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郵政普遍服務監督保障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普遍服務的提供、監督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郵政普遍服務由郵政企業提供。
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廣東省郵政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郵政普遍服務,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的業務範圍、服務標準和資費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用戶持續提供的郵政服務。
第四條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普遍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支持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
第二章 郵政普遍服務
第五條郵政企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應當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第六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要求,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
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應當至少設定1個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
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旅遊區、高等院校和賓館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地方,應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
第七條郵政企業應在郵筒(箱)上標明開取信件的次數和時間,並按規定的時限開取郵筒(箱)。
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和投遞頻次應滿足以下要求: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區域內的縣(市、區)以上城市主城區每周的營業時間原則上應為7天,每天營業時間不應少於8小時,投遞郵件每天至少1次;城鄉結合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營業時間不應少於6天,每天營業時間不應少於8小時,投遞郵件每天至少1次。
——東西兩翼地區和山區區域內的縣(市、區)以上城市每周營業不應少於6天,每天營業時間不應少於8小時,投遞郵件每天至少1次;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周的營業時間不應少於5天,每天營業時間不應少於6小時,投遞郵件每周至少5次。
——鄉、鎮其他地區每周的營業時間不應少於3天,每天營業時間不應少於4小時,投遞郵件每周至少3次。
——遇國家法定節假日,縣級以上郵政企業可根據實際用郵需求,對本轄區內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適當調整營業時間,調整後的營業時間應對外公布,並按公布的營業時間對外服務。
第八條郵件全程時限應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
其中省內信件全程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同一城市市區內不超過2天,不超過2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區域內的縣(市、區)以上城市間不超過3天,不超過3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東西兩翼和山區區域內的地級城市間不超過4天,不超過4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他城市間不超過5天,不超過5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他地區之間不超過6天,不超過6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中省內印刷品全程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同一城市市區內不超過3天,不超過3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區域內的縣(市、區)以上城市間不超過4天,不超過4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東西兩翼和山區區域內的地級城市間不超過5天,不超過2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他城市間不超過6天,不超過6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他地區之間不超過7天,不超過7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中省內包裹全程時限應滿足以下要求:
——同一城市市區內不超過4天,不超過4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區域內的縣(市、區)以上城市間不超過5天,不超過5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東西兩翼和山區區域內的地級城市間不超過6天,不超過6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他城市間不超過7天,不超過7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其他地區之間不超過10天,不超過10天送達的比例不應低於95%。
第九條郵政企業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相關信息。
郵政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用戶投訴電話、設定用戶監督信箱、配備受理用戶投訴的人員,接受社會和用戶對郵政企業普遍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對用戶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答覆用戶;對用戶提出的改善郵政普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主動溝通,並加以改進。
第十條對具備投遞條件的新用戶,郵政企業應當自用戶辦妥郵件投遞手續登記之日起7日內通郵。
對尚未具備投遞條件的用戶,郵政企業應採取與用戶協商的其他方式投遞郵件。
用戶變更名稱、投遞地址的,應當在變更的20日前書面告知郵政企業,未及時告知造成郵件無法投遞的,由用戶承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經省郵政管理部門批准並予以公告。
郵政企業增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郵政企業撤銷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應當事先書面告知省郵政管理部門,並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省郵政公司應當根據省價格主管部門、省財政部門、省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提供準確、完備的郵政普遍服務成本數據、其他業務成本數據及有關資料。
各地市郵政企業應根據省郵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定期提供準確、完備的郵政普遍服務成本數據、其他業務成本數據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郵政延伸服務資費實行政府定價,資費標準由省物價主管部門會同省郵政管理部門制定。
郵政延伸服務資費是指超出國家郵政業務規程規定的服務範圍,根據用戶的需要,由郵政企業直接辦理,或採用委託代辦、與社會力量聯營等方式,通過提供額外的場所、設施或勞務所收取的服務費用。
