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前期工作

建設前期工作指以核島土建施工第一罐混凝土為標誌的主體工程開工之前所需進行的全部準備工作,通常包括項目策劃、工程立項、可行性研究、主設備招標與契約談判、工程初步設計及前期工程等階段的各項工作,以及相應的國家核電主管部門的審查和批准手續,直至國家開工令的頒發。

同常規火電廠相比,核電廠採用核反應堆代替傳統鍋爐,廠址選擇涉及環境、核安全法規等要求,因而相應的需要研究的專題多,審批的環節也多。核島廠房通常坐落於天然岩基上,從而工程土石方量,負挖工程量均較大,加上核電機組循環冷卻水量比同容量火電機組多一倍以上,對地震、地質較敏感,因此廠址選擇難度較大。新發展核電的國家,對於主設備的選型必須考慮設備製造的國產化與設計、工程管理、施工安裝 自主化進程以及後續發展的標準化、系列化,調研涉及的領域較廣。此外,由於大型核電機組初投資較大,工期又較長,工程較複雜,建設和投資都有較大的風險,因此,作為投資者和項目法人的業主在下決心投資核電項目之前必須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調查研究的內容包括:市場調查、總進度設計、堆型選擇、項目管理模式的確定,融資方式、總投資估算直到電價估算及經濟性評估。這些特點致使核電廠建設前期工作涉及面廣、工作量大、歷時較長。實際執行中,為縮短前期工作周期,往往不能完全按規定程式逐步進行,當項目法人下定決心之後,由投資方承擔一定風險,將資金投入比較少的前面幾個環節,通過提前開始工作進行適當的交叉、搭接來縮短建設前期工作的時間區段。即使如此,核電工程的前期工程從可行性研究開始,往往需要4~5年以上。

工程項目策劃階段

在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之前,業主(或項目法人)需要對投資風險決策有重大影響的問題進行詳細、周密的分析研究(見 核電工程項目策劃),以決策是否進行工程立項工作

工程立項階段

首先需要明確核電廠的投資主體與今後負責營運的單位,作為業主要委託與組織具有資質的設計院、研究院或工程諮詢公司進行規劃選廠,提出候選廠址,蒐集廠址的區域性資料,編制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業主上報政府主管部門,經有關部門與專家進行包括廠址實地考察的審查,在經補充與完善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正式批准後,業主正式向國家上報該工程的項目建議書,申請批准立項,列入國家計畫。國家批准立項後,業主宜儘快安排廠址有關氣象、水文、地質、地貌等進一步的實質性工作,特別是廠址地形的詳測,並著手進行征地移民的籌備工作。同時準備開始與主設備供應商的談判,組織編制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階段

根據國家批准下達的優選廠址,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集中對該廠址地區進行較為深入的實質性勘探、測試、觀測和試驗工作。進一步證明該廠址在技術、經濟、核安全與環境方面的合理性,提出幾個總平面布置的比選方案與推薦意見。同時,根據參考電廠機組以及與主設備供應廠商的技術討論提供的最新資料,就核電廠主設備工藝提出可供選擇的幾種方案與相應的國產化比例;論證不同總平面布置對不同方案的包容性和相應的工程進度安排。在投資估算與經濟分析方面,除了提出切實的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總投資、上網電價等測算外,還必須進行相關的敏感性分析。綜合以上工作,由設計院或設計工程公司正式編制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該報告應該有相應的專題報告作為支持。這些專題報告大部分需在可行性研究報告上報前由專業主管部門或業主組織專家進行審查並得到通過。可行性研究報告尚須附有廠址所在地省市等地方政府、電網與運行部門關於同意使用土地、水庫(或淡水)、道路、碼頭,同意填海、溫水排放等意向性檔案與關於電量、上網電價的協定或承諾函,以及各投資方對項目資本金投入的承諾檔案。可行性研究報告由國家主管部門召集有關政府部門與專業機構,聘請資深專家進行會審,提出審查意見。業主根據這些審查意見及主設備契約談判結果,提出修改補充報告,請國家主管部門最後審批。

主設備招標與契約談判階段

核電機組往往要引進一部分國外設備或部件,對於基本上採用國產化設備的核電項目,對外契約正式談判可按國家規定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後進行。但對於大部分主設備從國外引進的大型項目,由於涉及國外信貸和外匯額度的使用,且相應的價格和國產化、自主化比例,融資條件等對工程總投資影響較大,負責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管部門往往要求儘早開始與外商的洽談,待本階段完成,供應契約意向書籤訂後,根據談判結果,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補充修改後才作最終批准。因此業主宜提前進行必要的技術座談與考察,通過資格審查確定招標對象,並著手招標規範書的編制,在項目建議書獲得批准後即對外發標並籌組評標組織、擬訂評標細則進行契約談判。招標規範書與評標細則需要組織評審或請有關行業、法律專家諮詢,以求真正形成競爭局面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維護國家與工程的利益。契約談判是一項複雜與艱巨的工作,業主方需要有嚴密的談判組織、精明的各部分主談人,更要有堅定而又靈活的談判策略以及強大的專業支持後盾。最終簽訂的契約與協定通常不僅包括進口主要設備供應契約與可能的技術轉讓協定,還須有設備出口國銀行(或銀團)與國家政策性銀行的(上游)貸款協定及後者與業主營運公司的(下游)貸款協定以及外商與業主間的技術轉讓協定和對國產化、自主化比例的承諾檔案等。設備供應契約一般先對外草簽,等國家正式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後才正式簽約。在簽約後,尚需報外經貿部批准,契約才能生效。簽訂相應契約的業主方應是今後全面負責核電廠建造和營運的註冊法人公司。

