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統計報表管理暫行辦法

(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為了加強對統計報表的管理,防止濫發統計報表,減輕基層負擔,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報表管理的暫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訂本暫行辦法。

一、各種統計報表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全省統計報表的管理工作由省統計局負責。

二、各類統計報表,不論是定期性的(包括進度統計)或一次性的(包括類似統計報表的調查提綱),一律由各級統計部門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嚴格控制。

三、制發統計報表必須兼顧需要與可能。凡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所必需,而基層單位和統計部門又確能執行的,方可制發。制發的報表必須做到:

(1)簡明扼要,防止重複和相互矛盾。

(2)採取多種調查方法反映情況。凡一次性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定期報表;凡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能夠解決問題的,就不要搞全面統計報表。

(3)精簡報告次數。凡月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旬、日報表;凡年報可以滿足需要的,就不要搞月、季報表;凡可三、五年統計一次的,就不要搞年報。

(4)充分發揮現有統計資料的作用。凡可以從有關部門蒐集到資料的,或者可用現有資料整理的,就不要再向基層單位制發統計報表。

(5)要事先經過調查和必要的試點,防止脫離實際,並在實踐中不斷改進。

四、省府直屬有關單位的業務部門制訂的專業統計報表,必須由各該部門的綜合統計機構統一組織、統一審查、統一管理。發到本系統內的統計報表,由本部門負責人批准下達。並送省統計局備案;發到系統外的統計報表,由主辦部門負責人簽署,報省統計局審批。

五、地、市、縣統計報表制發許可權及審批程式:

(1)地、市、縣統計局除執行省下達的統計報表制度外,一般不應再補充制訂定期統計報表和統計年報。因特殊需要必須制發時,應報上一級統計局審批。

(2)地、市、縣業務部門一般不應制發定期性的專業統計報表,也不要在上級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上增設指標和分組。因特殊需要必須制發或增加指標和分組時,發到系統內的,應報省主管部門審批;發到系統外的,應報同級統計局審批;發到中央直屬企業、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還應報國務院有關業務部門備案。

(3)地、市、縣統計局和業務部門,在上級制發的定期統計報表中,確實需要增加一些填報項目時,應報上一級統計局或業務部門備案。

(4)地、市、縣統計局和業務部門制訂的一次性統計報表,應報上一級統計局或業務部門備案(重點調查、抽樣調查和典型調查所發統計報表不需備案)。凡開展普查的,其普查方案及需填報的統計報表應經省統計局核准,重要的應經省人民政府批准。

(5)發往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報表,應該從嚴控制。凡國家統計局已經統一下達或與有關業務部門聯合下達的報表和指標,各級統計局和業務部門都不得重複制發;因特殊需要必須補充某些報表或指標時,須經省統計局標準。

(6)各級統計局和業務部門制訂的統計報表,凡按本暫行辦法需經上級批准或備案的,均應在報送表式的同時,附報詳細的調查方案,明確規定填報目的、統計範圍、分類目錄、指標解釋、計算方法、編報單位、完成期限、受表機關、報送份數等,以便審批。

六、省、地、市、縣領導機關設立的各種臨時機構,一般不要直接發統計報表,工作上必需的統計資料,可向有關部門蒐集整理。如果確實需要制發少數統計報表,應按上述規定報同級統計局審批。

七、人民團體、科研機構制發統計報表的審批程式,亦按上述規定辦理。

八、各級業務部門制發的專業統計報表,其報表內容、指標解釋、計算方法、完成期限等,不得與各級統計局制發的有關統計報表相矛盾,並應避免重複。

九、凡經批准或備案的統計報表,必須在報表的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以便進行管理監督。

凡未按本辦法審批和備案,未在報表右上角標明制表機關、批准機關或備案機關以及批准文號的統計報表,填報單位可以拒絕填報,並予揭發檢舉。

凡濫發統計報表給基層造成損失的,各級統計部門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追究責任。

各級統計部門對違反本規定濫發報表的單位,必須認真檢查,嚴肅處理,並制止未經批准的報表的繼續執行。

十、各級統計局和業務部門應定期檢查和清理統計報表,凡是已經過時或不適用的統計報表、指標等,應及時廢止或修訂。每年檢查和清理完畢,應將清理結果報告上一級統計部門和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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