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海區關於推進科技創新和人才開發若干政策意見的實施細則

對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給予每家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補助就高補差)。 對被認定為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寧波市“技術標準自主創新示範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外智力,開展技術攻關,每實施1項國外智力引進項目,給予1萬元的補助。

為貫徹落實《關於2010年促進全區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意見》(鎮區委〔2010〕21號)檔案精神,推進科技創新和人才開發,制定以下實施細則。 一、實施科技企業培育計畫,壯大創新優勢企業隊伍
1.培育一批高新技術企業。完善高新技術企業梯度培育制度,培育認定寧波市科技型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協調落實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所得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經認定的寧波市科技型企業,按其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50%給予補助。
2.培育一批企業工程技術中心。鼓勵企業設立企業研發機構,開展技術攻關、新產品開發、智慧財產權創造、工藝工裝研究和產學研合作,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產品競爭力。對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區級企業工程(技術)中心的,給予每家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助(補助就高補差)。
3.培育一批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鼓勵企業技術專利化,對授權專利實行補助:發明專利20000元(含市經費)、實用新型專利2000元、外觀專利1000元,非職務發明減半補助。國外專利授權主要指獲得美國、歐盟和日本的專利授權,發明專利補助4萬元,獲得其它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給予1萬元補助(同一專利補助最多不超過3個國家或地區)。加大專利示範企業培養力度,分別給予省、市專利示範企業10萬元、5萬元的補助(補助就高補差);給予年專利授權量在10件以上(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利至少2件)的企業3萬元補助,年專利授權量在20件(實用新型或發明至少2件以上)企業給予5萬元補助。
推進品牌戰略。對新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標)、寧波名牌(寧波市知名商標)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20萬元、5萬元。新獲得中國名牌(中國馳名商標)、浙江名牌(浙江省著名商標)的,只獎勵升級的差額部分。對商標進行全類註冊的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被新認定為浙江省知名商號的,每家企業獎勵10萬元。
鼓勵企業承擔或參與各類標準的研究和制(修)訂工作。對制訂完成國際標準、國家(行業)標準,在標準中列第一起草單位的企業,每項標準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的獎勵,非第一起草單位的,每項標準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修訂項目減半獎勵。上述標準屬於專利轉化的,每項標準增加40%的獎勵。對於同一企業參與同一項標準的多個部分制(修)訂,或參與多項標準制(修)訂,但標準的所屬領域、標準名稱的引導要素基本相同,上述標準按一項計算,不再重複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額度不超過50萬元。
鼓勵企業技術標準創新。對新獲得“中國標準創新貢獻獎”一、二、三等獎的企業,每項一次性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的獎勵。對被認定為浙江省“標準創新型企業”、寧波市“技術標準自主創新示範企業”的,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的獎勵。
推行卓越績效模式,鼓勵管理創新。對新獲得全國質量管理獎、浙江省政府質量獎、寧波市市長質量獎的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對新獲得區政府質量獎及入圍獎的企業,分別給予30萬元、2萬元的獎勵。
4.培育一批信息化示範企業。促進“兩化融合”,給予省、市、區信息化試點(示範)的企業20萬元、10萬元、5萬元補助(補助就高補差)。給予市級軟體企業、重點培育軟體企業5萬元、10萬元的補助(就高補差),軟體企業軟體收入首次達到100萬元的(非純軟體企業為1000萬元),給予10萬元的補助;軟體產品經認定或獲得著作權登記的,每件給予1萬元補助。
5.培育一批科技人才服務型企業。鼓勵民營經濟參與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組建科技服務公司,科技服務公司經認定為科技公共平台的,按其條件建設投入的2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鼓勵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區設立技術研發或轉移機構,入駐我區並正常運行的,給予1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開辦費補助(重要項目一事一議),第二、三年給予5萬元以內的企業對接活動經費補助。
