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國土資源廳,為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將海洋行政管理(含執法監察)職責劃給自治區海洋局。

基本信息

人員編制

自治區國土資源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20 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總工程師(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領導成員

陳建軍, 廳長、黨組書記。

謝瑾瑜, 副廳長、黨組成員

鄭傑忠,副廳長、黨組成員

吳錫熹,副廳長、黨組成員

陳子建,黨組成員、駐廳紀檢組組長

陸景宇,副廳長、黨組成員

侯國廣,黨組成員、廳執法監察局局長

鍾德超,總工程師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海洋局、自治區測繪局和自治區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二)對地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自治區國土資源廳黨組管理為主,市委協助管理。

(三)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合署辦公。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總隊主要負責依法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執法監察工作。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綜合會務、接待、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新聞宣傳工作;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等工作;統籌協調廳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牽頭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行政審批辦公室

負責國土資源有關行政審批事項;負責政務服務及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事項的辦理;負責落實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和責任追究制等制度;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綜合統計分析;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信訪、複查覆核;負責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國土資源廳視窗行政審批事項受理、諮詢、初審、收費、制發文(證)件工作;負責指導市、縣做好國土資源行政審批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承擔與國土資源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組織協調機關有關立法的具體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聽證、行政複議、應訴等事宜;調研和起草全區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綜合性政策建議;承擔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調處有關工作。

(四)調控和監測處。

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承擔綜合統計和廳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協調和組織廳內有關綜合研究工作;負責廳預算內重大項目的綜合監管和稽查。

(五)規劃科技處。

組織研究全區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實施全區性及區域性的國土、土地利用、礦產資源、地質環境、海洋等綜合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負責土地年度利用計畫的編制和管理;依法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工作;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專項規劃;編制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對重大科技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管理、監督、檢查;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六)財務處。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徵收管理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和內部審計有關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

(七)耕地保護處。

承擔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管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用地事項的審核工作;負責全區征地批後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

(八)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區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並監督指導工作,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依據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的規程、規範、標準,組織開展全區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工作;指導市、縣地籍工作。

(九)土地利用管理處。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轉讓、抵押、交易、政府收購、儲備和全區建設用地供應管理工作;擬訂並實施全區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土地分等定級、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工作,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執行國家土地估價管理辦法和行業技術規範;負責對土地估價行業自律組織和土地估價機構、人員進行監管;承擔改制企業國有資產的處置工作。

(十)地質勘查處。

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和勘查,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編制全區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擬訂全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管理國家和自治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自治區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探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相關工作,編制實施探礦權設定方案;管理探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

(十一)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擔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全區規劃礦區,編制實施採礦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管理採礦權市場;監管礦產資源的開採活動;調處重大採礦權權屬糾紛;承擔採礦權使用費、價款的徵收和使用管理有關工作。

(十二)地質環境處。

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承擔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調查評價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

(十三)執法監察局。

組織開展對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區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組織開展對土地、礦產規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土地徵收、徵用,農地轉用,土地資產處置,建設用地供應,土地、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土地、礦產和海洋資源的登記發證,土地、礦產資源市場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十四)人事處。

承辦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事項;負責地級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地級市國土資源局中層幹部和縣級國土資源局局長任免的備案管理;負責編制職工培訓規劃、計畫,組織職工培訓;負責本系統職稱管理;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十五)對外合作處。

組織擬訂和實施自治區國土資源對外合作發展戰略、規劃、計畫和政策;組織實施本行業科技項目的對外合作與交流;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及在邕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職責調整

(一)將海洋行政管理(含執法監察)職責劃給自治區海洋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強化執法監察責任,加強對自治區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全區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全區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組織實施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執行國家國土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政策措施。受理民眾對土地、礦產違法行為的舉報;指導市、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我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區耕地保護的責任,實施土地用途管理,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區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城鄉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全區在職責範圍內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購等管理辦法及全區建設用地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指導工作。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和自治區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區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全區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全區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全區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負責地熱、礦泉水資源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三)依法依規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徵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擬訂地方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區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徵收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全區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五)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理位置

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青秀區中新路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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