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維護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促進普通高中積極推進素質教育,加強學校管理,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粵教高[1991]8號)、《關於加強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的通知》(粵教基[2001]1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範圍內設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的學生學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學與註冊

第三條 普通高中新生入學,必須參加地級以上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高中階段學校的招生考試,經審查合格被錄取後,方可入校學習,取得學籍,發給學生證。
國中畢業生原則上參加戶籍所屬的地級市組織的升學考試。國中三年均在異地借讀的,經借讀學校所屬的地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參加借讀地的升學考試,審查合格者進入高中學習;也可返回戶籍所在地,參加當地的升學考試。
第四條 普通高中的設班計畫和招生人數,由學校根據實際情況擬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條 新生被錄取後,未經學校批准,不按學校規定期限到校辦理註冊的,不保留入學資格。因病或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報到註冊的,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下同)應向學校申請延期註冊,經學校批准,可準予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沒有學籍。
新生入學後,經學校複查發現有弄虛作假,不符合招生錄取條件情況的,視其情節嚴重程度,給予教育或取消學籍。
第六條 新生按規定到校辦理入學註冊手續後,即取得學籍。學校應在開學後15天內編制《高中一年級新生名冊》(附屬檔案1)及電子學籍資料庫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須於每年9月中旬對所屬學校高中新生學籍進行會審,確認本轄區各普通高中新生人數,並於每年9月30日前將《高中一年級新生名冊》及電子學籍資料庫上報茂名市教育局備案。《高中一年級新生名冊》作為學籍管理和畢業證書發放的依據。備案後發現《高中一年級新生名冊》及電子學籍資料庫資料有錯誤的,學校應及時報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茂名市教育局重新核實修改。
第七條 凡按規定取得學籍的學生,均應由教務處編列學號,設立學籍表,永久保存。普通高中學生學號用13位數編列:從左到右的頭兩位數為入學年度的末2位數;第3、4位為地級市代號(茂名地區為16);第5、6位為學校所屬縣(市、區)編號(茂南為01,高州為02,信宜為03,電白為04,化州為05,茂港為06,市直為07);第7、8位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學校代號(附屬檔案);第9位為學生的性別號(1位數,以"1"和"2"代表,"1"代表男性,"2"代表女性);第10-13位為學校所確定的學生順序代號。學號一經啟用,非轉學不再變更。

第三章 考勤與評價

第八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實驗和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班會、校會和課外活動等統一規定的活動,實行考勤制度。學生必須遵守學校的作息制度,按時到校上課。凡因病、因事不能上課的,應請假或補假;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而不上課的,作曠課處理;在上課後才進課室(或現場)的,作遲到處理;在下課前擅離課室(或現場)的,作早退處理。
第九條 每班設立點名冊。每節課(包括上課和課程表安排的自習、勞動等)均應由任課教師(或值日生)點名登記。學生考勤情況每周由班公布1次,每月由學校公布1次。學期結束時,須將學生出勤情況記入學生手冊、學籍表和學生檔案。
第十條 學生請病、事假須有家長或醫生證明。請假3天以內的由班主任審批;請假1周以內的由班主任提出意見,教導處審批;請假1周以上的由班主任和教導處提出意見,校長審批。請假經批准後,應將請假單交教導處備案。
學生因急事或因病來不及請假的,應在回校後2天內持證明辦理補假手續。
第十一條 對學生的評價,包括綜合素質和學科學業成績(含綜合實踐活動、學科模組學習及監測會考成績,下同)兩個方面。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和學科學業成績考核辦法,按省教育廳印發的《廣東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實施意見》(粵教基[2004]47號)和《廣東省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學校教學管理意見(試行)》(粵教基[2004]83號)有關規定執行。評價情況應記入學生的《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檔案(試用)》和《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籍表(試用)》(樣式見粵教基[2004]115號文)。
第十二條 推行學業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改變僅僅用考試成績評價學生的狀況。學校應根據目標多元、方式多樣、注重過程的評價原則,綜合運用觀察、交流、測驗、實際操作、作品展示、自評與互評等多種方式,為學生建立綜合、動態的成長記錄手冊,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曆程。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期間,因病或特殊情況,必須離校一個時期者,由本人持有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附屬檔案9),經班主任、教導主任簽具意見,學校審查同意後,發給休學證書。
第十四條 有慢性病不能堅持學習的學生,可憑醫院證明申請休學1年。休學期滿後應回校辦理復學手續,經醫院證明病未愈不宜復學者,可以申請繼續休學1年。
請事假超過1個學期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的學生,原則上應予休學。
第十五條 學生因出國探親或出國(出境)留學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審查同意後,可辦理休學手續。學生的有關材料由學校保存備查。
凡經同意休學的出國(出境)留學生,在休學期間,需回原校就讀的,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根據學生本人實際情況予以安排。
第十六條 高三年級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的,應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書面申請,提供相關證明,經學校審查,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方可辦理休學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不保留助學金及其它待遇。
休學期限一般以1年為期。學生休學期滿,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本人及其家長申請復學。復學應於新學年開學前向原校申請,由學校編入相銜接的年級學習。學生復學時,如原校已改辦、停辦,搬遷或與他校合併,可持休學證書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申請,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到性質相同的學校復學。
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應在休學期滿前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學校審查同意的,可繼續休學1年。學校同意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個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2年,休學2年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休學期滿,無故不按時到校復學者,作自動退學處理。
第十八條 飭令退學的學生,退學後確能改過並且表現好的,經申請批准,可以復學。
第十九條 休學生復學時仍使用原學號。

