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簡介
廣東省稅務學會於1985年6月成立。是研究稅收科學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廣州、深圳和省內各地級市稅務學會為本會單位會員;省級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願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批准吸收為本會個人會員。2008年11月舉行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第五屆理事共97人;敦請陳流明、曹鳳檀為榮譽會長;選舉寧旭平為會長,梁品榮、彭錦泉、俞富霖、胡曉曼、于海峰為副會長。
2002年,成立了廣東省稅務學會學術委員會。現有學術委員39人,由稅務系統內稅收理論研究骨幹和省內部分高等院校財稅專業的教授組成。六年來,學術委員共有121人(次)對30多個課題進行了調研,提交了100份質量較高的論文。
廣東省稅務學會在1999年、2004年和2008年,先後三次被中國稅務學會評為“先進稅務學會”;2005年獲得國家民政部授予“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的稱號。2001年和2005年先後被廣東省民政廳授予“省級社會團體先進單位”和“全省先進民間組織”稱號。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稅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GuangDong Provincial Tax Institute(GDPTI)。
第二條 本會由廣東省稅務系統及社會各界熱心稅收科學的人士自願組成,是研究稅收科學的非營利性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中國稅務學會、廣東省社會科學聯合會的單位會員。本會掛靠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主管、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協管。
第三條 本會依法註冊登記,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與職業道德,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及廣東省民政廳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聯結稅務界及社會各界熱心稅收科學事業的人士,以發展社會生產力、促進經濟建設、服務稅收工作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雙百”方針,組織開展稅收科學研究,推動和繁榮廣東稅收科學事業,促進廣東稅收事業的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廣東省廣州市中山二路35號之二12、19樓。郵編51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組織學習、宣傳、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經濟、財政、稅收的政策、法規。
二、組織開展稅收科學研究活動,研究和總結我國、本省稅收歷史發展規律,結合廣東特點,探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稅收基本理論、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
三、深入調查研究,分析廣東各個時期稅收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重大的方針政策和管理問題進行研究,並提出解決途徑的建議,及時將研究成果向有關單位和決策部門推薦。
四、開展稅收學術交流活動,及時了解世界稅收動態;宣傳我國稅收法律、法令和方針政策。
五、完成上級和業務主管單位交辦的課題調研任務。
六、開展有關稅收的社會服務工作,承接稅務部門、有關部門、納稅單位和個人的委託,進行稅務諮詢、人才培訓、經濟論證、建帳查帳、專題調查等項業務活動。
七、編輯出版本會理論文集及業務書籍,組織資料交流,舉辦各種形式的學術研究活動。
八、建立學術研究獎勵制度和獎勵基金,組織評選、獎勵我省先進稅務學會和學會先進工作者,以及優秀稅收學術研究成果。
九、總結、交流學會工作經驗,協助和指導本省各單位會員開展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會員實行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
二、廣州、深圳和各地級市稅務學會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省級稅務機關和省級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以及熱心稅收理論和政策研究的社會各界人士,凡贊同本會章程,願意參加學會活動,由本人申請,經本會審查批准,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對熱心稅收學術研究,有豐富實踐經驗和理論造詣的專家學者和社會各界人士,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並徵求本人同意,特邀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
四、優秀稅收學術研究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以及先進單位會員,可以獲得本會的表彰和獎勵;
五、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權、建議權和批評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工作計畫和活動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告知本會。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法違紀或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單位會員推選,對熱心稅收學術研究工作的知名人士可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聘請本會名譽會長、榮譽會長、顧問、榮譽理事;
四、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六、監督本會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開。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選舉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制定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向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會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二、提出改選或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人選,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確認;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和實體機構等重大事項;
四、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布置檢查本會工作;
六、審批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提請理事會確認。
七、負責召集理事會議。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遇有重大問題,可臨時召開。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下設學術研究機構和若干辦事機構,配備適當的專職工作人員,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學術研究機構、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學術研究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業務主管單位撥款;
三、捐贈;
四、本會舉辦各種有償服務活動的社會服務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開支範圍:
一、按本會章程規定召開的學會換屆、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議的支出;
二、本會的辦公設施、費用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
三、獎勵優秀稅收學術研究成果、先進稅務學會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四、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五、其它支出。
第三十一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審計機關及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終止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8年 月 日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