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資質合作構成要素
1、具備資質一方必須具備所承接工程需要的全部資質標準要求;2、參與施工的一方或者多方不具備資質或者資質不能達到承包工程要求的,但是具備承接項目所需要的生產設備和勞力、技術等生產資料;
3、資質方要統一領導指揮整個項目的施工進行,過程控制,對項目的施工和質量負責;
4、接受資質方必須嚴格按照資質方的施工標準和用料規格進行操作,接受過程監督控制;
5、資質方負責簽訂項目建築契約;接受資質方簽訂的契約無效,即使是接受資質方承攬的工程項目,必須有具備的資質一方簽訂契約,工程款打入資質方公司賬號;此規定約束接受資質一方合格完成工程項目,防止不具備資質的施工單位降低施工標準和用料規格導致工程質量不符合契約要求。
建築資質合作與建築資質掛靠的區別
1、資質掛靠是單純的利用對方資質承接項目,資質一方不管理、不監督甚至不參與實際工程建設;缺失監督環節,屬於賣資質收管理費;此情況簽訂的建築契約無效不被法律承認;2、資質合作,要求接受資質一方必須嚴格按照施工要求和用料規格,具備資質一方全程參與建設,監督和管理;
3、資質各方均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必備的條件如相應的人力、物力、資金等等。國家或招標檔案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資質各方都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