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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O年一月十一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節約用電管理工作,根據國家《關於進一步加強節約用電的若干規定》、《節約能源管理暫行條例》和《廣東省節約能源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鄉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部隊、團體、學校和個人使用和管理電能,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二章節約用電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切實加強節約用電(以下簡稱節電)工作的領導。省三電辦公室負責全省節電的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和實施年度節電計畫;市、縣三電辦公室負責本地區的節電組織管理、監督檢查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各用電單位應加強對節電工作的領導和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日常節電工作和落實各項節電措施。
第四條 省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分期分批制定風機、水泵、變壓器、電動機經濟運行標準,賓館、飯店合理用電標準,重點耗電設備電平衡測試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標準。
第五條 企業應制定節電技改計畫,邊測邊改,取得實效。省戴帽下達用電指標的重點企業,應在一九九O年完成電平衡測試;其他年耗電量在五百萬度以上的企業,應在一九九一年完成電平衡測試。
各市、縣能源監測部門要加強電能合理利用的監測工作。
第六條 市、縣三電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節電標準、規程的宣傳貫徹和節電培訓工作,嚴格執行各項有關節電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一百千伏安以上的高壓供電用電單位,應一九九O年底前貫徹落實《評價企業合理用電技術導則》和《產品電耗定額制定和管理導則》。
第七條 各級供電部門應會同同級統計部門定期統計分析和公布主要產品電耗和重點企業電耗情況。
第三章生產用電定額管理
第八條 對電能定額實行分級管理。省經委、三電辦公室負責考核三十五種主要耗電產品的電耗定額(見附屬檔案一)。市、縣經委、三電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規定其他產品的電耗定額。
第九條 省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國務院關於企業上等級的規定和國家《產品電耗定額制度和管理導則》的要求,編制本行業主要產品或設備的分類電耗考核定額標準。
第十條 各市行業主管部門應根據標準計量管理部門頒布的電耗計算方法和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主要產品電耗定額,結合當地節電計畫和實際情況,提出企業年度的產品電耗定額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十日報同級三電辦公室審核,由市經委於年度開始後四十日內批准下達,並按月或季考核,每年結算一次。對未及時提出定額計畫的,三電辦公室可按其前兩年實際電耗的算術平均值(或同類產品的先進電耗)壓減3%至5%核定。
第十一條 市、縣有產品電耗定額的企業的用電量,一九九一年應占本地區工業用電總量的50%;一九九二年應達到或超過70%。
第十二條 建立節(用)電報表制度。企業應於月、季、年度終後五日內,向企業主管部門、當地三電辦公室報送上月(上季或上年)的《工業企業用電量及產品耗電量表》和有關節電報表(具體另行制定),並分析電耗升降原因。
各市三電辦公室於季、年度終後十五日內,將省考核的主要產品電耗定額執行情況和節電情況匯總報送省三電辦公室和當地節能管理機構。
第十三條 企業年度電耗低於計獎基數的,可根據節電價值〔計算方法:國家電價×年產量×(單耗指標-實際單耗)〕按以下標準提取獎金(可按季度預提50%,年終結算)。提取獎金必須按規定程式報批,經批准後可計入成本,免徵獎金稅。