第五章 轉學與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家庭遷移(不含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或有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按規定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校應使用《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附屬檔案7)規範普通高中學生的轉學管理,並由轉入學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3月15日和9月30日前分別填寫《學生轉入情況呈報表》(見附屬檔案2)上報茂名市教育局備案。
辦理轉學手續須提供《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戶口本原件及戶口本複印件等有關證明材料。
轉學生的檔案,由原校郵寄給轉入學校,或根據學生家長申請經密封后由學生家長自帶送達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及時將已辦完轉學手續的《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分別寄迴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存檔。
轉學一般應在寒暑假期間辦理。除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學生轉學以學校性質相同、年級相銜接為原則。高一上學期和高三下學期,以及學生在休學和受處分期間一般不予轉學。
引進人員、現役軍人、軍轉幹部等子女要求轉學到家長工作地區時,按上述規定辦理。華僑、港澳台學生如提出轉學要求,原校應負責同轉入學校聯繫,並按上述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普通高中學生跨省、跨地級市轉學,按如下規定辦理:
(1)從我市轉出到外省、外市(地級市)的普通高中學生,應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並經轉出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和茂名市教育局審核批准;
(2)從外省、外市(地級市)轉入我市的普通高中學生,應持有轉出學校地級以上市教育局學籍主管部門出具的轉學證明(我省學生為《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我市戶口本原件及戶口本複印件,經茂名市教育局審核批准後,到轉入學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辦理有關入學手續。
第二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在我市範圍內跨縣(市、區)及其轄區內學校之間轉學,必須填寫《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證明表》,並經轉出(入)學校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准,由轉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報茂名市教育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校的學分本省內互認。外省轉入的學生的學分,由學校根據學生的修習情況、考核成績並對照課程方案進行轉換、認定,報茂名市教育局審核。
第二十四條 轉入學校不得無故拒收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因班生數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在未落實轉入學校之前,轉出學校不得出具《轉學證》,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
第二十五條 轉入學生的學號由轉入學校重新編排,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茂名市教育局備案。轉出學生的學號原學校不能再啟用。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中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經轉入學校同意,並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普通高中應準予轉學。但非普通高中學生不能轉入普通高中學校就讀。
第二十七條 學生因患嚴重疾病或家庭發生變故等情況,不能在校繼續學習者,可申請退學。
第二十八條 曠課累計150節者,作自動退學處理,並正式通知學生家長。自動退學的學生,從處分之日起,取消其學籍。

第六章 模組考核與學分認定

第二十九條 我市普通高中實行教學質量監測會考制度,學校要按有關規定組織學生參加全市會考。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全市監測會考者,經校長審查,縣級以上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報茂名市教育局同意,可予免試。
監測會考的考試科目由市統一命題、統一制卷、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評卷、統計和報告成績。
第三十條 科目學業修習狀況用學分登記,科目修習考核用等級報告學業成績。
第三十一條 學生修習的學時數達到規定要求、考勤符合學校規定、模組考核合格可認定學科類模組學分。
模組考核不合格的,必修模組允許補考或重修,選修模組允許補考、重修或另選(必修模組和有必修學分要求的選修模組不能放棄)。重修應在高中三學年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 綜合實踐活動課程的學分由學校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及省普通高中綜合實踐活動教學指導意見制定有關標準或辦法並公布後按有關程式認定。
第三十三條 學校要嚴格按照粵教基[2004]83號文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學分認定工作。學分認定程式中的各個環節,有關負責人必須簽署意見並簽名。對違規認定和虛假認定行為除取消其認定的學分外,還要依規對有關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定學分:
(1)課程模組考核不合格;
(2)未經學校批准,課程模組的實際修習時間低於該模組規定學時數的六分之五;
(3)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
凡考試、考查作弊者,成績以零分計。學校應視情節輕重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對要求補考者,經學校審查同意,可予以補考。
第三十五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對學生學業成績的考核要體現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促進學生綜合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將學生已修學科的學分認定情況於每年的9月15日前(畢業年級為每年4月30日前)上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於每年9月30日前(畢業年級為每年5月10日前)上報茂名市教育局備案。

