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昔者彌子瑕有寵於衛君。衛國之法:竊駕君車者罪①刖②。彌子瑕母病,人間③往夜告彌子,彌子矯④駕君車以出。君聞而賢⑤之,曰:“孝哉!為母之故,亡其刖罪。”異日,與君游於果圍,食桃而甘,不盡,以其半啖君⑥。君曰:“愛我哉!亡其口味以啖寡人。”及彌子色衰愛弛⑦,得罪於君,君曰:“是固嘗矯駕吾車,又嘗啖我以餘桃。”故子瑕之行為必變初也,前現賢后獲罪者,愛憎之變也。故有愛於主,則智當而加親;有憎於主,則智不當見⑧罪而加疏。固諫說談論之士,不可不察愛憎之主而後說焉。夫龍之為蟲,柔⑨可狎而騎也;然其喉下有逆鱗⑩徑尺,若有嬰⑪之者,則必殺人。人主亦有逆鱗,說者能無嬰人主之逆鱗,則幾⑫矣。
注釋
①罪:名作動,判處。
②刖:斷足之刑。
③間:名作狀,從下道。
④矯:假託(君命)。
⑤賢:認為他有德行。
⑥啖君:給君食。
⑦弛:淡薄。
⑧見:得,獲。
⑨柔:馴服。
⑩逆鱗:倒長的鱗片。
⑪嬰:通“攖”,觸。
⑫幾:近於善諫。
詞類活用
1.昔者彌子瑕有寵於衛君【介詞,介進主動者,譯為“被”】
2.彌子矯駕君車以出【連詞,表承接關係,不譯】
3.為母之故【連詞,表且的關係,譯為“為了”】
4.與【連詞,表並列關係,譯為“和”】君游於果圍【介詞,介進處所,譯為“在”】
5.食桃而甘【連詞,表承接關係,不譯】
6.以其半啖君【介詞,介進對象,譯為“把”】
7.亡其口味以啖寡人【連詞,表並列關係,不譯】
8.及彌子色衰愛弛【介詞,介進時間,譯為“等到”】
9.得罪於君【介詞,介進對象,不譯】
10.又嘗啖我以餘桃【介詞,表處置,譯為“把”、“拿”】
譯文
從前彌子瑕在衛靈公前很得寵。衛國的法律,私自駕國君車子的要處以斷足的酷刑。彌子瑕母親病了,有人乘空隙連夜去告訴彌子瑕,彌子瑕假傳命令駕著國君的車子出去了。國君聽說了認為她很賢德,說:“好孝順呀!為了母親的原故,忘了她犯了斷足的酷刑了。”另一天,(彌子瑕)同國君一起在桃園遊玩,她吃到一個很甜的桃子,便把這個沒吃完的桃子給了國君。國君說:“這是多么愛我呀!忘記了她已經吃過了(這個桃子),來給我吃。”等到彌子瑕年紀老了,寵愛淡薄了,得罪了國君,國君說:“這個人本來就曾經假傳命令駕駛我的車子,後來又曾經給我吃剩下的桃子。”所以彌子瑕的行為,雖然與起初的行為沒有改變,然而先前被讚美,後來卻獲罪,其中的原因是衛王的愛憎變化了呀。因此,受到國君寵愛的,那么她的智謀合乎國君的心意就更加親密、更受寵愛;受到國君憎惡的,她的智謀不合乎國君的心意,就會獲罪並被疏遠。所以勸諫遊說談論國事的人,不可以不考察人主的愛憎然後再去遊說。那龍作為一種動物,其溫柔時可以親近而且可以騎著它玩;然而它的喉部下有倒著長的鱗片有一尺左右,如果有人觸犯了這鱗片,那么龍就會殺人。君主也有這樣的逆鱗,遊說者如果能不觸犯君主那倒長的逆鱗,也算是善於進諫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