在我區註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辦事處,經認定,運營正常的給予10萬元、5萬元的一次性開辦費補助,區內專利代理機構或辦事處在我區代理專利申請50件以上的給予2萬元補助,每增加10件給予2000元補助。
鼓勵區內科技中介機構開展企業科技項目申報代理,代理費用由雙方自行協商,凡代理申報市級以上科技項目(不含市級新產品)受理後,給予中介機構每項代理費補助2000元。
在我區落戶並運行正常的人才中介機構,經認定,第一年給予10萬元以內的一次性開辦費補助(重要項目一事一議),為我區企事業單位引進高層次緊缺人才的,每成功推薦引進1名,給予2000-10000元的補助。
二、實施關鍵技術攻關計畫,增強優勢產業核心競爭力
6.組織實施國家科技計畫項目。對列入國家火炬計畫、國家重點新產品的項目,給予10萬元補助;列入國家級其它科技計畫的項目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科技支撐計畫、國際科技合作、科研攻關、“863”計畫等,給予一定的配套補助,具體額度一事一議。
7.開展產業關鍵技術聯合攻關。每年結合區域產業特色和發展要求,擇優確定一批涉及解決行業共性技術、關鍵技術、促進傳統產業升級改造的技術開發項目,發布產業共性關鍵技術攻關指南,實施招投標或擇優委託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立項後按比例給予80萬元以內的補助。
8.推進產學研合作。鼓勵企業聯合大專院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合作聯盟。技術交易額在15萬元以上的技術開發或技術轉讓項目,契約經認定備案,票證齊全的,給予技術交易支付額15%以內的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30萬元(“十校十所”按20%,最高40萬元)。
9.鼓勵企業加大技術創新投入。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150%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政策;對當年技術開發費投入達到100萬元且占銷售收入比重達到3%,或當年技術開發費投入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企業,經核定後,按一定比例給予10萬元以內的補助(高新技術企業除外)。鼓勵企業加大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力度,對擁有核心智慧財產權的新產品、農業種子種苗、教育衛生、檢驗檢疫、建設規劃、生態環保、低碳經濟等科技項目擇優予以支持。對市級星火示範基地、科技示範村給予10萬元補助。
三、實施創業投資引導計畫,加快培育壯大新興產業
10.推進創業平台和孵化器建設。鼓勵各鎮(街道)、產業園區、企業及個人興辦創業平台或專業孵化器。對孵化面積、孵化及畢業項目數達到一定規模的創業平台和專業孵化器,經認定後,給予50萬元以內的補助。設立創業扶持基金,擇優扶持一批大學生創業項目和科技創業企業,單個項目創業資助不超過20萬元。創業平台和孵化器認定辦法由區科技局、人事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11.促進科技與金融相結合。對入駐我區或在我區開展創業(風險)投資的區內外創業投資企業給予創辦補助、投資貼息等,補助辦法另行制定。每年擇優推薦一批高新技術企業、高技術轉化項目和專利產業化項目向貸款銀行融資,由貸款銀行確定政策性融資扶持對象,按政策性貸款額度的3%,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貼息扶持,企業享受貸款貼息政策最高不超過3年。
12.扶持海外領軍型留學人才創業。海外領軍型留學人才及創業團隊新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及創業項目入駐我區的,經評審後,按項目水平與實際投入享受50-500萬元的創業啟動資金分期補助。給予創辦3年內辦公用房和生產用房租金補貼,辦公用房補貼面積不超過150平方米、補貼標準不超過15元/平方米/月,生產用房補貼面積不超過350平方米、補貼標準不超過10元/平方米/月。優先向擔保機構和貸款銀行推薦,並給予100-500萬元、3年期內的擔保費和貸款貼息補助,擔保費和貸款貼息補助總額不超過政策性貸款額度的3%。前三年按企業對地方財政貢獻的80%、80%、40%給予獎勵。
13.支持和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對畢業5年內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和在校生,在鎮海自主創業的,予以政策扶持。提供3年25萬元以內的貸款全額貼息。對進駐區大學生創業園的創業企業,按第一、二年全額,第三年二分之一的額度給予75平方米以內的場地租金補貼,對各級創業計畫大賽獲獎項目和團隊優先提供創業場地。
四、落實人才發展規劃綱要,引進培養創新型人才
14.鼓勵設立院士和博士後工作站。對設立省、市級院士工作站的企業或機構給予10萬元以內補助。對設立博士後工作站的企業或區域性機構,首次招收博士後進站研究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對每名博士後研究人員,在進站研究期內給予5萬元的博士後研究項目補貼。
15.積極開展海外引智引才工作。對“海外工程師”項目實行年薪補助,由區財政按不低於市財政資助要求的配套額度提供相應的補助。設立海外引智引才聯絡站,每個聯絡站每年安排20萬元工作經費。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外智力,開展技術攻關,每實施1項國外智力引進項目,給予1萬元的補助。海外人才與用人單位達成初步意向,前來鎮海考察、面試的,並報經人事部門備案的,給予往返機票費用補助,每人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萬元。
16.鼓勵企業外出招聘儲備人才。區人事部門統一組織的外出招聘活動,廣告費、場租費給予一定額度補貼。招聘活動中與用人單位達成初步意向的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人員,前來鎮海考察、面試,報經人事部門備案的,給予200-800元/人的交通補貼。
