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一九九七國務院第六次反腐敗工作會議、中紀委二次全會精神,為進一步加強工程招標投標的管理,培育和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築市場,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築業的健康發展,現就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招標發包工程的範圍、方式和招標公告的發布
(一)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其控股的投資,以及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工程,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資額和建築面積的限額規定,須報建設部備案)外,都必須實行招標發包。
(二)大力推行公開招標。在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中,凡屬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以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控股投資的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按照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名投標單位的資質條件、財務狀況、有無承擔類似工程的經驗等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方可參加投標。本條上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工程,也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由招標單位向不少於5家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嚴格限制議標。採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於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採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當地政府確定的行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下同)的主要負責人批准。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工程,也應當採用招標發包的方式,但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規定第
(一)條規定範圍以外的工程,選擇何種發包方式由項目法人自主決定。如果採用招標發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法組織招標。
(四)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發布招標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全國性或國外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工程信息的計算機聯網。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也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發布招標信息,由招標單位向符合承包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實行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可以通過有形建築市場發布招標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但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和方法組織進行。
(五)凡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不進行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不公開招標的,招標單位所確定的承包單位一律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違反規定擅自施工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審批。對於為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按照《建築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進一步加快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
(六)凡未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的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確屬投資規模小、工程數量有限,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外,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年內建立起有形建築市場。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和工程數量較多的縣級城市,也可以建立能發布工程信息和集中辦理有關建設手續的有形建築市場。有形建築市場的建立,應該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不要在規模、設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七)已建立的有形建築市場,除做好各種工程信息的發布外,還應當建立法規政策、承包單位、中介機構、勞務隊伍和材料設備等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網路等現代化手段,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管理部門,都應當派員進駐有形建築市場,實行“一條龍”式的視窗集中辦公,簡化申辦程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辦事單位。
三、落實項目法人責任,規範招標投標程式,推進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
(八)招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自行組織招標工作,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在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後,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終止招標。
(九)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單位、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後,要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期限進行評標。
(十)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2/3.提倡實行專家評標的辦法。在各地市、各部門、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組織考核並認定一批具有各種專業知識的專家,建立評標專家信息庫,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組建評標委員會時,隨機抽取聘請。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等,對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並根據投標單位的數量推薦1至3家為中標候選人。
(十一)定標由招標單位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在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在定標後,招標單位必須把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包。
(十二)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工程項目,可以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程項目劃分的規定,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合理低價中標等試點。要引導企業在國家定額的指導下,依據自身技術和管理情況建立內部定額,提高投標報價的技巧和水平,並積極推進工程索賠的開展,最終實現在國家巨觀調控下由市場確定工程價格。
(十三)繼續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檔案範本》和各類契約示範文本,進一步規範招標檔案和承包契約的編制,加強契約管理,促進契約雙方依法自覺履約。
四、改進和完善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十四)各地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通過法規授權或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而取得行政執法權。其主要的工作職能是:
(1)審查招標申請,判定招標單位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招標檔案,判定評標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式,以及契約的主要條款是否法;
(3)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重點是監督開標是否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是否按照招標檔案和規定的原則、標準、方法和程式進行,定標是否依據評標報告中所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擇優選定,工程是否發包給依法中標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4)按照賦予的行政執法權,依法對招投標各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五)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實現政府監督職能與社會服務職能相分離,把原有的社會服務職能逐步轉移給具備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執法機構,其工作人員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學習,提高法制觀眾和政策水平,嚴格自律、克盡職守、依法行政、秉公執法。
五、工程招標投標的統計考核
(十七)工程招標投標統計工作,自1998年9月開始試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確定工作機構和人員,按照建築工程招標投標報表(試行)及其填報說明(見附屬檔案)的要求,做好工程招標投標的統計上報工作。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按月進行統計匯總,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統計報表報送建設部,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要同時報送省、自治區進行匯總。省、自治區按季度進行統計匯總,於每季度第1個月15日前將上季度統計報表報送建設部。建設部將定期通報各地工程招標投標情況。
(十八)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落實工程招標投標統計工作責任制,各項統計數據要真實、準確,上報要及時。對於不按期或不如實統計上報的,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下面報送的統計數據要進行抽查或覆核,以保證統計質量。
(十九)要把工程招標率、公開招標率列為工作目標和考核指標,納入有關領導的年度考核內容。對於按照本規定應當招標的工程未能全部實行招標發包的,應當公開招標的工程未能全部實行公開招標的,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領導應當作出說明,並認真研究和採取有效措施。
六、禁止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
(二十)按照《建築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凡承包單位在承接工程後,對該工程不派出項目管理班子,不進行質量、安全、進度等管理,不依照契約約定履行承包義務,無論是將承包的工程全部轉包給他人,還是以分包的名義將工程肢解後分別轉包給他人的,均屬違法的轉包行為。按照《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法分包應具備四個條件:
(1)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進行分包,但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2)分包單位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條件;(3)除總承包契約約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4)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凡違反上述條件之一的,應定為違法分包。
(二十一)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分包認可關。對於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建設單位有權在簽訂契約或者承包單位提出分包要求時不予認可。建設單位發現承包單位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有權要求其改正,並應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單位;確有特殊情況需要指定的,須徵得承包單位的同意。(二十二)監理單位應當依法把好契約履約關。凡實行監理的工程,工程監理人員發現承包單位違反契約約定進行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應當按照《建築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要求承包單位改正或者報告建設單位要求其改正;對於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二十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法,對工程的承包活動實施跟蹤管理,依法加大對工程轉包和違法分包行為的查處力度。要按照《建築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對於轉包和違法分包工程的承包單位,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於因轉包工程或者違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而造成的損失,承包單位必須同接受轉包或者分包的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七、積極推進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
(二十四)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研究制訂相應的政策和規劃,積極培育招標投標中介組織,爭取用2至3年的時間,使各類工程諮詢、代理、等社會中介組織,從數量和質量上都能基本滿足工程招標投標的發展需求。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享有民事權力、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八、繼續加強與紀檢監察等部門的密切合作
(二十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會同紀檢監察等部門,形成嚴密的監督網路,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對建築市場實施綜合治理,努力創造一個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儘快消除滋生腐敗的條件,保證工程建設的順利進行和建築業的健康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