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符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的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其設計招標投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建築工程的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技術、專有技術,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有關部門批准,可以直接發包。
第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建築工程設計招標依法可以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
第六條 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有與招標項目工程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工程造價、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具備組織編寫招標檔案的能力;
(二)有組織評標的能力。
招標人不具備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招標邀請書15日前,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委託契約簽定後15日內,持有關材料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機關應當在接受備案之日起5日內進行審核,發現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代理機構無相應資格、招標前期條件不具備、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責令招標人暫時停止招標活動。
備案機關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招標人可以實施招標活動。
第八條 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發布招標公告。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以上設計單位發出招標邀請書。
招標公告或者招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標人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基本要求、投標人的資質要求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
第九條 招標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地址、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等;
(二)已批准的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工程經濟技術要求;
(四)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確定的規劃控制條件和用地紅線圖;
(五)可供參考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工程測量等建設場地勘察成果報告;
(六)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七)招標檔案答疑、踏勘現場的時間和地點;
(八)投標檔案編制要求及評標原則;
(九)投標檔案送達的截止時間;
(十)擬簽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十一)未中標方案的補償辦法。
第十條 招標檔案一經發出,招標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日期15日前,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
第十一條 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的時限為:特級和一級建築工程不少於45日;二級以下建築工程不少於30日;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不少於20日。
第十二條 投標人應當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
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內建築工程設計投標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建築方案設計檔案編制深度規定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進行概念設計招標的,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要求編制投標檔案。
投標檔案應當由具有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簽章,加蓋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評標委員會人數一般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投標人或者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委員會。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建築工程設計評標專家庫。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標檔案作廢:
(一)投標檔案未經密封的;
(二)無相應資格的註冊建築師簽字的;
(三)無投標人公章的;
(四)註冊建築師受聘單位與投標人不符的。
第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符合城市規劃、消防、節能、環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對投標設計方案的經濟、技術、功能和造型等進行比選、評價,確定符合招標檔案要求的最優設計方案。
第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在評標完成後,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2~3箇中標候選方案。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向招標人推薦1~2箇中標候選方案。
第十九條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方案,結合投標人的技術力量和業績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也可以委託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方案。
招標人認為評標委員會推薦的所有候選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滿足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並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對達到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未中標方案,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中明確是否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及補償金額;邀請招標的,應當給予未中標單位經濟補償,補償金額應當在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與中標人簽訂工程設計契約。確需另擇設計單位承擔施工圖設計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中明確。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方案的,應當徵得提交方案的招標人同意並付給使用費。
第二十五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未在發布招標公告或招標邀請書15日前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招標人未在委託契約簽訂後15日內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未在中標方案確定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招標人將必須進行設計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招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項目契約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暫停直至取消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在開標前泄漏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
(二)與招標人或者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眾利益或投標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向招標人、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設計招標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財物或其他好處,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標方案評審有關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所列行為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進行的建築工程設計招投標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設計招標投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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