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鼓勵自主創新,加速我區科技進步,推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建設創新型城區,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深圳市科技創新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龍崗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區政府)設立龍崗區科技創新獎,獎勵在科技領域進行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以及在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績,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自然人或組織,區內各級機關單位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申報區科技創新獎。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獎的申報、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區政府設立區科技創新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區獎勵委員會),區獎勵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要領導擔任,成員由區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組成,其人選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區政府批准。
區獎勵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為我區科技創新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研究、解決我區科技創新獎勵評審工作的重大問題;審定區科技創新獎勵對象。
第五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區獎勵委員會日常工作和區科技創新獎評審組織工作。
第二章 獎項設定
第六條 區科技創新獎下設兩個獎項:區長獎和創新獎。授獎總數不超過30項。
(一)區長獎包括:技術領軍人物類和企業家類。
(二)創新獎包括:企業(產業化)類、專利標準類、軟科學類、醫療衛生類、重大(工程)項目類。
所有獎項均不設定等級,區長獎每項獎金30萬元,創新獎軟科學類、專利標準類、醫療衛生類每項獎金5萬元,企業(產業化)類、重大(工程)項目類每項獎金10萬元。
第七條 區長獎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套用研究、科技開發等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對推動龍崗區科學技術進步做出突出貢獻並起領軍作用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對產業發展、企業成長和科技管理有突出貢獻並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企業家。
第八條 創新獎授予下列自然人、組織:
(一)在科技成果產業化、引進國外技術再創新、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等過程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科技創新工作中取得發明專利權或技術標準成果,經實施套用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三)在科技創新生態建設、環境建設、資源組織建設或者公共管理等軟科學研究工作中,取得研究成果經套用,為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技、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發揮重要作用的;
(四)在實施醫療衛生、計畫生育等社會公益項目過程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產生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項目建設中,有重大技術突破、有特殊社會意義或對我區發展產生重大影響、有重大社會效益的。
第三章 申報、評審與授予
第九條 在龍崗區科技創新工作的創新鏈各環節上從事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引進創新、專利發明、學術研究等,並且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及組織,均可申報區科技創新獎。
第十條 區科技創新獎每兩年評審一次。
第十一條 區科技創新獎由申請人自行申報,申請人同一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獎項。
第十二條 區科技創新獎集中受理、分類評審,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 申請人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二)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科技專家進行評審;
(三)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區獎勵委員會提出擬獎對象的建議;
(四) 區獎勵委員會對擬獎對象進行審定;
(五)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擬獎公示,公示時間10天;
(六)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將擬獎結果報區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參與區科技創新獎評審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
參與區科技創新獎評審的評審專家以及工作人員應當對評審專家的構成、申報項目的技術內容及評審情況等保密。
第十四條 區長獎由區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創新獎由區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授獎證書不作為科技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四章 獎勵經費與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區財政每屆安排300萬元作為區長獎和創新獎的獎勵經費,從區科技發展資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專利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區科技創新獎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十七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或者協助他人騙取區科技創新獎的,由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並暫停申請人兩屆區科技創新獎的申請資格。
第十八條 參與區科技創新獎評審活動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專家和其他工作人員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龍崗區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