第七章 畢業與肄業

第三十七條 學生符合下列畢業資格條件之一的,發給《廣東省普通高級中學畢業證書》: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按國家規定修業期滿3年,德育總評(綜合素質評價)合格以上,每學年在每個學習領域獲得一定學分,三年內獲得必修學分116分(其中語文、外語、數學各10學分,思想政治8學分,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各6學分,技術8學分,藝術6學分,體育與健康11學分,綜合實踐活動23學分),並且獲得選修學分28分以上(其中選修二至少獲得6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分以上者;
(2)符合規定換髮畢業證書條件的肄業生。
第三十八條 學生的畢業資格由學校認定。對準予畢(肄)業的學生,由學校登入《茂名市中國小管理平台》列印一式3份的《普通高中畢(肄)業生名冊》(附屬檔案4)連同名冊封面(附屬檔案5)裝訂成冊後送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於每年5月10日前連同資料庫一起上報1份給茂名市教育局備案。
第三十九條 畢業證書上的相片統一貼大一寸彩色照片。證書經學校蓋章、校長簽章、縣(市、區)教育局在"身份證號"後面蓋"學籍管理專用章"(不能為鋼印)、茂名市教育局在學生照片上加蓋"廣東省茂名市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驗核章"騎縫鋼印後生效。
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須於每年6月10日前將畢業證書集中送茂名市教育局驗印。凡不按要求驗核蓋章、不按名冊"序號"順序整理上送證書的,應及時改正。
第四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給《廣東省普通高級中學肄業證書》:
(1)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按國家規定修業期滿3年,德育總評(綜合素質評價)不合格;
(2)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按國家規定修業期滿3年,總學分在144分以上,但規定必達的必修、選修(含選修二)學分不足;
(3)具有本市普通高中學籍,在校學習滿1學期及以上,因故獲準退學。
第四十一條 在學期間因學分不足而領取肄業證書的學生,可在領取肄業證書後2年內回原校申請補考,補考合格後可換髮畢業證書。換髮畢業證書須由學校填寫《肄業生換髮畢業證書登記表》(附屬檔案6),畢業證書內文的修業時間與原肄業證書的修業時間相同,發證時間以換髮證書的日期為準,畢業時間從換髮證書時算起。肄業生須持肄業證書方可辦理換證手續。換髮畢業證書後,原肄業證書由茂名市教育局收回銷毀。
第四十二條 學生申請退學,經校長批准,發給肄業證書,並報縣、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查。
第四十三條 普通高中學校不得招收沒有正常轉學手續和沒有學籍的學生。
對違反規定招收學生的普通高中學校、違反規定為普通高中學生辦理轉入(出)手續的教育行政部門以及弄虛作假辦理畢(肄)業證書的,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廣東省普通高中畢業證書、肄業證書由廣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統一發放,由畢業生所在學校或茂名市教育局學生服務中心列印。茂名市教育局依據《高中一年級學生名冊》、《畢(肄)業生名冊》、每學期的學分認定及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情況進行驗印,學校頒發。
第四十五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畢業證書,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書》(附屬檔案8),經茂名市教育局驗印後生效。《學歷證明書》原則上只能補發一次。

第八章 獎勵與處分

第四十六條 對遵守《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修訂)》,政治思想品德好、學習好、身體好,符合三好學生條件的學生,由學校或有關部門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某一方面成績顯著者,給予相應的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七條 三好學生每學年評定一次,學年結束時,由學校正式授予稱號,發給獎狀,以資鼓勵。三好學生的材料,存入學生檔案。
第四十八條 對違紀、違法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態度好壞,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飭令退學、開除學籍等處分。
第四十九條 獎勵或懲罰學生,須經學生評議,由班主任提出和徵求任課教師意見,送教導處報校長審批。
給學生以飭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須經市、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對學生的獎懲決定後要通知家長。飭令退學或開除學籍,應同時通知學生所在街道或鄉村。
第五十條 對處分的學生,應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不要歧視,繼續進行教育。一個學期後確有悔改表現的,經討論批准,可以撤銷處分(開除學籍者除外)、撤銷處分的決定,應通知家長並向民眾公布,同時撤銷原處分材料。
第五十一條 無故曠課1學期累計60節者給予警告處分,曠課累計100節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九章 學籍檔案管理

第五十二條 學校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各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採用全市統一的《茂名市中國小管理平台》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的電子學籍管理。
第五十三條 學校應按《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檔案(試用)》的要求,從高中一年級開始,為每位高中生建立學生檔案,對學生的簡歷及德育考核、學業修習、綜合實踐活動、學年鑑定、畢業鑑定、學籍表、體質健康檢查或免予執行學生體質健康標準等情況逐學期、學段和學年進行登記。
《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檔案(試用)》由教導處管理,學校指定有關人員填寫,學生畢業或離校時再裝訂成冊,隨學生轉出。
第五十四條 《廣東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表(試用)》由學校永久保存,學生畢業及離校時不予轉出。
第五十五條 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及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檔案的管理工作,學生學籍檔案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學校的學籍檔案應包括:高中一年級新生名冊、學生學籍表、在校生分班名冊、高中畢(肄)業生名冊、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3)、《轉學證》與《學歷證明書》存根以及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15天內將學生轉學、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變動情況及時整理成冊,歸檔保存,並及時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六條 學生入學情況學年統計應與教育年度統計工作要求一致,同步進行。
第五十七條 學生檔案、學籍表、學生證、轉學證、休學證由廣東省教育廳統一樣式,學生所在學校或茂名市教育局學生服務中心印製,學校填發。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各級教育主管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普通高中學籍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茂名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4月28日起施行。此前茂名市教育局下發的學籍管理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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