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研究會概況

廣西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是在廣西境內從事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的非盈利性民間社會團體組織,業務範圍:房地產及住宅方面的研究、諮詢、培訓、學術交流,書刊編輯,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桂社證字第748號,組織機構代碼:69021008-X。
該會是聯繫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學術交流,提高高校房地產及住宅與相關專業教師教學科研水平,提高區內房地產及住宅企事業單位的業務水平,推動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與實證研究,促進廣西房地產業及住宅業的可持續發展和房地產及住宅學術研究的繁榮。
團結和動員廣大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實際工作者,抓住泛北部灣經濟合作、中國-東協博覽會永久落戶南寧和廣西北部灣經濟區開放開發上升為國家戰略等千載難逢的發展機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的繁榮與發展、普及與推廣,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與經濟建設的有機結合;反映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工作者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該會是由廣西的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與房地產及住宅科學有關的企業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理事會

會長:張協奎
副會長:鄔文康秦楓侯振宇、鄭毅、陸善勇、朱仁友
秘書長:陳偉清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廣西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的英文譯名為:Guangxi Real Estate and Housing Research Association(簡稱GREHR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 本會是聯繫房地產及住宅研究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房地產及住宅研究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本會是由廣西的房地產及住宅研究學者和與房地產及住宅研究有關的企業實際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團結和動員房地產及住宅科學工作者與研究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的繁榮與發展、普及與推廣,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房地產及住宅科學與經濟建設的有機結合;為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研究者和工作者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聯合會員單位和相關單位,在房地產及住宅的科研、規劃、設計、開發、建設、管理、中介、評估、測繪、諮詢等方面進行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的理論與實踐研究,以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戰略需要。
(二)為房地產及住宅項目的投資、規劃、設計、管理、評估等提供房地產及住宅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為政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會員單位提供房地產及住宅方面的諮詢服務。
(四)通過報刊、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宣傳普及房地產及住宅科學知識,編輯出版房地產及住宅方面的書刊、資料,逐步在全社會樹立房地產及住宅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理念。
(五)開展區內外房地產及住宅學術交流活動。
(六)培訓房地產及住宅專業人才。
(七)表彰、推廣房地產及住宅方面的優秀成果。
(八)推動房地產及住宅學科體系建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四)單位會員除具備一至三條件外,凡依法登記並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備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管理、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團體,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宣傳本會工作,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理事組成,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具體選舉辦法由會員代表大會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會費標準須在10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並向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提交由具備資質的會計中介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2月28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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