第十四條省郵政管理部門通過定期和不定期的測評檢查、組織用戶滿意度評價活動、特聘社會監督員等方式開展郵政普遍服務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郵政普遍服務年度監管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適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機制。省郵政公司應於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份,將本省郵政普遍服務質量自查結果報送省郵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 服務保障
第十七條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編制全省郵政普遍服務發展規劃。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應當滿足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安排、合理布局、方便用郵的原則和郵政營業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將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並對承擔普遍服務的郵政企業,給予財政扶持和政策優惠,保證郵政設施適應郵政普遍服務的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郵站等接收郵件的場所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與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環境建設一併通盤考慮、整體規劃,統籌建設、協調發展。
第十八條郵政設施建設是城鄉基礎設施建設的組成部分。
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依法劃撥或者協定出讓,出讓價參照當地工業用地最低價格標準,並免徵城市建設配套費和其他費用。
建設城市新區、獨立工礦區、開發區、商業區、校區、旅遊區、城鎮社區等,應當按照城市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建設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郵政營業場所用房可以以不高於建築成本的價格出售給郵政企業使用。
第十九條新建城鎮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它公共建築物,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用戶數相應的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信報箱工程應納入建築工程統一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與建築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信報箱應選用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產品。
新建住宅樓信報箱的設定應納入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對分戶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發現未設定或未按標準設定信報箱的,應及時監督有關方面認真整改。分戶驗收中認定未設定或未按標準設定信報箱的,應視為分戶驗收不合格,不能進行住宅工程整體竣工驗收。
已建成的城鎮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它公共建築物,未設定信報箱(群)或收發室的,由產權人或物業服務企業負責補建;已損壞或者不能保證郵件安全的信報箱(群),產權所有人或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信報箱的補建和更新應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設施的布局和建設規劃及社會發展需求,在公共場所、社區和其他方便民眾的地方設定郵筒(箱)、郵政報刊亭、閱報櫥窗以及自助郵政服務設施。有關部門應當簡化報建流程,縮短報建時間,並免收城市道路占用費等相關費用。
第二十一條較大的車站、機場、港口、旅遊區、高等院校和賓館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地方,應當為郵政企業設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提供便利和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二條因建設需要必須徵用、拆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徵用、拆遷單位應事先徵詢郵政企業的意見,經郵政企業報郵政管理部門備案並予以公告後,在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和不降低服務標準的前提下,按照方便用郵、不少於原有面積的原則就近安置,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運郵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可免辦道路運輸證,在執行郵件運輸和投遞任務時免收停車費;通過收費公路、橋樑、隧道時,車輛通行費優惠50%。
帶有郵政專用標誌、用於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運郵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審核後在運遞郵件時,憑公安機關核准的通行證,可以不受禁行路線、禁停地段的限制;進出港口和通過橋樑、檢查站、高速公路時,應當優先放行;發生一般違章或者輕微交通事故時,應當適用簡易程式處理後放行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確需暫扣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駕駛人員或者郵政企業。
第二十四條郵政企業依法辦理郵政局、所、營業場所、報刊亭等工商登記、變更、註銷、年檢等手續,免交登記費。
第二十五條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確定城鎮街道、農村行政村標準地名,為單位和居民住宅設定統一編制的門牌號碼,為村莊設立醒目、規範的村莊名稱標牌。郵政企業應當在主要街道口和村委會所在地設定郵政編碼牌。
標準地名和門牌號碼發生變更的,民政、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郵政企業,以保證用郵暢通。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本村通郵、用郵情況,在村委會、國小、商店等方便村民的地方設定村郵站或其他接收郵件的場所。
村郵站應當確定專人負責,保障通郵、用郵安全。
郵政企業應與當地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協商,提出建立村郵站的方案;加強對村郵站業務指導、培訓,在建立村郵站的行政村設立信筒(箱),滿足農村順暢通郵和農民方便用郵的需求。
各級財政應增加對農村基層通郵服務專項補貼,積極鼓勵村集體經濟適當投入,引導郵政企業加大投入,多方解決村郵站建設、配置和人員補貼問題。
村郵站設施建設費用和人員補貼不得向農戶攤派或者變相轉嫁。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將農村通郵服務納入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高對農村郵政通信基礎設施等建設投入,加快發展農村郵政服務,加強村郵站建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整改,逾期未改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或投遞頻次不符合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提供準確、完備的郵政普遍服務業務成本數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行為,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郵政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郵政企業有權提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拆遷人在保證郵政普遍服務正常進行的前提下,限期予以補建或者妥善安置。違法拆遷郵政設施造成郵政企業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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