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合作建房”是指幾個人或團體集資合股,或住戶聯合做開發商,通過土地“招拍掛”的合法形式,共同出資,成立房地產公司,大家按各自購買能力一起出資金,綜合匯總戶型並計算總面積,選購合適地塊,找設計公司設計、找建築公司施工,最後驗收付款入住。
通俗解釋為一些志同道合的人合夥出錢,自己買地,自己僱人蓋房子,而現在由於種種原因很難達到這種初始意義合作建房,基本按照前者實施。
好處
因省掉了融資成本、銷售成本、房開公司利潤、公關費用、企業所得稅等開支,其房價比商品房低40%以下,它同樣可領房產證。
2012年3月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人大代表葉青稱,按照溫州之前的實踐,個人合作建房可以省掉融資成本、銷售成本、企業利潤和不可預見的費用等,直接使房價便宜40%以上。此外,雖然政府也在大力推廣政策房,但如果能讓民間資本融入進來、讓有切實需要的人投入進來,肯定能極大拉升政策房建設規模。
支持國家放開合作建房政策。
歷史背景
2003年12月,聯想IT工程師於凌罡首次提出“合作蓋樓”計畫,由住戶共同參與規劃、物業自主、得享低價、分享商鋪和公共設施收益,迅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5年合作建房計畫在北京首發。於凌罡企圖以個人力量推動整個社會機器前行卻總是力不從心。於凌經歷過北京東四十條1號地、芍藥居甲2號地、工體4號地、大屯地塊以及花園北路25號地拿地失敗,五走麥城,合作建房者拿地失利已經成了一個周而復始的規律。
2006年溫州商人趙智強在國內首創個人合作建房“溫州模式”並嘗試“移植”北京。
2006年11月15日,趙智強發起200多人合作建房,以高於起拍價1萬元的價格,取得了溫州市上江路的一塊地。
2011年9月8日,就在趙智強溫州合作建房項目即將竣工之際,有6名合作建房出資人與他對簿公堂,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法院審理此案。
2011年12月,趙智強率領律師團隊進京,宣布已看中南四環、南五環的兩塊地,擬尋找合作者共同出資拿地建房。
2012年2月27日,趙智強進京組織合作建房與新華信託股份公司達成初步合作意向,擬由信託來實行資金監管。該合作建房已有200多人通過了報名。
流程
發起人提供項目方案(成本價住宅可行性研究),大家一起完善。認可項目方案的人一起合作,先驗資。
錢存到同一個銀行,每人自己的存摺里,有目標地塊可以購買時,建立監管賬戶。
每個人在自願前提下,簽署契約,參加合作。不認同項目,不願簽契約的,不要影響大家即可。如果沒買到地,大家的錢,銀行直接從共管賬戶全額歸還。
買到地以後,共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請專業金融機構管錢,專業機構建設,每月開會公示賬目,大家共同審核。蓋好以後,各自取得商品房產權,共有各種收益。非常安全、簡單。
各方熱議
網民意見
對於合作建房的模式,有網民表示支持,認為這將促進房地產開發主體的多元化,促使房價回歸到合理區間。也有網民認為,合作建房在具體操作環節上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項目運作存在風險,成功機率不高。
有網民認為,在政策層面,也在政策層面對合作建房的制約因素,如拿地、辦理房產證等問題。這些政策能不能為合作建房給開一扇門,應該引起有關部門高度重視。
也有網民認為,對於合作建房的風險控制,應該引入第三方監管結構,在項目立項、資金流向、房屋質量等方面予以全程監控。
有網民認為,有必要將合作建房納入政策範圍,同時加強對合作建房的引導和管理,確保合作建房沿著規範化、合理化的方向發展。
專家意見
有溫州房地產業資深人士表示,“合作建房”的路子很難走得通。其主要障礙是在終端環節即領取房產證走不出去。因為按國家現行的房地產政策,每個樓盤必須實行公開銷售。這樣一來,包括投資者在內人人皆有機會購買“合作建房”的房子。因此,投資建房者最終未必能理想化確保獲得房子。
溫州大學房地產研究所所長、教授石海均認為,“合作建房”的所有運作流程,諸如土地競拍、規劃、立項、建設、銷售等與房地產開發一樣,只不過投資者從開發商變成了多名個人或團體,開發者從房產開發商變成代建者,其結果又是未知數,不能保證“誰投資、誰得房、誰領證”。因此,合作建房者可以看作是房開公司的股東,即使他有可能拿到房子,也是從公開銷售渠道購到的。因此“合作建房”沒有多大實質意義,還不能稱作是一種模式,可把它看作是房開公司多樣化的一種探索。“合作建房”對人們的心理有影響,有吸引力,但對樓市沒有多大影響,它的推廣也很有限。因為其本質上是一項投資行為,會面臨很多實際的問題,決不是想乾就能幹成的。但可以把它看作是推動樓市發展、推動房地產開發的一種新形式,有借鑑和積極的意義。
中國社科院工業經濟研究所主任、經濟學教授曹建海認為,這是一種個人變相開發房地產的行為。如果投資者能獲得房子,其購房成本是較低的,能衝擊高房價,能擴大需求,能使工薪階層或中等收入者通過自建解決住房,也能緩解政府建設保障房的財政壓力。如果投資者不能順利獲得房子,那就另當別論了。他提出,如果要做好這件事,要注意風險的防控。一是建房的組織者要有公信力,建房集資款要實行銀行專項託管,確保資金安全,還要用制度防止集資建房人趁“合作建房”之機投機炒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