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函告自治區科技廳。
附屬檔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屬檔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規範和加強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運行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廣西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廣西組織較高水平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和特色資源利用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廣西學科發展前沿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其目標是獲取原始創新成果和自主智慧財產權,為相關學科領域和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問題提供技術儲備與科技支撐。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本著“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突出重點、滾動發展“的建設原則,堅持穩定支持、動態調整和定期評估,實行“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運行機制。
第四條 自治區設立專項經費,支持重點實驗室的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專項經費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職責
第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是重點實驗室的職能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和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總體發展規劃;
(二)制定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指導、監督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
(三)認定、培育重點實驗室;
(四)組織重點實驗室評估和檢查,對重點實驗室實行動態管理,依據評估和檢查結果對重點實驗室進行調整與撤銷。
第六條 重點實驗室依託單位的行政主管部門(行業)是重點實驗室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自治區有關重點實驗室建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
(二)依據重點實驗室管理要求,指導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管理;
(三)為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提供所需的相關條件。
第七條 依託單位是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獨立法人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為重點實驗室提供後勤保障以及經費等配套條件,並按照有關規定,做好重點實驗室固定資產(實驗場所、儀器設備等)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二)負責組織學術委員會,負責聘任學術委員會成員;
(三)負責聘任或解聘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四)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年度考核,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對重點實驗室的評估工作等;
(五)根據學術委員會的建議,協助重點實驗室制定研究發展方向、管理章程、年度目標和工作計畫,解決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與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是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主要職責是:向依託單位建議重點實驗室主任人選;負責審議重點實驗室的目標、任務和研究方向;審議重點實驗室的重大學術活動和年度工作;審批開放研究課題等。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三章 認定和培育
第九條 認定範圍:
凡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具備重點實驗室認定條件的實驗室,均可向自治區科技廳申請重點實驗室的認定。
第十條 認定條件:
(一)實驗室的依託單位應是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
(二)實驗室應具有明確的近、中期研究目標,符合廣西產業發展政策和支柱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向,能體現廣西科學技術優勢和特色的技術領域;
(三)實驗室應具有適應發展的科研場地、設施,較好的科研基礎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具備承擔自治區級以上重點科技攻關任務的能力;
(四)實驗室應有學術造詣較深、治學嚴謹、學風正派、富有開拓精神的學術帶頭人和一支整體水平較高、結構合理、團結協作的科研隊伍;
(五)依託單位能為實驗室提供開展工作的基本條件和後勤保障及相應經費等配套條件,保證在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穩定支持。
第十一條 認定程式:
(一)實驗室的依託單位根據自治區科技廳公開發布的重點實驗室申請認定通知進行申報,填報《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認定申請書》並提交相關附屬檔案材料;
(二)申報材料經主管部門對其形式和真實性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報自治區科技廳;
(三)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評審組對申報材料和主管部門意見進行諮詢和評議,有必要時須進行現場考察,形成書面評審意見;
(四)經自治區科技廳批准認定的重點實驗室,由自治區科技廳頒發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牌匾。
第十二條 符合廣西經濟社會發展方向但尚不具備認定條件的實驗室,可由依託單位向自治區科技廳申報重點實驗室培育,並提交《廣西壯族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培育方案》,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
第十三條 培育期一般為三年,在培育期內達到認定條件的實驗室,可由依託單位按照認定程式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認定申請。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不斷加強建設和管理,不斷提升自主創新能力。應開展與自治區內有關單位的合作聯動,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和運行機制,制訂管理辦法,並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每屆任期四年。重點實驗室主任是廣西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作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負責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的運行和日常事務。一般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設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各1名,成員7~11名,其中依託單位的成員應不超過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一般應由非依託單位人員擔任,成員由自治區內外行業學術知名專家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年齡一般不超過六十歲。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構成,其中固定人員不少於10人,且每年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時間不少於8個月。
第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根據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定研究單元,積極承擔自治區內外研究課題和開展自治區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為到重點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的區內外優秀科技人員提供必要的研究環境和生活條件。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的儀器設備實行“統一管理、統一使用“的制度,應由專人管理和使用。對使用自治區科技廳下撥的由自治區財政資助購置的儀器設備的處置,需報自治區科技廳審批備案。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應納入廣西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管理,面向社會開放服務,提高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加強數據、資料、成果的科學性和真實性審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二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在重點實驗室完成的專著、論文、軟體、資料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註重點實驗室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須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託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自治區科技廳批覆。
第五章 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四條 依託單位每年年底要對重點實驗室工作進行年度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具體評估工作由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評估機構組織評估專家組,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評估。
第二十六條 按照優勝劣汰的原則,自治區科技廳對評估優秀的重點實驗室給予獎勵,對於評估不合格的實驗室提出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條 整改期為八個月,通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撤銷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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