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自治區主席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區的審計工作。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審計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廣西壯族自治區審計廳是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在自治區主席和審計署的雙重領導下,負責全區的審計工作。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審計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蘇海棠

廳長:眭國華

副廳長、黨組成員:李早春

副廳長、黨組成員:陳勇新

副廳長(試用期一年)、黨組成員:黃伊

經濟責任審計局局長、黨組成員:桂忠才

巡視員:陸斌

(參考資料 )

職責調整

(一)調整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範圍,不再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以外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二)加強對經濟責任、關係國計民生的資源能源、環境保護、社會保障資金和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的審計職責。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區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參與起草地方性有關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區地方性審計政策和相關規定並監督執行。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自治區主席提出年度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提出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地級市人民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 自治區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自治區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2. 地級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和自治區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3. 使用自治區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

4. 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 自治區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自治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

6. 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地級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7. 根據審計署授權,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和項目執行情況。

8. 法律、法規規定應由自治區審計廳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廳局級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審計廳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自治區人民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地級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地級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下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下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下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地級市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全區審計領域的套用,組織建設全區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審計廳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財務、信訪、政務公開和信息化等工作;擬訂審計工作的政策、規劃和年度計畫。

(二)法規處。

承擔與審計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規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審理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

(三)財政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組織審計地級市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牽頭起草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四)行政事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地級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衛專項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地級市人民政府管理的農業專項資金、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保護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和以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七)金融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自治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八)企業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國有企業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自治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的資產、負債和損益,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九)社會保障審計處。

組織審計自治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地級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單位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外資運用審計處。

根據審計署授權,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十一)經濟責任審計處。

起草地方性經濟責任審計行政法規草案,組織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十二)人事處。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和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工作;承辦協管地級市審計機關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派出審計機構和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審計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0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3名,總審計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1名。

廳 長 鍾想廷 副廳長 聶江武 何小聰 陸 斌 紀檢組長 羅其強

助理巡視員 鍾南生 張紹榮 黃志武

何國烜,審計廳副廳長;

桂忠才,審計廳總審計師。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