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為了做好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 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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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要樹立科學發展觀,實施“科教興粵”和“可持續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相結合;加速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

第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獎勵辦公室)設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發現、技術發明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 組織。

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等方面僅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行政部門一般不得作為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單位。

第七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廣東省轄區內研究開發、套用推廣的科學技術成果;我省為第一完成單位(第一完成人 與國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八條 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科學技術成果應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並採取了智慧財產權保護措施。

第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是省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標準

第十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發現為國內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學理論在國內外首次闡明,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

第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該發現:在學術上處於國內先進以上水平,原始性創新明顯,開拓了新的領域、提出了新的概念、發展了新的理論、創造了新的方法,對於推動學科發展具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第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三條 自然科學類項目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在科學上取得重要進展,原始性創新突出,其主要科學結論、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學術上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較大進展,原始性創新比較突出,其主要科學結論、學術觀點為國內外學術界所承認和引用,學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科學上取得一定進展,有原始性創新,其主要科學結論、學術觀點為國內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學術上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 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四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款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藥品以及生物新品種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等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種技術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系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第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在其技術內容公開之前,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媒體及各種公眾信息渠道上未有相同的技術內容發表或者公開,也未曾有相同的技術或產品公開使用過。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所稱“有發明專利”是指擁有國家授予的發明專利權和發明專利證書。

第十六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二)項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的同類技術相比較,在技術思路、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創新,主要性能(性狀)參數、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第十七條 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套用一年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技術發明類的授獎範圍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技能和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八條 技術發明類項目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推動了本領域和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或者技術思路獨特,在技術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重大的原始性創新,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國內領先以上水平,並產生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然已有,但是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推動了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或者技術思路新穎,在技術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較大的原始性創新,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和產品的國內先進水平,並產生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然已有,但是尚未公開的技術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或者技術思路新穎,在技術理論、原理及方法上有原始性創新,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同類技術和產品的省內領先水平,並產生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十九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套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或者生產出具有較大市場價值、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並套用推廣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十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環境保護、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其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或者在計量、技術標準、科技信息、科技立法、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中取得的,並套用推廣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十一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國家安全項目”是指在國防科研、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相關活動中,不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並且可以公開的科學技術成果。

涉及國防和國家安全,並且不能公開的項目,應該向國家所屬對口部門,如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申報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九條第(四)項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等工程項目。

第二十三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候選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關鍵技術、系統集成和綜合上有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套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增加傳統產業的技術含量;或者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共性技術、關鍵技術和技術難點問題。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項目及技術成熟可靠,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套用,產生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了較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項目實施後,發揮了良好的示範、帶動作用,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最佳化、升級和產品的更新換代,提高了行業的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對行業的整體發展具有推動作用。

第二十四條 科學技術進步類項目的評定標準如下:

一技術開發項目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成為行業共性技術或關鍵技術,成果轉化程度高,市場競爭力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重大作用,並創造了重大的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市場競爭力較強,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作用,並創造了較大的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一定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技術和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具有市場競爭力,對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一定作用,並創造了一定經濟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二社會公益項目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並在本行業內得到廣泛套用,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技術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在本行業內得到較廣泛套用,並取得了顯著的社會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技術或系統集成上有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性能參數、學術、技術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已經在本行業內推廣套用,並取得了一定社會效益,對科技和社會進步有一定意義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三重大工程項目

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以上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取得了較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進步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在關鍵技術、技術集成和系統管理方面有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性能參數、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達到省內領先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二十五條 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推動該學科或者相關學科領域的突破性發展,被國內外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套用,並且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或者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特別在高新技術領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別重大的技術發明,推動了該技術領域或者相關技術領域的跨越式發展,並且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或者該項重大技術發明成果實現了商品化、產業化,促進了產業結構的最佳化,創造了巨大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並且對科學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作出了特別重大的貢獻的公民、組織,經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議提名,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獎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每個項目的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特等獎的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30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超過25個;一等獎的人數不得超過15人,單位不得超過10個;二等獎的人數不得超過10人,單位不得超過7個;三等獎的人數不得超過7人,單位不得超過5個。

