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師範學院章程

玉林師範學院章程

《玉林師範學院章程》經廣西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於2015年8月31日教育廳黨組會審議通過,自2015年10月12日起生效。

玉林師範學院章程包括序言,總則,舉辦者與學校,管理體制與治理結構,學生,教職員工,財務與資產,社會服務與合作,校訓、學校標識、紀念日,附則等章節,共八十條,11000多字。

制定過程

玉林師範學院章程的制定啟動於2014年6月,至2015年10月曆時1年半。

核准公告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 15

( 玉林師範學院 )

玉林師範學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並報我廳核准的《玉林師範學院章程》,經廣西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8月31日教育廳黨組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

2015年10月12日

章程內容

序 言

玉林師範學院(以下簡稱學校)是廣西壯族自治區所屬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學校創辦於1945年,原名廣西省鬰林師範學校,1952年改名為玉林師範學校,1958年升格為廣西僮族自治區玉林專區師範專科學校,幾經更名後,1978年經國務院批准復為玉林師範專科學校,1994年更名為玉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經2000年教育部批准,玉林師範高等專科學校、玉林市教育學院、玉林高等職業學院(籌)、廣西廣播電視大學玉林分校合併升格為玉林師範學院。2003年玉林商業技工學校併入。
學校發揚“艱苦奮鬥、以德為先”的優良傳統,堅持“地方性、套用型、師範性”的辦學定位,努力建成國內知名、區內領先、以教師教育為特色的地方套用型高水平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學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名稱為玉林師範學院(簡稱“玉師”或“玉林師院”,英文名稱為Yulin Normal University,縮寫為YNU)。
學校設有兩個校區:東校區(玉林市教育東路1303號)、西校區(玉林市教育中路299號)。學校註冊地址為玉林市教育中路299號。官方網址是http://www.ylu.cn或 http://www.ylu.edu.cn。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學校是實施高等教育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條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全面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職能。
第五條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的全日制學歷教育,積極爭取發展研究生教育。學校根據需要開展非全日制學歷教育、非學歷教育以及中外合作辦學。
第六條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主要培養品學兼優,基礎紮實,知識面寬,具有健康體魄與健全人格,具有較強實踐能力、創新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業能力的高級套用型人才。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玉林師範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以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為基本框架的中國現代大學制度。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八條學校由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主管。
第九條舉辦者的權利:
(一)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校章程,監督和指導學校依照章程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許可權任免學校主要負責人和其他必須由舉辦者任免的人員;
(四)依照法律規定,制訂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五)制訂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
(六)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國有資產;
(七)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舉辦者的義務
(一)支持學校依法自主辦學,依法保護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
(二)提供必備的辦學條件保障,保證學校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三)依法對學校發展給予政策支持;
(四)依法保護學校的資產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五)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六)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制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依照章程自主辦學,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二)根據地方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確定和調整招生數量與方案;
(三)根據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四)根據套用型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五)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招收、培養學生,頒發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出具學業證明;
(六)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七)自主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
(八)依法聘用、管理、解聘教職員工,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九)依法獲取、配置、管理、使用經費與資產;
(十)依法自主開展國(境)內外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十一)依法獲得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學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規章,接受學校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
(二)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建立健全辦學質量保障體系,促進辦學質量持續改善,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公正評價受教育者在校期間的學業及操行;
(五)依法實行校務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七)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領導體制

第十三條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套用型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二級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 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十)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婦委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產生。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黨委常委成員根據分工和黨委的決定、決議,履行各自的職責並向黨委負責。
第十四條校長是學校主要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的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由符合法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副校長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學校通過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校長辦公會的形式對相關事項進行決策。
第十六條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決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按照相關規定,重大事項分別由黨委全委會、常委會討論決定。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全委會,如遇重大情況可以臨時召開。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常委會履行。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
全委會、常委會一般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託黨委副書記召集並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全委會和常委會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校長辦公會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由校長授權其他校領導召集並主持。
校長辦公會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
校長辦公會組成人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可以根據需要指定列席人員,相關部門領導視需要列席相應議題。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其決定記入會議記錄。

