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紡織協會成立於1994年,是由紡織服裝企業和相關機構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為企業和政府提供雙向服務,通過組織和開展各種活動推動紡織產業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廣東省紡織協會成立以來,得到各級政府、各科研院所、廣大企業、各地高校和國內外社會相關機構的大力支持,建立了專家庫和紡織產業資料庫,比較完善的服務體系初步形成。
以產業調研、企業意見採集、產業發展報告、科技研討等多種形式為政府制定相關政策法規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協助各項產業政策推行實施。
為企業提供技術、市場諮詢服務,在推動紡織產業循環經濟發展、清潔生產、技術改造和技術創新、產品升級、品牌運營、國內、外市場拓展等方面的服務尤為突出,並及時代表紡織企業的立場,向各級政府反應企業的訴求,爭取較好的發展環境。
擴大廣東紡織產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是協會的重要工作之一。廣東省紡織協會每年組織相關企業到國內外參加展覽和考察,也邀請和接待國內外的企業組織、政府機構和商業團體到廣東訪問,安排相應的商務、座談或研討活動,推動廣東紡織產業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紡織協會”。
英文譯名:GUANGDONG TEXTILE ASSOCIATION 縮寫: GDTA
第二條 本會是全省紡織產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會依法登記,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在有關法律和政策範圍內開展活動,其正當活動和合法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為行業服務,促進產業發展。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信息綜合、諮詢調研,經貿合作、市場行銷、交流培訓等各項工作,為政府和企業服務;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和法令,反映行業的共同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共同權益,在企業和政府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行業按市場化原則,規範經營生產、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麓湖路5號嶺南大廈5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素質,維護行業利益;
(二) 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開展國內外紡織產業的調查和研究工作,提出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市場管理、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三)協助政府職能部門搞好全省紡織行業的管理工作,貫徹政府有關行業的方針、政策、法令;
(四)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願與要求;
(五)為企業進行諮詢調研,對行業內重大的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簽署論證意見,提供給政府有關部門;
(六) 組織國內、國際間的行業協作和交流,促進國內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七)定期編輯信息資料和按需要發行書刊;
(八) 推進行業名牌戰略,經有關部門授權、審核備案,制訂、修改行業標準,組織行業技術成果的鑑定和推廣套用,開展行檢、行評活動;
(九)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提高職工素質;
(十) 推動企業信息化工作,提高行業信息化水平;
(十一)開展本行業的公益事業;
(十二) 接受並完成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是紡織行業的經濟組織,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支持本會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八)會員調整選派代表時,應及時提出書面報告,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費
1.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800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5.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二)會費繳納
1.每次繳納兩年會費,在第一年繳交。
2.會員支持協會工作和促進協會發展,可自願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設監事3至5名,監事長1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秘書長也可採用聘任制,。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領導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收支預算、決算;
(三)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 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七)提名聘請紡織界和社會知名人士擔任榮譽、名譽會長,報理事會批准。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聘任制秘書長為列席)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會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