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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確定的工作任務,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發【2010】1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房地局、規劃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建設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以下簡稱“國發10號檔案”)確定的工作任務,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積極促進房地產市場繼續向好發展,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統一思想,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深入學習領會國發10號檔案的指導思想、任務要求和政策規定,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是堅決貫徹落實國發10號檔案政策、繼續抑制房價上漲、促進房價地價合理調整的重要任務,是增加民眾住房有效供給、維護民眾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是促進城市建設節約用地、科學發展的重要舉措。
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認識,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加強協作、形成合力,從當地房地產市場實際出發,在嚴格執行法規政策、加強管理監督、認真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等各項工作中主動協調配合,落實各部門責任,努力開展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向好發展。
強化住房用地和住房建設的年度計畫管理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住房建設規劃和編制計畫的要求,共同商定城市住房供地和建設的年度計畫,並根據年度計畫實行宗地供應預安排,共同商定將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年度建設任務落實到地塊。省級市和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供地計畫、供地時序、宗地情況和供地條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正確引導市場預期。要根據住房建設計畫落實情況,及時合理調整供地計畫。要在確保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用地供應總量70%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實際,選擇地塊,探索以劃撥和出讓方式加大公共租賃住房供地建房、逐步與廉租住房並軌、簡化並實施租賃住房分類保障的途徑。在房價高的地區,應增加中小套型限價住房建設供地數量。要在盤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同時,對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和具備“淨地”供應的儲備土地以及農轉用計畫指標,應優先確保以保障性住房為主的上述各類住房用地的供應。沒有完成上述住房供地計畫的地方,不得向大戶型高檔住房建設供地。
加快推進住房用地供應和建設項目的審批
(一)加強保障性住房用地監管。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監督市、縣按確定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的建設任務,儘快編制建設項目、落實資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督促市、縣依據項目確定和資金落實情況,及時辦理供地手續。對已供應的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等部門要督促建設單位抓緊做好開工前期工作,促其按期開工建設。要加強對保障性住房項目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保障性住房的建築面積控制標準,嚴格按照規劃要求同步建設公共配套設施。
對已供應的各類保障性住房用地,不得改變土地性質和土地用途,不得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套型面積。對改變上述內容的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有關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已作為商品住房銷售的,要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
(二)加快住房建設項目的行政審批。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主管部門要共同建立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公共租賃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核心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10天核心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規劃主管部門要在受理後60天核心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要求限時進行施工圖審查和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嚴格按規定及時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各部門要及時互通辦理結果,主動銜接,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加快住房項目的供地、建設和上市,儘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應。
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
(一)規範編制擬供地塊出讓方案。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對具備供地條件的地塊,規劃、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在接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書面函件後30日內分別提出規劃和建設條件。擬出讓宗地規劃條件出具的時間逾期一年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重新徵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完善出讓方案。
擬出讓地塊要依法進行土地調查和確權登記,確保地類清楚、面積準確、權屬合法,沒有糾紛。
(二)嚴格制定土地出讓的規劃和建設條件。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依據經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確定擬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住宅建築套數、套型建築面積等套型結構比例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規劃條件,列入出讓契約。對於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要明確提出平均套型建築面積的控制標準,並制定相應的套型結構比例條件。要嚴格限制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的開發建設,住宅用地的容積率指標必須大於1。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提出限價商品住房的控制性銷售價位,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配建套數、套型面積、設施條件和項目開竣工時間及建設周期等建設條件,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契約。
土地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因非企業原因確需調整的,必須依據《城鄉規劃法》規定的公開程式進行。由開發建設單位提出申請調整規劃建設條件而不按期開工的,必須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土地。
(三)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競買人參加招拍掛出讓土地時,除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檔案、繳納競買(投標)保證金外,還應提交競買(投標)保證金不屬於銀行貸款、股東借款、轉貸和募集資金的承諾書及商業金融機構的資信證明。
根據國發10號檔案規定,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下列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1.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的;
2.存在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的;
3.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一年以上的;
4.開發建設企業違背出讓契約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國發10號檔案有關規定和上述規定,要及時將發現並核實有違法違規違約企業的名單、問題和查處結果入網上傳到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不執行或弄虛作假的,按有關法規紀律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1
(四)嚴格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管理。各類住房建設項目應當在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中約定土地交付之日起一年內開工建設,自開工之日起三年內竣工。綜合用地的,必須在契約中分別載明商業、住房等規劃、建設及各相關條件。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違反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應約定的條件、規定和要求的違約責任及處罰條款,連同土地受讓人對上述內容的承諾一併寫入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出讓契約,確保以保障性為重點的各類住房用地、建設和銷售等按照國家政策落實到位。
加強對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的監管