第二節 學術治理結構

第十八條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諮詢、審議、評定等職權。
第十九條學校學術委員會按照章程獨立開展工作,堅持民主、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鼓勵學術創新,維護學校的學術聲譽和相應的學術規範。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學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
(二)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三)評審科研、教學、人才等基金項目,確定科研、教學、師資等獎勵表彰人選;
(四)審議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的學術條件,對各類專業技術崗位的學術水平進行評價;
(五)審議學位授予標準及細則;
(六)指導和監督基層學術單位學術委員會按章程開展工作;
(七)審議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八)指導、監督學校相關職能部門對有關學術事項的執行情況;
(九)對學術爭議事項進行判定,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
(十)學校委託的其他重要學術事項。
第二十條學校根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對學術委員會組織機構、委員構成、選舉辦法、議事規則、決策程式等進行明確規定。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25—33人組成,總人數需為單數。由學術造詣較深,教學和科研業績突出,作風務實,為人正派,辦事公道,大局意識強,熱愛教育事業並關心學校建設和發展,能認真履行職責,堅持正常工作的在職專家組成,原則上要求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1/4;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人數,不少於委員總人數的1/2;青年教師應當有一定的比例。
校學術委員會的委員候選人主要由各二級教學科研單位依據本章程相關要求,按照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組織推薦,由校長聘任。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連任委員席位不超過全部席位的2/3。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校長聘任;也可以採取直接由全體委員選舉等方式產生,校長聘任。
第二十一條學術委員會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學科建設與科學研究委員會、學術道德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其他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校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產生,並按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校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其領導、指導和監督。

第三節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二條學校實行以校、院兩級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二級學院是教學科研活動的組織實施單位,由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學科建設的需要進行設定和調整。二級學院的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學校的發展戰略、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本院的黨建與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職工代表大會(簡稱“教代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工作;
(二)根據實際需要,負責設定內部機構,制定本單位發展規劃、運行機制、工作規則和辦法;
(三)組織本院教學科研活動,組織實施本院學科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等,積極推進教學改革與套用科學研究,不斷提高套用型人才培養質量;
(四)負責制訂本院師資隊伍建設計畫及組織開展本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不斷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和人力資源開發及管理;
(五)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並指導畢業生就業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
(六)負責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搭建合作與服務平台,制定合作與服務機制;
(七)根據學校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學校劃撥的經費和資產;
(八)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二級學院黨委(黨總支)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在本單位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學院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證並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學院行政班子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二級學院院長是二級學院主要行政負責人,按崗位職位職責全面負責二級學院的學科專業建設、教學科研、隊伍建設、行政管理、對外交流與合作等工作,定期向學院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是二級學院的決策機構,根據議題由院長或書記主持。實行民主集中制,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黨政聯席會議成員一般為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黨政領導可以根據議題商定其他相關列席人員。
第二十六條學校根據需要,可設立獨立建制的研究院(所、中心)、重點實驗室、教學實驗基地等直屬機構,承擔相應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任務。
第二十七條二級學院和學校直屬機構的設立、變更、撤併,須經過充分論證後由校長動議,經學術委員會審議,提交校長辦公會擬定,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

第四節 管理服務機構

第二十八條學校按照科學管理的要求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定黨政管理機構、直屬業務機構。各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九條學校建立健全後勤服務的競爭機制和評估機制,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提升後勤保障服務質量。
第三十條學校管理與服務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履行職責,公布管理許可權、管理程式、服務事項、辦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務質量,接受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三十一條學校根據服務地方的需要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下屬單位,支持其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授權實行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節 民主管理機制

第三十二條學校堅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協商機制,支持和保障師生員工通過教代會、學生代表大會等方式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依靠師生員工推動事業發展。
第三十三條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務公開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載體。學校教代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依法依規履行職責。其主要職權是:
(一)審議建議權。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代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二)審議通過權。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重要福利、涉及全局的校內分配方案。
教代會履行討論通過權時,大會表決的方案或辦法須經教代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教代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方式做出。討論通過的方案或辦法由校長頒布實施。
(三)評議監督權。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討論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校教代會由主席團主席主持,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2/3以上方可召開,採取表決製作出決定,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1/2方為通過。
學校教代會執行委員會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學校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作用,落實教代會決議,辦理教代會提案。
學校工會作為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條學校工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的領導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參與學校管理和監督。學校設立分工會。分工會在校工會的指導下負責所在二級學院(單位)的工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條學校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師生員工正當的申辯和申訴權利,依法建立師生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
第三十七條共青團玉林師範學院委員會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發揮其在組織青年、引導青年、服務青年和維護青年合法權益的四項基本職能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八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定期召開學生代表大會,向學生通報學校有關工作,接受學生監督和辦理學生提案。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按其章程民主選舉產生。學生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為學生委員會,在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為行使職權。
第三十九條校內各民主黨派和其他民眾團體依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第六節 監督管理體制

第四十條中國共產黨玉林師範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雙重領導。其主要職責是: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協助黨委和上級紀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等,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一條學校依法建立監察、審計制度,設立相關機構,對學校各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履職行為依法進行監督。監察、審計機構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章 學 生