重大工程項目的省科學技術獎僅授予組織。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做出科學發現、技術發明的公民、組織,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條件的,可另行申報省科學技術獎的自然科學類、技術發明類。

第三章 評審機構

第二十七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各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評定省科學技術獎的獎勵項目、獎勵等級等;

二對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研究解決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其他問題。

第二十八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共29-35人。

主任委員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設副主任委員2-3人,正副秘書長各1人,委員由科技、教育、經濟等領域的著名專家、學者和行政部門領導組成。其人選由有關部門推薦,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

第二十九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學科(專業)技術領域的初評工作;可根據需要單獨設立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特等獎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 學科(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至2人,成員若干人。

建立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專家庫。學科(專業)評審組的專家在專家庫中挑選後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任,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對候選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薦

第三十二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一)、(二)項所列“推薦單位”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三十三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所稱“其他單位”是指具備推薦條件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省屬有關部門和事業單位,國家直屬駐粵部門,以及其他特定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

第三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人每年度可與其他四位正高級職稱的同行專家共同推薦一項熟悉專業的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

第三十五條 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推薦省科學技術獎的候選項目時,應當徵得候選項目完成單位、完成人的同意,並填寫由省獎勵辦公室製作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三十六條 凡是存在智慧財產權、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三十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直接關係到人體健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等,在未獲得主管行政部門批准之前,不得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三十八條 經過評定未授獎的項目,若在之後研究開發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獎勵辦法及本細則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補充相關材料後再次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三十九條 符合獎勵辦法第十二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材料。省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推薦單位和推薦專家在規定時間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不提交評審並退回推薦材料。

第五章 評審

第四十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省獎勵辦公室在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的網站等媒體上公示,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形式審查合格項目持有異議的,應在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一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推薦材料,由省獎勵辦公室提交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相應學科(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

第四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規則如下:

一初評由學科(專業)評審組以書面評審和會議評審方式進行。書面評審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產生初評意見;會議評審方式以無記名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二根據學科(專業)評審專家書面評審意見,獎勵辦可要求部分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在學科(專業)評審組評審會議上答辯;學科(專業)評審組推薦的一等獎候選項目,項目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應在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審會議上答辯

三對於學科(專業)評審組推薦的特等獎和一等獎候選項目,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到現場考察。

四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以會議評審方式進行評審,以記名投票表決產生評審結果。

五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及其學科(專業)評審組的評審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參加,表決結果方可有效。

六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推薦的特等獎、一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成員數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二等獎、三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成員數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七省科學技術獎的特等獎、一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委員數的三分之二 (含三分之二) 多數通過;二等獎、三等獎項目應當獲得到會委員數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四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實行迴避制度。被推薦為省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的完成人,不得以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或者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的身份參加被推薦項目的評審。

第六章 異議及其處理

第四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審定的擬獎項目向社會公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省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持有異議的,應當在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30日內向省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而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五條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並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材料上籤署真實姓名,寫明聯繫電話和通訊地址;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應當加蓋本單位公章。

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單位未蓋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是涉及候選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以及推薦書填寫不實等問題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和項目完成人、完成單位對評審結果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如對其候選項目的評審等級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推薦參加省科學技術獎評審。

第四十七條 省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及其證明材料符合獎勵辦法和本細則規定的應予受理。

第四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省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時間核心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送省獎勵辦公室審核。省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委員、學科(專業)評審組成員,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並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省獎勵辦公室審核。非實質性異議涉及跨部門的,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其處理程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予授獎。

第四十九條 省獎勵辦公室應當向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其處理意見,交由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裁決,並將裁決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推薦專家。

第五十條 異議自省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90日內處理完畢的,可以申報本年度授獎;自省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內處理完畢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評審;自省科學技術獎擬獎項目公示之日起一年後處理完畢的,需要重新推薦。

第七章 授 獎

第五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省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獲獎人選、項目及等級進行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頒發省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省財政列支。

省科學技術獎獎金數額分別為:特等獎50萬元,一等獎10萬元,二等獎5萬元,三等獎2萬元。

省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的經費管理,按照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由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和修改。

實施日期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廣東省科學技術廳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發布的《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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