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範圍和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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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範圍: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義務教育學校在編在崗的正式工作人員。
(二)實施時間:從 2009年 1月 1日起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
二、績效工資總量和分配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額度核定。總體原則是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當地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和獎勵性兩部分。基礎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崗位職責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 70%,按月發放。
義務教育教師、管理人員、工勤人員基礎性績效工資及義務教育退休教師生活補貼標準按照廣水市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和生活補貼職能標準(詳見附表)執行。
獎勵性績效工資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占績效工資總量的 30%,具體項目包括班主任津貼、超課時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
(三)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市教育局負責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加強對學校內部考核的指導。各學校要完善內部考核制度,根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等崗位的不同特點,實行分類考核。在分配中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農村教師、骨幹教師和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總量內,根據學校所在地自然環境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高出城區教職工平均水平 10%的標準設定。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和工作人員調離後即取消。
(四)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教職工的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後,報市教育局批准,並在本校公開。
(五)校長的績效工資,在市人事局、市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範圍內,實行經費單列,由市教育局根據對校長的考核結果統籌考慮確定。校長的績效工資與在該學校職教師的平均績效工資水平的比例確定為 1.3: 1。市教育局制定的校長績效工資分配方案須報市人事局備案。
三、經費保障與財務管理
(一)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照管理以縣為主、經費省級統籌、中央適當支持的原則,市財政要優先保障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確保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及時落實到位。
(二)規範學校財務管理。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費用的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嚴禁利用收費收入和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公用經費發放津貼補貼。
(三)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經費專款專用,分賬核算。績效工資以銀行卡的形式實行網路化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具體發放方式按財政國庫收付管理制度相關規定執行。基礎性績效工資按規定程式直接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獎勵性績效工資由各中心中學按考核辦法分配匯總,報市教育局審核後,經市人事局審批,再由市財政局按規定劃入個人工資銀行賬戶。
四、相關政策和要求
(一)除國家規定保留的教齡津貼、特殊教育津貼、山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等項目外,其它津貼補貼一律取消 ; 原國家規定的班主任津貼與績效工資中的班主任津貼項目歸併,不再分設,納入績效工資統一管理。實施義務教育教師績效工資政策後,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補貼項目、提高補貼標準和擴大發放範圍。
(二)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義務教育學校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生活補貼標準按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計署《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中紀發〔 2008〕 40號)精神確定;義務教育學校退休人員生活補貼,先按在職時的崗位職級確定係數,再按在職教師績效工資平均水平的 70%比例確定標準,按月發放。
(三)實施績效工資後,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和國家規定保留的津貼項目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並進行嚴肅處理。
(四)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要密切配合,組建工作專班,加強工作指導,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工作機制,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式,指導和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實施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市教育局要認真貫徹教育部《關於切實加強中國小思想政治工作堅決維護學校穩定的通知》,制定關於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應急工作預案,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實施工作平穩進行。
五、本辦法由市人事局、市財政局、市教育局負責解釋。廣水市義務教育績效工資和生活補貼職級標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