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帕累托最優

首先定義帕累托改進(Pareto 在上邊的定義基礎上定義強帕累托最優(stron optimum)的定義:

首先定義帕累托改進(Pareto improvement):
假設現在有若干向特定一組人分配產品或者收入的分配方案,那么在不使任何其他組員情況變差的前提下,使至少一個人情況情況變好的分配方案的變化都叫做帕累托改進(Pareto improvement)
在上邊的定義基礎上定義強帕累托最優(strong Pareto optimum):
如果在某種現有的分配方案的基礎上,無法有進一步的帕累托改進了,那么這種現存的分配方案被認為是達到了強帕累托最優(SPO)的分配方案。
在以上兩個定義的基礎上在給出弱帕累托最優(weak Pareto optimum)的定義:
弱帕累托下帕累托改進的定義與上邊的稍有不同,其不同之處實質放寬原改進的定義,而改變為新的適用於WPO的帕累托改進之心的定義“如果某一項分配方案的變化,在這個變化嚴格地為所有組員都贊同地基礎上(而非“都不使他們任何人情況變差”),至少使一個人情況變好,那么這個改進就是帕累托改進,而不能再做出進一步的這種帕累托改進的帕累托最優就叫做WPO.
對帕累托最優的評價:
一般而言,對帕累托最優的批評主要是他不能必然地帶來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因為它會帶來不公平與低效率。
(以上出自維基百科英文版)
評價:
1.我認為以上的定義中的關鍵字應該為“改善”,“其他組員情況變差”,而且我個人為這些僅僅指客觀方面,比如收入增加就是改善而稅收增加就是情況變差,不涉及主觀判斷。
2.個人地,我更贊同弱帕累托最優適用性更大,它的優點是只要所有成員都贊同,就有可能進行帕累托改進,從爾達到新的帕累托最優,而不像強帕累托最優必須其他組員完全不受損。
就像上頭的一般評價那樣,在現實世界中強帕累托最優往往意味著對不公平(道德意義上的)的現狀的維持,比如假設C國有嚴重的社會兩極分化,那么政府的任何轉移支付必然導致高收入群體的收入被轉移到了低收入群體,那么根據強帕累托最優,客觀上高收入的人收入減少,所以這不是帕累托改進,那么原狀才是真正的帕累托最優;而根據弱帕累托最優,只要政府的轉移支付這種手段得到所有個人的同意,則這種轉移支付造成的狀態就是帕累托最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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