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定股份制企業法人的法律地位,確認投資各方在股份制企業中的股權,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股份制企業的行為準則,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和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企業股份制試點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省政府批准設立的股份制企業。
第三條 設立股份制企業應按《意見》的要求辦理報批手續。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分級登記管理原則對股份制企業進行登記註冊。
設立股份制企業必須依照本辦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籌建登記和開業登記,經核准籌建登記,領取《籌建許可證》後方可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開展籌建活動。經核准開業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 股份制企業開展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二章 登記註冊條件和程式
第五條 股份制企業申請登記註冊,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十五條規定的條件;
(二)內部公司必須有一個以上發起人(發起人須是法人,下同),五十名以上公司內部員工股東。其中內部員工認購的股份不得超過總股份的百分之四十。一個自然人認購的股份不得超過總股份的千分之五。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五百萬元。
(三)公眾公司必須有三個以上發起人,發起人要認購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註冊資金不得少於一千萬元。
第六條 設立股份制企業應在省政府(下稱審批機關)批准後三十日內,持下列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籌建登記:
(一)由發起人共同簽署的籌建登記申請書(載明發起人的住所、名稱,設立公司的原因、目的、條件,擬經營的項目,發起人已認購的股份比例)。
(二)政府的批准檔案;
(三)發起的法人資格證明。
發起人領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籌建許可證》後,可據此刻制印章,開設銀行帳戶,刊播募股廣告及進行與籌建相關的活動,但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七條 股份制企業應在三個月內籌齊股款,並在股款籌齊後四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選舉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繳銷《籌建許可證》,同時申請開業登記。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分級登記管理原則受理股份制企業登記註冊:
(一)股份制企業發起人向隸屬單位的同級工商局申請登記;
(二)有多個發起人的,向公司住所地一方發起人同級的工商局申請登記;
(三)公司住所地的發起人有多個時,向認購股份比例大的一方發起人同級的工商局申請登記;
登記管轄權不明確或有爭議的,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裁定。
第九條 股份制企業的董事長是登記註冊申請人和簽字人。
第十條 股份制企業申請開業登記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政府批准設立的檔案;
(二)創立大會或董事會通過的,並經審批機關同意的章程;
(三)公眾公司須提供人民銀行發行股票的批准檔案;
(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或者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其他具有驗資資格機構)的驗資證明;
(五)董事會成員名單及身份證明;
(六)董事長簽署的申請登記註冊書;
(七)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八)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
(九)其它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檔案。
第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章程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企業名稱、住所、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
(三)企業設立方式;
(四)註冊資金,發行股份種類,股份總額,各類股份權利,每股股金;
(五)企業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股權設定比例;
(六)發起人的名稱、住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七)企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的設定及職權,董事、監事人的人數、主任期及產生辦法;
(八)企業法定代表人產生程式及職權;
(九)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比例;
(十)企業章程的修訂程式;
(十一)企業的存續時間、終止和清算;
(十二)章程訂立的日期;
(十三)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受理後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登記的決定。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註冊,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股份制企業即告成立,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章 登記註冊主要事項
第十三條 股份制企業的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其名稱應由下列內容組成:行政區劃+字號+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四條 股份制企業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企業住所。
第十五條 股份制企業以實收股金為註冊資金,不得減少註冊資金,不得以註冊資金向其它企業投資入股,不得成為其它營利性組織的無限責任股東。
第十六條 股份制企業應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股份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長。股份制企業的董事長、董事、經理應符合《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和本辦法。
第十八條 股份制企業的經濟性質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其經濟性質暫定為“股份制”。
第十九條 股份制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在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股份制企業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和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股份制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住所、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增設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股份制企業申請變更登記,應於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董事長簽署的《企業法人變更登記註冊申請書》及有關檔案。
第二十二條 股份制企業變更章程,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通過,報原審批機關批准。新章程副本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股份制企業合併、分立、遷移、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在原審批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有關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股份制企業終止,應依法進行清算,並在債權債務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持下列檔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1)《企業法人註銷登記申請書》;(2)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審核的債權債務完結報告書;(3)銀行和稅務部門的銷戶及完稅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銷登記後,應收繳營業執照正副本、印章。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股份制企業每年應按規定進行年檢,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其他有驗資資格的機構驗證的年度財務報告、資金平衡表或資產負債表和經董事長簽署的年檢報告書。
第二十六條 股份制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本辦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 股份制企業開業、變更名稱及註銷登記後,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發布公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登記為股份制企業的,應在本辦法頒布後,修訂其章程,報審批機關審批,並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重新登記註冊。對不符合股份制企業條件的,應予以變更名稱或註銷登記。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