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
第一條 本程式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批轉的《關於企業股份制試點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粵府<1992>27號文)制定。
第二條 本程式適用於在廣東省境內(不包括廣州、深圳市屬企業)以發起方式設立或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實收股本為公司的註冊資金。內部公司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公眾公司註冊資金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
第四條 設立公司由發起人提交股份制試點申請報告,省屬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市以下企業經市政府)同意後,一式十五份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聯審辦,設在省體改委)。批准後,即可成立籌備機構進行籌備。
國營企業改組或以部分實物資產入股的,憑省聯審辦的批准檔案向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產評估立項;非國營企業改組或部分實物資產入股的,憑省聯審辦的批准檔案向其產權單位申請辦理資產評估立項。
第五條 公司籌備機構須提交下列檔案、證件,經其主管部門同意,一式十五份送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以下簡稱省聯審小組)審核,由省政府批准:
一、公司設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公司章程(草案);
三、募股說明書或認股說明書;
四、發起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發起人的資信證明;
六、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建設項目的檔案。
第六條 申請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設立公司的原由;
三、擬設立公司的名稱;
四、發起人的生產經營概況、資信情況和投資能力;
五、老企業改組前一年的經營業績及資產負債情況;
六、公司的股份總額及股權構成;
七、公司股本的基本投向。
第七條 公司設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起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發起人的生產經營概況、資信情況和投資能力;
三、老企業改組的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事務所認證的原企業資產負債狀況和利潤狀況;
四、公司經營範圍、方式和近期發展規劃;
五、公司投資估算及資金來源;
六、公司盈利及股息或紅利預測。
第八條 公司章程(草案)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開辦宗旨、經營範圍、經營方式;
三、設立方式;
四、發起人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五、公司註冊資金總額、股份數量、各類股份比例及認繳方式,股份轉讓辦法;
六、股東權利和義務:
七、股東大會、董事會、總經理、監事會的設定、職權和議事規則及經營管理機構;
八、法定代表人產生的程式及職權;
九、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
十、勞動用工制度;
十一、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式;
十二、公告方式;
十三、章程修訂程式;
十四、發起人認為應載明的其他事項;
十五、訂立章程的日期及發起人各方簽字。
第九條 募股說明書(以發起方式設立的為認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經營範圍、方式和近期發展規劃;
三、發起人的基本情況;
四、發售股份的原由;
五、發行股份總額、種類、數量、股票面額和每股售價;
六、股份發行對象及認繳方式;
七、發售股份的起止日期;
八、發售股份的附帶條件;
九、公司盈利預測、股息紅利預測;
十、發起人所認股份及驗資證明;
十一、公眾公司還應載明股票發行承銷商的名稱、住所、承銷金額及承銷方式。
第十條 資信證明根據不同的企業類型及出資入股方式出具。
(一)國營企業改組的須出具:
1.資產評估報告及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評估確認書;
2.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3.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託管理單位同意企業改組的檔案。
(二)國營企業以部分資產入股的須出具:
1.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
2.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受委託管理單位同意出資入股的檔案;
3.開戶銀行的存款、信用證明。
以部分實物入股的還須有這部分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評估確認書。
(三)非國營企業改組須出具:
1.資產評估報告及產權單位的評估確認書;
2.產權單位同意企業改組的檔案。
(四)非國營企業以部分資產入股須出具:
1.產權單位同意出資入股的檔案;
2.開戶銀行的款、信用證明。
以部分實物入股的還須有這部分資產的評估報告及產權單位的評估確認書。
第十一條 省聯審小組對本程式第五條所列各項檔案、證件審核並確認符合國家有關法令、政策後報省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公司籌備機構須在省政府批准後三十日內向工商行政部門申請辦理籌建登記。籌建登記後在銀行開設臨時帳號方可進行認股或募股。
第十三條 公司發起人應製作供認股人填寫的認股證書。認股證書應載明第九條的一、五、六、七、八項,省政府批准建立公司的文號及日期。
第十四條 認股人應按認股書所填股份數額和繳納期限繳股款。認股人逾期不能繳納時,視為自動放棄所認股份,其所認股份另行募集,由此對公司造成損害的,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股份發售須在籌建登記後三個月內完成。不得逾期,不得超過發行額度。
第十六條 公司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三十日內召開創立大會。
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認購的公司股份應占公司股份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其決議應經占股份總額半數以上的認股人表決同意始得通過。
第十七條 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籌備機構關於公司籌建情況的報告;
二、修訂和通過公司章程(修訂通過的公司章程須報省聯審辦審查批准);
三、選任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
四、決定其他有關公司開辦事項。
第十八條 創立大會應製作《創立大會決議書》。《創立大會決議書》應載明以下事項:創立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參加會議的股東人數及其占股份總數的比例;決議的方法和事項。《創立大會決議書》由會議主持人簽名蓋章後,於十日內分發各股東或股東代表,並存檔備查。
第十九條 董事會應於創立大會後三十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公司註冊登記。經核准登記註冊並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公司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資格。
第二十條 公司完成註冊登記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攜帶有關檔案到財稅部門辦理財務管理和稅務登記。
第二十一條 公司成立後,才能向中國人民銀行廣東省分行提出申請辦理髮行股票的有關手續。批准後憑人民銀行發給的印製有價證券許可證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股票,將認股證書轉換成股票。
第二十二條 公司發起人應承擔下列責任:
一、公司發行股份在發行期內未被全部認繳時,應負連帶認繳責任;
二、公司不能設立時,對籌建行為所發生的費用和債務負連帶責任;
三、以募集方式發行股票的公司不能成立時,對非發起人已繳納的股金負退還股金及法定利息的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程式由省企業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