(一)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監管。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住房用地出讓公告和契約約定內容的適時監管,要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土地出讓成交後,要協商規範契約約定內容,統一電子配號後方可簽定契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依託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和監管系統,及時清理開工、竣工的房地產項目,定期對已供房地產用地的開竣工、開發建設條件執行等情況進行實地巡查,發現有違法違規問題的,必須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加強住房建設項目開發過程的動態監管。市、縣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土地開發利用、住房建設和銷售的全程動態監管。應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審核審批,發現有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必須終止企業相關行為、停辦相關手續,及時通告並由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共同依法依規查處。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開發企業及建設項目履行用地契約約定的各類條件及承諾情況進行核查。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全面加強對住宅工程、特別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質量監管,重點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強化住宅工程質量責任落實。在工程質量監管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告知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
(一)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閒置土地行為。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採取得力措施,督促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加快查清處理閒置土地。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土地轉讓條件轉讓房地產用地等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應當依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對違規違法辦理相關用地手續的部門和人員,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責任。
(二)嚴格查處擅自調整容積率行為。市、縣規劃主管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已確定的容積率指標對開發宗地進行規劃許可和建設項目竣工核驗。對已供土地分期開發的建設項目,應統一規劃設計,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必須符合容積率指標要求。堅決制止擅自調整容積率等問題,嚴肅查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建設用地規劃變更、容積率調整中玩忽職守、權錢交易等違紀違法行為。
(三)嚴格查處商品住房建設和銷售的違法違規行為。市、縣住房城鄉建設(房地產、規劃、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要依據法律法規,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擅自突破住房套型結構比例、不按要求配建保障性住房、無故拖延開竣工時間、違反預銷售時限和方式要求等行為進行處罰,並及時向國土資源、價格、金融等主管部門通報違法違約企業名單。房地產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市場動態監管制度,開展商品住房銷售現場的日常巡查和實地檢查,在商品住房預售環節及時發現並嚴肅查處捂盤惜售、囤積房源、虛假宣傳、哄抬房價等違法違約行為。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聯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等部門,及時查處違反規定向別墅項目供地和未經批准改變項目規劃建設條件建設別墅的行為。
(四)加大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信息公開。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季度將發現和查處違法違規房地產用地的情況,在當地媒體和國土資源部入口網站的中國土地市場網頁上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將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企業名單,及時抄送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工商、金融及監管、證券等部門,配合相關部門認真落實國發10號檔案有關規定。每季度末,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將有關情況報國土資源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向社會通報。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按照國發10號檔案的要求,對本通知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解讀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加強房地產調控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的管理調控,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發布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針對有關通知精神以及2010年以來房地產調控的成效,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堅定不移執行中央關於土地住房供應向民生傾斜的政策
記者:2010年以來的房地產調控取得了怎么樣的成效,為何出台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房地產市場中的土地管理,一直是國土資源管理的重要內容,中央高度重視,社會和媒體也廣泛關注。今年上半年,國務院先後下發了《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和《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即國務院4號文和10號文,明確要求各地採取堅決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此後,特別是土地、房產、信貸等部門加大檔案貫徹落實力度和政策調控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勢頭得到初步遏制。
為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進一步加大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檔案要求,堅定不移地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堅定不移地執行中央關於土地和住房供應向民生領域傾斜的政策措施,確保保障性住房用地供應,加強住房建設銷售管理,國土資源部與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共同研究制訂了《通知》。
切實解決各地對房地產調控的認識差異
記者:兩部聯合下發的通知有什麼新要求,主要針對什麼問題?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儘管上半年國務院先後下發4號文和10號文,對遏制高房價、穩定房地產市場提出明確要求,但各地對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認識仍然存在差異。部分地區對房地產業要以保民生為首要目標認識不到位,對房地產業不能作為城市經濟支柱產業還有不理解情緒。一些地區認為現階段本地房價水平與地區經濟發展基本適應,房價上漲並不快,出於擔心調控可能影響地方經濟和財政收入的考慮,對於落實中央調控要求,政府和各相關部門還在等待、觀望,對土地供應和住房建設如何主動參與房地產市場巨觀調控缺乏研究探索,對下一步如何推進落實考慮不多。
因此,兩部聯合下發的《通知》,從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堅定信心,加強協作,形成合力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在內容上更加注重政策可操作性,相關政策措施更加細化、實化,便於地方執行。《通知》第一部分就是要求提高認識,加強部門協調配合。
土地政策既要保障民生又要保持市場穩定
記者:在加強部門協調配合方面,《通知》提出了什麼新辦法?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按照部門職能職責分工,住建部門編制實施住房建設年度計畫,國土部門編制實施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年度計畫,兩個年度計畫互為依託,關係密切。由於兩個年度計畫均需提前編制,國土、住房建設部門提前做好協調,共同商定編制計畫,對確保計畫任務落實十分必要。《通知》從兩部門共同商定年度計畫任務安排、明確保障措施、住房用地供應時序及計畫調整等方面作了明確。
在嚴格住房建設用地出讓管理方面,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協調擬定住房用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通知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深入落實國發10號檔案,在土地供應和建設管理上保民生、在巨觀調控上保持市場穩定的重要舉措,既有針對當前房地產市場形勢的調控措施,也有立足長遠的長效監管機制。歡迎各類新聞媒體繼續關心房地產用地建設管理工作,共同監督房地產用地各項政策的落實,也歡迎社會各界給予一如既往的監督與支持。
既要強化監管又要嚴厲打擊違法行為
記者:通知在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管方面,有什麼明確規定?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通知要求嚴格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對發現並核實競買人存在偽造公文騙取用地和非法倒賣土地等犯罪行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等違法行為、因企業原因造成土地閒置一年以上、違背出讓契約約定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等行為的,在結案和問題查處整改到位前,必須禁止競買人及其控股股東參加土地競買活動。
通知要求加強住房用地供地和建設監管,對市、縣發布的公告中存在捆綁出讓、超用地規模、“毛地”出讓、超三年開發周期出讓土地的,責令立即撤銷公告,調整出讓方案重新出讓。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房地產用地開竣工申報制度,及時清理開工、竣工房地產項目。
通知加大違法違規行為清理查處力度。要求嚴格查處囤地炒地閒置土地行為,對企業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必須依法堅決查處;對政府及部門原因造成土地閒置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積極配合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聯合限期查辦;對囤地炒地的行為,要及時依法依規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