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四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市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一條 為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 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市科學技術獎分以下3個類別:(一) 突出貢獻類;(二)科學技術進步類;(三)專利類。
第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五條 市設立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任期3年,可連任。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市轄區內研究開發、套用推廣,或者屬於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國內外、省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成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授予下列科技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較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作出重大貢獻的;
(二)在科技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巨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類不分等級,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可以空缺。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授予在下列方面作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
(一)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有重大科學發現,取得實用價值成果的;
(二)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方法、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經過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四)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管理科學、決策科學等軟科學研究項目中,其結果已被決策部門所採納、套用,並取得顯著社會效益的;
(六)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
第十條 市科學技術獎科學技術進步類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3個等級。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獎專利類授予已獲專利授權且未曾獲得過國家、省專利獎的有效專利的專利權人。申報專利類評獎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專利權穩定,專利技術水平高,原創性強,對促進本領域的科技創新有突出的作用;
(二)專利已實施並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三)無專利權屬糾紛、發明人或設計人署名糾紛、他人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獎專利類分為金獎、專利優秀獎兩個等級。金獎每次評選不超過5項,優秀獎每次評選不超過20項。
第十三條 市科學技術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條件成熟時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四條 市科學技術獎候選項目由下列單位或者專家推薦:
(一)縣、區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可的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五條 推薦的項目必須經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和科學技術成果登記。由推薦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並提供各種有關材料。
第十六條 各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各學科(專業)範圍內推薦項目的初評工作,初評結果報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十七條 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的決議,並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頒發惠州市科學技術獎證書、獎金。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 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或者專家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科學技術獎。
第二十四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按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2003年4月25日發布的《惠州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惠府令第17號)同時廢止。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