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50號

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管理辦法》已經2010年10月12日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政府第6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馬 飈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管理,促進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8〕48號),制定本辦法。
廣西欽州保稅港區(以下簡稱保稅港區)的管理、開發、建設、運營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保稅港區的具體範圍按照《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的批覆》(國函〔2008〕48號)執行。
第三條 保稅港區建設與發展應當堅持體制創新、先行先試,建設成為功能完善、政策寬鬆、運行高效、環境優美、高度開放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第四條 自治區和欽州市制定優惠政策和促進措施,在政策、規劃、項目、土地、財稅、資金、人才等方面支持保稅港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五條 加大各級政府對保稅港區的投入力度,落實和完善相關財稅優惠政策。
第六條 廣西欽州保稅港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統一負責保稅港區相關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協調和配合口岸、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港口、工商、環保、稅務、外匯、公安等有關部門在保稅港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經有關部門批准,管委會可以設立、調整相關行政管理機構,並賦予其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七條 保稅港區的治安、消防、港政、航運、水上交通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相關管理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八條 管委會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接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欽州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可以在保稅港區內實施下列行政審批:
(一)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
(二)投資項目的核准、備案及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的審批;
(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四)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土地審批和用海審查報批;
(五)建設工程報建、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施工的審批;
(六)臨時占用道路、挖掘道路、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處置的審批;
(七)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可以委託管委會行使的其他行政審批。
管委會應當將行政審批實施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委託的行政主管部門對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管委會在保稅港區內設立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場所,實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跟蹤服務等制度。
第十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管委會可以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
第十一條 管委會組織編制保稅港區產業發展規劃、區域建設規劃,並與欽州市相關規劃相銜接,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保稅港區的開發建設,應當符合保稅港區產業發展規劃和區域建設規劃。
第十二條 在保稅港區內設立企業,依法應當在登記前報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的,由管委會組織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集中辦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企業登記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保稅港區內的行政管理機構實行服務承諾制度,將機構設定、職能、辦事程式、承諾事項等內容在管委會公共網站公示,為企業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十四條 管委會組織協調駐保稅港區的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單位建立保稅港區口岸聯合監管協調機制,協調各監管部門對保稅港區的監管工作,創新口岸監管制度,提高通關效率。
第十五條 建立聯合查驗機制,對需要查驗的進出貨物、船舶、人員,由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等部門根據需要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 進出保稅港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憑管委會發放的專用證件在指定通道通行。管委會負責協調海關、邊檢、檢驗檢疫等有關單位,保證進出保稅港區的人員和運輸工具安全、有序、便捷通行。
第十七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保稅港區開發經營主體,享有保稅港區開發建設權及對所投資項目的使用權、經營權和收益權,負責非經營性基礎設施和監管設施的維護、經營性設施的運營管理以及其他後勤保障。
第十八條 管委會負責組織儲備和管理保稅港區內的土地。
第十九條 管委會會同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港口等單位推進保稅港區信息化建設,及時發布保稅港區公共信息,實現保稅港區信息資源的整合與共享。
第二十條 管委會應當與欽州市人民政府建立會商機制,加強保稅港區與毗鄰區域的規劃、產業、項目、市政和基礎設施等方面的對接,實現良性互動發展。
第二十一條 保稅港區內企業依法享受國家、自治區、欽州市和保稅港區有關優惠政策,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保稅港區內企業應當遵守法律、社會公德、商業道德。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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