工程初步設計階段

核電廠的工程初步設計應該由設計單位在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與已簽約的主設備供應契約的基礎上,按照業主的設計任務書要求進行。由於廠址位置已正式確定,因此可以安排較為詳細的補充勘測、鑽探與專題測試工作以及進行廠區、施工區與生活福利設施的總平面布置和最佳化。由於主要設備已經選定,對工程的核安全和環境影響均可做出較為切實的初步分析與評價。由於主要工藝流程和設備的進口、國產化比例已經明確,從而可以給出較為準確的工程概算,此概算通常與可行性研究階段的投資估算相比,偏差應控制在10%以內。有關主管部門要對工程初步設計組織較大規模的會審,此外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對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設計階段)和初步安全分析報告提出審查意見,以及專業主管單位對專題報告(如工程地質報告、接入系統報告等)組織審查並形成會議紀要。各有關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最終審批意見,業主必須在今後組織的施工圖設計中予以貫徹,但對工程概算部分,還需根據審查意見編制修正概算報送批准。工程初步設計內容豐富、涉及面廣,編制與審批需要較長的時間,為儘早開始四通一平(指通路、通電、同水、通信和場地平整)等前期工程,業主往往首先組織前期工程初步設計及相應概算,上報批准後即開展相應施工圖設計與著手招標確定施工單位,開展現場工作,以縮短總工期。

前期工程階段

包括征地工作、現場四通一平、核島廠房結構(基礎)負挖與相應辦公生活設施建立。在四通一平中,通路指建造通往廠區的主要運輸通道,如核電廠主要設備由陸路運入,則其坡度、彎道、路面(橋涵)強度、沿線隧道都需滿足相應拖頭和平板車的有關要求。通電指建造現場施工用電源的高壓線路降壓變壓器與廠區、施工區環網。通水指建築引水管線,引取附近河流或水庫淡水,也可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綜合考慮施工與今後生產需求等因素,選擇建造專用水庫或採用海水淡化裝置來解決水源問題。通信指建立施工期間現場的通信設施。對地形複雜,不能利用附近港口碼頭的濱海核電廠,還有通航,即建造材料碼頭以便大型施工機具、大宗建築材料及重型部件、設備的運輸。一平是指現場土石方開挖、回填碾壓和場地平整,還應包括相應的邊坡保護、防洪、排澇、污水處理及綠化工程。此部分工作頭緒多,相互聯繫密切,需要事先制訂嚴密的進度網路,使各項活動有序開展。核島廠房結構負挖是指確定主廠房總平面坐標位置後的基坑開挖,在主廠房場平達到設計標高后,結構負挖即可開始。負挖完成後經地質覆核和核安全監管機構驗證合格後,基坑底部方可澆灌混凝土墊層,使具備綁紮鋼筋澆灌主體工程第一罐混凝土的條件。

在完成了下列的工作後,主體工程將以第一罐混凝土澆築作為標誌正式宣布開工,核電廠建設前期工作即初步告一段落。這些工作是:現場前期工程已初具規模,所完成的詳細施工圖已有足夠數量足以支持主體工程連續施工,核島主廠房基坑平整完成,土建施工承包商的混凝土製備已達到規範要求,工程初步設計、初步安全分析報告獲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並頒發建造許可證,業主項目法人責任製得以落實,施工組織大綱得到批准並獲準發布開工令。上述建設前期工作內容和程式大體上是世界通行的,但由於各國政府機構和立法上的差異,在政府審批程式上會有一些變化。

核電廠業主單位在建設前期工作各階段,除了通過招標或議標選擇設計單位、組織有關專業試驗與檔案編制,組織各類調查考察與談判,負責上報主要報告與初步設計,進行相應資金的籌措外,還需按項目責任制落實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三大控制。通過制訂(業主)質量保證大綱(前期工程階段)和施工組織大綱規定工程施工的總部署、總平面布置、總進度計畫、總投資與資金計畫以及項目管理的各類必要的工程程式,並要求各供貨單位(供應商)與建設單位(承包商)依照有關法規與契約要求,按各自的工程目標制定並實施相應的大綱與程式。由於業主籌建機構自身條件所限,也可以通過選擇,委託工程建設公司(AE)、工程諮詢公司、工程監理公司代表業主進行部分甚至全部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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