(一)已達到國家和省級標準的企業,以前兩年實際單耗的算術平均值為基數,一定三年不變,提獎率分別為:
國家特級 30%至50%
國家一級 20%至30%
國家二級 13%至15%
省 級 8%至13%
(二)未達到省級標準的企業,以上年實際單耗為基數,提獎率為8%至10%。對產品電耗有回升的企業(其中:達到國家特級、國家一級標準的,產品電耗允許上浮3%,達到國家二級和省級標準的,產品電耗允許上浮1.5%),按照“獎罰同率”的原則予以罰款,由當地三電辦公室提出具體處理方案,報同級經委批准後實施。
(三)個別行業節電獎金考核辦法,省經委、財政廳、勞動局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省經委應會同省三電辦公室和各企業主管部門,分期分批制定主要產品電耗最高限額,對超過最高限額的企業,按季度考核,其超耗部分,由供電部門按國家電價的三倍處以罰款(省下達第一批產品電耗最高限額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五條 嚴格執行供、用電計畫,電力分配部門不得超過計畫分配,用電單位不得超計畫用電。對超計畫用電的,按有關規定處以罰款,由省經委根據電網供電實際情況具體實施。本條規定的罰款收入,各市、縣全部用於平抑徵收電力燃件附加費標準水平,省除主要用於平抑電力燃料附加費標準水平外,部分統籌安排用於節約用電和計畫用電的技術措施。罰款使用應接受各級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實行計畫用電、節約歸己。用電單位開展節約用電、降低電耗,實際用電量低於當年用電計畫的,在省電網供電能力不減少的情況下,電力分配部門不扣減下年用電指標。
第十七條 省、市、縣經委、三電辦公室可安排一些用電指標,用於獎勵節電成績顯著的企業。
第四章調荷節電管理
第十八條 用電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當地三電辦公室有關避峰用電的規定。三班制企業的月平均負荷率,不得低於90%;非連續運轉的工序或設備,要避峰用電。
第十九條 繼續推行峰谷不同電價。鼓勵用電單位提高低谷期的用電比例。一九九O年在省戴帽下達用電指標的重點企業普遍實行峰谷不同電價。
各地要積極安裝分時計量裝置,為全面推行峰谷不同電價提供技術條件。
第二十條 對實行兩部制電價的用電單位,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對連續性生產企業,可按最大需量計收容量電費。
第二十一條 各市經委應會同同級三電辦公室有計畫地安排好當地重點用電單位的設備檢修。
第二十二條 各市三電辦公室應定期對本市負荷進行預測,做好本市假日、節日和季度代表日的電力電量的定性定量分析工作,積累各類用電的最高負荷、利用小時、同時率等數據,並將有關分析資料按規定及時上報省三電辦公室。
第二十三條 各地三電辦公室應會同同級經委制定超負荷拉路限電順序表,並根據實際情況及時調整,通知當地電力調度部門嚴格執行。
第二十四條 供電部門無故拉路造成用戶損失的,應給予賠償。造成重大損失的,由當地經委組織調查,嚴肅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設備節電管理
第二十五條 機械工業部門應制定規劃,優先研製開發高效省電設備。生產國家公布的節能機電產品的企業,應加快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擴大生產能力。各級政府應優先安排節電技術改造資金,有關部門應按國家《鼓勵推廣節能產品和停止生產落後產品的暫行規定》,在貸款、原材料供應等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六條 國家已公布淘汰的機電產品,各單位必須按規定期限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嚴格執行《廣東省節能機電產品和淘汰產品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各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單位根據設備利用電力的情況,以變壓器、電動機、泵、風機、壓縮機及電加熱等設備為重點,制定更新改造計畫。各單位應將更新改造計畫和執行情況,報當地節能管理機構、三電辦公室和行業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在用的泵、風機和整流設備,凡實際工況效率低於以下規定的,必須在一九九三年以前更新改造:
通風機、鼓風機(配套電動機10千瓦及以上)低於70%(包括管道效率);
離心泵、軸流泵(配套電機10千瓦以上)低於60%(包括管道效率);
整流設備(配套電動機10千瓦以上)低於90%(綜合效率)。
第二十九條 設備更新改造資金的來源:
(一)企業的折舊基金和留用的生產發展基金;
(二)地方分成的能源交通建設基金;
(三)各銀行用於技術改造的貸款(各地可在一些企業試行採用更新單台設備核算,用節電效益還貸的辦法申請貸款);
(四)部分國家節能專項貸款;
(五)本辦法中各項罰款、加收費用所得款項。
第六章節電技術措施管理
第三十條 各級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單位應制定節電技改計畫,並結合具體情況推廣下列重點節電措施:
(一)變壓器、電動機、風機、泵、電加熱設備以及輸、配電線路的經濟運行;
(二)採用新技術、新設備更新改造低效風機、泵,提高系統效率,包括採用微阻緩閉止回閥和管網改造;
(三)調速、調壓設備採用調速液力偶合器、串級調速、變頻調速、高頻可按矽調壓等裝置;
(四)對電動機及其附屬裝置進行改造,加裝電機輕載節電器等;
(五)電加熱爐採用新型保溫材料,如漂珠磚、輕質耐火磚、矽酸鋁等;
(六)烘乾爐採用新型、高效遠紅外線加熱元件;
(七)採用高壓鈉燈、鈉鉈銦燈、鹵鎢燈、氖泡節電指示燈、高效瑩光燈、製版冷光源、定時開關等新光源和照明自控裝置;
(八)有熱源的大面積空調單位,裝設溴化鋰製冷裝置;
(九)印染、食品、搪瓷、塑膠等行業現用的電加熱設備,應儘可能改用其他熱源;
(十)電弧爐、電解熱等進行短網改造;
(十一)燒鹼、電解鋁等提高電流效率,降低槽電壓;
(十二)重點耗電設備和工藝採用微機監控;
(十三)推進熱處理、電鍍、鑄鍛、制氧等專業化生產;
(十四)推廣高效球磨機、雙盤磨打漿機、水噴射泵、進相機等節電效果明顯的新技術、新設備;
(十五)選用合適的潤滑劑,提高所有傳動裝置的效率;
(十六)其他有效的節電技術措施。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利用餘熱、壓差發電:
(一)企業利用餘熱、壓差發電,電力分配部門不扣減其用電指標。富餘電量上網電價及管理,按廣東省《地方火力電廠併網管理暫行辦法》執行,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二)此類綜合利用項目,各地、各部門應優先安排;綜合利用項目所需貸款可向省經委申報。
第三十二條 裝設單台容量10噸/小時以上(含10噸/小時)的鍋爐,有穩定的熱負荷,年利用四千小時以上的企業,可安排熱電聯產。
第七章農業節約用電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市、縣三電辦公室應組織制定農業用電的節電措施,逐級落實到企業(含鄉鎮企業,下同)、電力排灌站、鄉鎮供電所和村電工。
第三十四條 認真抓好電力排灌站設備的配套、更新改造和運行管理。排灌變壓器,按年實際運行小時計算,負載率低於20%的,要限期調整變壓器容量或安裝“子母變”,以提高負載率。
第三十五條 供電部門應加強對各類農用配電變壓器的運行管理,提高負載率。從一九九一年起,按實際運行時間計算,各縣的農用配電變壓器的平均負載率不得低於25%。
第三十六條 新建電力線路最大供電半徑,三百八十伏為八百米,十千伏為十五公里,三十五千伏為三十五公里。
已在運行的電力線路的供電半徑如超過上述規定的,應逐步予以改造。
一九九O年,農村電網線損率應降到11%以下。
第三十七條 未經當地供電部門許可,企業不得向農村轉供電。違者,供電部門可停止向該企業供電。現已轉供電的,必須按價收費,對拒付電費者,轉供單位有權停止供電。
有條件的地方,應逐步將轉供戶改由供電部門直接管理。
第八章非生產用電節電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賓館、飯店(含外商投資企業)、商店、機關、事業單位,實行計畫供電,各級電力分配部門要按照節約用電的原則,定期下達用電指標。
企業、機關、部隊、團體、學校等單位必須加強職工宿舍的用電管理,實行裝表計量收費。不得實行生活用電包燈、包費制。對仍實行包燈、包費辦法的單位,限期整改。違者,按照電價的三倍處以罰款。
第三十九條 除旅遊賓館、影劇院、科研實驗室、精密儀表修試室、淨化室、醫院手術室、通訊室、計算機房外,其他單位不提倡使用電力空調器。確需安裝使用的單位,須向當地(區)供電部門報批,按每千瓦三千元的標準交納特準使用費後方可使用(目前已安裝使用的單位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按每千瓦一千五百元的標準交納特準使用費),並應配備控溫裝置,室內溫度、濕度、新風量不得超過規定標準(具體規定另行通知)。對擅自安裝使用的,按每千瓦五千元處以罰款。
