統一的禁止吸菸標誌;
(三)做好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四)負責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醫院、療養院、生物製品廠、化學製品廠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單位必須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隨意傾倒。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消殺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搞好病媒生物孳生場所管理,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也可以委託市、縣(市)專業除害機構消殺病媒生物,專業除害機構應當保證除害質量。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飲食、水產、廢品、糧食、畜牧、環衛、建管、市政、房管、園林等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屬單位消殺病媒生物工作定期檢查、督促。
第二十一條 愛衛會應當組織專業除害機構做好公共無主地區的消殺病媒生物工作。
第二十二條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定期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消殺病媒生物活動。
第二十三條 愛衛會應當定期檢查、評價各部門、各單位愛國衛生工作情況,督促愛衛會成員單位做好愛國衛生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完善自我管理監督體系。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愛衛會反映、檢舉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愛國衛生監督員、檢查員應當按照規定佩戴標誌。
第二十七條 愛國衛生工作不達標單位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有下列行為負有管理責任的部門或者單位,由愛衛會提出整改建議書,有關部門或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一)公共衛生設施破損,影響使用的;
(二)垃圾、糞便、污水等廢棄物的收集、處理不符合衛生標準的;
(三)責任區的衛生不符合標準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農村改水改廁和開展糞便無害化處理工作的;
(五)愛衛會成員單位及非成員單位弄虛作假,未做好愛國衛生工作的。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採取補救措施,並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對未按照規定進行衛生健康教育的單位,給予警告、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對未按照規定組織轄區內單位和個人消殺病媒生物活動的居(村)民委員會,給予警告;
(三)對未按照規定參加消殺病媒生物活動的單位,給予警告、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四)對未按照規定做好日常防範、消殺病媒生物工作,使病媒生物密度未控制在國家規定標準之內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給予警告,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五)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消殺病媒生物的專業除害機構,給予警告、處以除害費用二倍以下罰款;
(六)對未按照規定採取禁止吸菸措施的單位,給予警告、處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對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的吸菸者,處以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衛、環保、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一)未按照衛生城市標準設定和完善衛生基礎設施的;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有毒、有害廢棄物的。
第三十一條 拒絕、阻礙愛國衛生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三條 愛國衛生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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