17.實施“121”人才培養工程。對入選省、市人才培養工程和區“121”人才培養工程第一、二層次培養人員,實行區政府特殊津貼,津貼分為生活津貼和科研津貼。根據不同層次的培養人員及學術科研項目開展情況,給予每人每年5萬元以內的生活津貼和10萬元以內的科研津貼。對原享受特殊津貼人員,因年齡原因未能入選省、市、區人才培養工程的高層次人才,發放每人每年1萬元的生活津貼,也可申請科研津貼。對不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及退休的人員,不再享受生活津貼和學術科研津貼。
18.加強人才創新創業能力培訓。對落戶鎮海的培訓基地或培訓機構,運行正常的,給予20萬元以內的補助。選送一批優秀中青年專業技術人員參加在職研究生教育,學費在一定額度內予以報銷。鼓勵專業人才參加國際項目管理人員認證等相關培訓和考試,並給予30%培訓費資助,憑證書給予50%的考試費用資助,資助額度最高不超過6000元。
19.建設一批畢業生實踐(見習)基地。加強對實踐(見習)基地的管理,充分發揮基地的作用,對工作成績突出的,每年給予市、區級基地1.5萬元、1萬元以內的獎勵,管理不善或開展實習工作不積極的,給予警告,直至取消基地資格。
五、完善科技和人才工作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20.深化科技和人才目標考核。完善目標責任制考核指標體系,分解落實科技和人才責任制目標,推進各部門、各鎮(街道)、園區的科技人才工作,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21.激發人才創新積極性。每兩年開展一次科學技術獎、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員、優秀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團隊和服務人才工作先進評選。科學技術獎按《鎮海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執行。每個創新團隊獎勵5萬元,評選辦法另定。對區級及以上專家,給予人身、家庭財產保險和春節慰問。
22.多層次、多渠道開展科技和人才活動。鼓勵各鎮(街道)、園區和行業協會承辦結合區域產業特色的科技合作活動。建立完善柔性引才綜合服務平台,幫助企業及時引進急需的高層次人才智力。
23.實施人才安居工程。凡引進到我區落戶、人事關係正式轉入我區的人才,簽訂5年以上服務期限契約,工作滿1年後,經考核合格,給予易地安家補助費,補助金額標準為: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50—150萬元;在甬博士後研究期滿出站留在我區工作的博士20萬元;45周歲以下具有正高級專家10萬元;40周歲以下具有博士學位的人才5萬元;40周歲以下的副高級專家2萬元。安家補助費一次性發放,享受補助後在我區實際服務期限不足5年的,以每不足一年減20%的額度收回。
領軍型海外留學人才可享受3年的生活用房租房補貼,補貼標準為1500元/月。錄用到區屬非公企業工作的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給予本科每月200元、碩士及以上每月400元租房補貼,每個畢業生補貼期限至畢業滿3年。經認定的大學生創業企業團隊的主要成員,可享受2年內每月800元租房補貼。到我區非公有制企業工作的全日制高校畢業生,碩士以上工作滿2年、本科工作滿3年的,可申請享受人才公寓政策或人才限價房政策。
安家補助費、人才公寓購房補助與房租補貼不得重複享受。
24.解決引進人才子女就學和配偶就業問題。對引進的創新型領軍和拔尖人才、學術技術帶頭人、省市有知名度專家、具有高級職稱人員、博士的子女就學,由區教育局負責安排;其配偶工作安排,由區人事局負責推薦就業。其它引進人才子女就學,由區教育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安排,其配偶工作原則上由用人單位聯繫安排。柔性引進的高層次緊缺人才可以按規定辦理人才居住證,享受與當地居民在子女就學、職稱申報、人才政策等方面同等待遇。
25.完善項目申報管理制度。完善科技和人才項目基層推薦制度,協同各部門、各鎮(街道)、園區推進項目實施。各鎮(街道)、園區組織企業申報,並審核推薦上報。
26.壯大科技和人才工作隊伍。加大高校院所專家教授與企業協作互動,對通過科技合作平台首次聘請高校院所技術顧問的企業,給予2萬元以內的顧問補貼;探索完善鎮(街道)、園區、重點企業的科技和人才聯絡員制度,完善企業人力資源俱樂部運作模式,構建基層科技和人才管理服務工作隊伍。
六、附則
27.本《意見》中,地方財政貢獻指企業主體稅種(增值稅、所得稅、營業稅)的稅收留區部分,按會計年度計算。
28.享受本《意見》政策的企業和項目,必須為國家產業導向目錄中鼓勵和允許發展類,必須按具體申報檔案要求提出申請,並經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核認定。
企業(單位)當年有涉稅犯罪、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發生安全生產、食品安全、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侵權等重大責任事故,發生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意見》政策。
29.企業(單位)同一事項只能選擇申報一項區級經濟政策,不得多頭申報。如有同一事項同時申報多項政策的,財政部門只對最先收到的申報進行審核、兌現。
30.企業(單位)同一事項如按政策可同時享受上級補助獎勵(含區級配套部分)和區級補助獎勵的,區財政按從高原則兌付補助獎勵資金,其中,上級政策的區實際配套額,以按區級政策標準計算的補助獎勵額為上限。有關遞進式獎勵按差額計算。
31.企業(單位)弄虛作假騙取政策資金、違反規定使用政策資金的,政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全額追回補助獎勵資金,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取消其五年內申報政策資格。
32.除另有規定外,本政策意見各項條款所涉補助、獎勵等資金按年初預算安排發放,若超過年初預算安排,則按比例下調兌現標準。
33.本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有效,由區委人才辦、科技局、人事局、工商分局、質監分局、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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