第四十條 適當控制城鄉居民生活用電增長速度,嚴格控制住宅使用空調器。住宅安裝空調器的,須向市(區)供電部門報批,並按銘牌每千瓦一千元的標準交納超前消費金後方可使用(目前已安裝使用的須重新辦理報批手續,按銘牌每千瓦五百元的標準交納超前消費金)。擅自使用空調器的,按銘牌每千瓦二千元處以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級電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帶頭做好節電工作,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的,要嚴肅處理;對徇私舞弊,觸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依本辦法規定處罰的罰款,企業從本單位的自有資金中支付,不得計入成本,不得列入營業外支出;行政、事業單位從本單位的預算包乾節餘經費中支付。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第十五條除外)所規定的罰款和收費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三電辦公室(或委託當地供電部門)執行。罰款和收費所得款項,用於改善用電管理的技術措施,支持企業的節電措施、節電技術培訓和節電獎勵等,免徵產品稅、所得稅,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各級三電辦公室可提出用款計畫,報同級經委批准後實施。
供電部門可從上述款項中提取2%的管理費,用以支付節電工作增加的費用;各縣(含縣級市、區)三電辦公室、供電局每年從總額中提取3%上交市三電辦公室;各市三電辦公室每年從中提取30%上交省三電辦公室集中使用。
上述款項收支使用接受各級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O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一: 三十五種主要耗電產品目錄
冶金電爐鋼、機械電爐鋼、矽鐵、焦炭、生鐵、轉爐鋼、鋼材、電解鋁、鉛、鋅、合成氨、燒鹼、電石、硫酸、原油加工、原油生產、磷肥、黃磷、原煤、水泥、平板玻璃、機制磚、棉紗、棉布、化纖、蔗糖、捲菸、飲料(包括啤酒)、機製紙、供電線損率、發電廠用電率、自來水、洗衣機、電冰櫃、鋁材加工。
附屬檔案二: 省下達第一批產品電耗最高限額
產品名稱 最高限額(度/噸) 說 明
冶金電爐鋼 675 工藝單耗,包括電爐變損耗,日避峰 (停爐保溫)一小時(在考核期內, 按加權平均計算,全部電爐日平均停 爐保溫一小時,下同)加25度。矽鐵(含矽75%) 9200 工藝單耗,包括電爐變損耗,日避峰 (停爐保溫)一小時加100度。電解鋁 17500 包括廠內線損和整流變損。電 石 3900 工藝單耗,包括電爐變損,日避峰( 停爐保溫)一小時加60度。燒 鹼 2800 交流電耗,包括變損。 其中:廣化 2650 離子膜 2550黃 磷 17400 包括變損,日避峰一小時加100度 。合成氨 1850 全廠綜合電耗,避峰(全部壓縮機) 一小時加50度。 其中:廣氮 2100機械行業電爐鋼 800 工藝單耗,包括電爐變損耗,避峰( 停爐保溫)一小時加30度。水 泥 100 綜合單耗 其中:濕法轉窯 115
關於暫緩執行《廣東省節約用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的通知
(一九九O年二月二十四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出)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廣東省節約用電管理實施辦法》(粵府3號檔案)頒布以後,各方面對其中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有關單位和居民安裝、使用空調器必須報裝和繳費的規定,反映執行中尚存在一些困難。為此,省政府決定,《廣東省節約用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在未擬定具體實施辦法前,暫緩執行。
以上通知,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