第四十二條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條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獲得按照國家和學校規定在國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三)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素質發展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四)獲得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五)按照學校規定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六)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社團和開展活動;
(七)按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各類經濟資助;
(八)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九)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十一)依法獲得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努力學習,刻苦鑽研,完成學校規定的學業;
(三)參加學校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教育教學活動;
(四)尊敬師長,團結同學,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健全人格;
(五)遵守學術行為規範,拒絕和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住宿費及有關費用;
(七)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
(八)愛護併合理使用學校的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九)依法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五條學校鼓勵、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支持學生依法設立各類自治組織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六條學校引導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
第四十七條學校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幫助;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違規學生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學生行使申訴權,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九條在學校訪問、進修、培訓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定的約定,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五十條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教輔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在人才培養工作中居於主導地位。
第五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對職務評聘、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或申訴;
(七)依法獲得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校紀校規,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道德行為規範;
(二)愛崗敬業,努力完成教學、科研、管理、保障和服務等各項本職工作;
(三)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維護學生合法權益,以育人為本,促進學生的成長和發展;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自覺維護學校合法權益,為學校事業發展建言獻策;
(五)自覺加強思想道德文化修養,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六)愛護學校教育教學設施,合理使用學校資源;
(七)依法應盡的或聘任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學校依法依規聘任(用)各類人員,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用)、晉升、解聘、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的依據。學校重視師德建設,將師德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任(聘用)和評優獎勵的首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鼓勵和支持教師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建設一支師德高尚、業務精湛、結構合理、充滿活力的教職員工隊伍。
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管理服務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對違法違紀違規教職員工進行處理。
第五十六條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相關規定給予關心、提供服務和進行管理。
第五十七條外聘教師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規定、政策規定、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財務與資產

第五十八條學校經費來源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學校經費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社會捐資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法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獲取社會支持。
第五十九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按“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原則推行全面預算管理。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經濟責任、績效評價、審計監察制度,完善內部控制與考核監督體系。
第六十條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收取學費和其他費用。
第六十一條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努力節約支出,建設節約型校園,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條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等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其他資產,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六十三條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源使用效益,實現資產保值增值。學校依法管理和保護校名、校譽、學校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學校資產購置執行政府採購的相關制度。
第六十四條學校支持校辦產業深化管理體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第七章 社會服務與合作

第六十五條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主動融入地方,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十六條學校深化校地、校企合作,在治理結構、發展規劃、人才培養、技術創新、繼續教育等方面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支持行業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辦學,鼓勵與政府部門、行業企業協同育人,共同制定培養目標、共同設計課程、共同開發教材、共建教學團隊、共建實習平台;探索共建共管或共同組建教育集團、二級學院、專業集群。
第六十七條學校利用辦學資源和辦學優勢主動對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鼓勵套用科學研究,促進科研成果轉化,推動協同創新,開展合作共建,堅持產學研協調發展,為地方經濟發展繁榮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六十八條學校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內有關教育或科研的聯盟及合作組織,廣泛開展協同合作,促進學校與社會發展。
第六十九條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文化交流等形式和渠道,開展國際教育合作,引進海外優質教育資源。
第七十條學校根據需要成立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是學校聯合相關政府部門、行業主管部門以及企事業單位而組成的咨議機構,為學校非行政常設機構,旨在促進學校與社會建立廣泛聯繫與合作、籌措學校辦學資金。
第七十一條玉林師範學院校友總會是學校依法註冊成立的由校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學校鼓勵和支持海內外校友成立校友分會,各校友分會在校友總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進修或培訓的時間在3個月以上的學生、學員,以及在學校工作半年以上的教職員工。
學校成立校友工作管理機構,加強與校友的溝通與聯繫,為校友提供各類服務,鼓勵校友以各種形式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對做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七十二條學校依法成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充分發揮其在募集社會資金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
教育發展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接受學校、政府、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

第八章 校訓、學校標識、紀念日

第七十三條學校校訓:厚德博學 知行合一。
第七十四條校徽外形為圓形,校徽標誌圖案為“智慧之樹”造型,造型風格為流線形,顏色為寶藍色。
學校徽章為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
第七十五條學校校歌為《播種陽光》。
第七十六條學校建校紀念日為每年11月11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修定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定,由學校法人代表簽發,報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核准,報教育部備案。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是學校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內其他規章應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牴觸,必須以本章程為辦學的根本準則,並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章程自廣西壯族自治區教育廳核准、學校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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