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名片
弱勢群體法律援助是指為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生活上貧困、競爭力較弱、綜合性能力較低而受到不平等對待的群體,如殘疾人、老年人、婦女、未成年人、非城市人口、農村貧困人口和失業、下崗人員等提供的法律援助。
意義
弱勢群體是相對於強勢群體而言的,它的存在是任何社會都具有的社會現象,當然對於處在社會轉型期的中國來說,也是不可避免會出現的。近年來,我國群體性突發事件數量增多,規模擴大,已成為影響治安秩序、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社會的棘手問題。在這些群體性突發事件中,參與者多數是弱勢群體,而且往往是多數人的合理要求與少數人的無理要求相結合,多數人的過激行為與少數人的違法行為交織在一起,處理不當,很有可能會對社會產生全局性的不利影響。由於弱勢群體長期處於社會的最底層,其生存條件、所處環境與其它群體相比極易使其產生對現狀的不滿情緒,再加上其人權得不到的保障,又無有效的權利救濟措施,在得不到合理宣洩的情況下極易出現犯罪現象。由此可見,能否解決好弱勢群體中的社會矛盾,關係整個社會結構的穩定。當前,我國已經進入社會矛盾多發期,大量的矛盾糾紛都直接或間接由弱勢群體引發,因此,維護好弱勢群體的權益,事關國家社會和諧穩定,意義重大。
現狀和問題
(一)立法不夠完善
隨著1994年法律援助在中國得到開展並迅速發展,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工作取得了較大的發展。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但是首先,《法律援助條例》效力層次不高。從《法律援助條例》的地位看,其畢竟屬於行政法規, 效力層次不夠, 立法層次不高。其次,《法律援助條例》對許多重要的內容未做規定, 特別是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問題還有欠缺。而且其中困擾法律援助發展的機構、經費、人員和部門配合協作等問題並未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確規定,極不利於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一項專門制度的完善和發展。再次,法律援助範圍過窄。我國法律援助實行援助條件和經濟困難的雙重標準,也即除工傷和拖欠工資等實行綠色通道的案件外的當事人,必須同時符合《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條件和經濟困難標準才可以申請到法律援助。而經濟困難標準又是十分嚴格的,一般是參照法律援助實施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這就將大部分的人群擋在了法律援助的大門之外。我國法律援助的援助條件從立法到實踐,呈現出由小逐漸擴大的趨勢,但對於離婚訴訟案件,偵查階段案件等卻未能夠涵蓋,從而將大量的弱勢群體法律援助案件排除了。
(二)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
所謂法律援助經費,是指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支出的一切必要費用。[1]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的物質基礎和保障。隨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法律援助經費逐年增加,有力地促進了法律援助的開展。但現實中,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也制約了法律援助的進一步發展。
目前我國的援助經費是財政撥款為主,其他渠道為輔,並且財政撥款渠道不暢通,水平低下。據統計,我國國務院對法務部法律援助中心的撥款每年為50萬元,經濟發達的上海市每年也僅僅有57.5萬元,有些比較貧困的省份尚沒有援助經費。這與目前我國每年至少需要3億元的法律援助費用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缺口。[2]
(三)現有法律援助機構存在人員整體素質不高、編制不足、辦案流於形式等問題。
由於經費短缺和地方政府未給予充分重視等原因,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在實際運行中存在人員不足、素質不高、辦案流於形式等現象。有的地方雖然掛牌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但實際上卻沒有人員編制和實際活動,有的雖然採取司法行政機關內調的人員形式配備,但這些人員大多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不能滿足法律援助機構大量繁雜的法律諮詢和訴訟服務的需要,人才缺口很大。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不到位,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
雖然中央多次發文要求加大法律援助的宣傳和公眾法律教育的力度,有些地方也做了一些,甚至搞得不錯,但是這些還遠遠不夠。就鹿城區而言,目前絕大多數的法律援助宣傳還停留在辦公室接待和應對檢查的層面,很多就只是在法制日等時候才發放《法律援助條例》和其他小冊子,數量有限,並且只局限在城鎮地區。而弱勢群體集中的廣大農村、邊遠山區、工礦區和民工居住的城郊卻很少涉及。宣傳工作與客群脫節,致使這些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沒有機會和途徑知曉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維護。
對策和建議
(一)完善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立法。
一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備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援助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縱觀世界上那些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 都有健全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作保障, 不僅在其國家憲法或憲法性檔案中作出有關法律援助的原則性規定, 而且都制定有專門的法律援助法, 如英國有《法律援助法案》、加拿大有《法律援助法》、美國有《法律服務公司法》、韓國有《法律援助法》。[3]筆者認為,在構建和諧社會的當今中國,僅僅依靠《法律援助條例》來調整法律援助關係遠遠無法滿足社會的需求和弱勢群體的需要,亟需儘快制定一部統一完善的《法律援助法》。在該法中應對法律援助的性質和任務,指導原則、機構設定、經費來源、管理主體和管理模式、對象範圍、程式、協作配合機制和責任等等,作出明確而且具體的規定,操作性強且便於執行,同時出台相關的配套規章制度,形成一套比較完善且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援助法律體系。
(二)完善以政府財政為主導、多方籌措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1、加大財政投入,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是法律援助作為政府責任的具體體現。可以將法律援助資金列入政府財政預算。按一定標準(可按人均法律援助經費、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及辦案成本等標準進行測算)確定每年法律援助所需要的最低經費數額, 由同級財政按年度撥付, 並在此基礎上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逐步增加。從而使法律援助獲得穩定且可靠的經費來源。
2、調動一切積極力量,廣泛募集社會資金支持法律援助。鑒於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才剛剛起步,社會對其認識還不足,而法律援助的經費短缺問題又將在一個相當長時期記憶體在,因此為解決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 完全依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 還必須動員廣大人民民眾, 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參與, 探索建立資金籌措的社會化、經常化機制, 充分利用社會財力, 發展法律援助事業。只要沒有政治背景, 不附加任何條件, 不是違法資金, 經批准後都可以利用。
(三)建立一支素質較高的公職律師隊伍,以緩解法律援助機構當前的人才瓶頸。
公職律師是專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他們取得律師資格或律師執業證書,任職於政府並由政府支付薪水,主要辦理本機關法律事務,不得為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公職律師隊伍的建立可以有效解決法律援助機構人才法律素質低、人員不足的問題,還可以提高援助案件的辦案質量,同時還有效緩解了法律援助經費短缺的問題。
此外,在各地建立公職律師隊伍的基礎上,可以實行跨區域人才共享機制,可以建立較大區域的援助律師人才庫並聯網管理。對於相對落後的地區,可以跨地區選派援助律師進行援助,以解決地區間法律援助人員分布不均衡的問題。
(四)加大針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宣傳力度
首先,要繼續強化對弱勢群體的普法宣傳。要將《法律援助條例》、《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等有關的弱勢群體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農民工的政策檔案列為普法宣傳的重要內容,採用圖片展覽、新聞報導等靈活多樣的形式進行宣傳。尤其是要深入農村開展法律宣傳,並將其作為構建新農村的重要內容之一。
其次,要加強對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法律援助宣傳, 讓他們在充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礎上, 認同和支持法律援助制度。使其在法律援助經費撥付、工作開展、機構建立和人員編制、創造相關社會環境等方面給予支持, 改變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維持的局面。
[1]張寶群:《法律援助經費在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地位與作用》,《法制與社會》,2008,(06)。
[2]牟逍媛:《法律援助分擔費用制度若干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學院學報》, 2002,(3).
[3]劉永寶:《論和諧社會構建中對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江蘇工業學院學報》第9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