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六年七月七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廣大科學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推動科學技術進步,加速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第十條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我省科學技術進步獎,按項目的科學技術水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對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大小,分為省級和市(地)、廳(局)級。
第三條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
(一)套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科學技術成果(包括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屬於:
(1)省內首創造的;
(2)省內同行業先進水平的;
(3)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推廣、轉讓、套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在省內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在省內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在省內做出重大貢獻並取得顯著效果的。
第四條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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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等級│榮譽獎 │獎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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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獎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獎狀│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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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獎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獎狀│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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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獎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 獎狀│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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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特殊貢獻的科學技術進步項目,經省評審委員會評議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獎金,其獎金數額可高於一等獎。
第六條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獎勵經費,由省財政撥給的科學獎勵基金中支付。
第七條 設立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簡稱省評審委員會),負責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批准和授予工作;負責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初審、上報工作。
評審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辦理日常工作。
第八條 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按行政隸屬關係逐級申報:
(一)省府各廳局的直屬單位向其主管廳局申報;
(二)各市(地、州)直屬單位先送業務申報;
(三)縣以下基層單位先報縣主管部門初審,經審查同意後,報縣科委審核,合格的向市(地、州)科委申報;
(四)國防、軍工各單位向省國防科工辦申報;
(五)中央駐粵單位向省直對口主管廳局或所在市(地、州)科委申報;
(六)全國性學術團體可向省有關主管機關推薦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
(七)幾個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組織聯合上報;如其中某個單項符合本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的,出可單獨上報,其申報審批程式同上述規定。
各市(地、州)科委和省直主管部門對申報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第二條的規定進行評審。合格的,必須就該項目的意義、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及獎勵等級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報省評審委員會。
第九條 經批准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在授獎前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二個月內無異議的,即行授獎;如有異議,由原初審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評審委員會裁決。公布之日起滿六個月爭議仍未處理完畢的項目,取消其獲獎資格;爭議處理完畢後,必要時可重新申報。
第十條 市(地、州)、廳(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由市(地)、自治州人民政府(行署)或省直各主管廳(局)制定,報省評審委員會備案。
經市、地、自治州批准的獎勵項目,獎勵經費由地方財政支付;省直各廳、局批准的獎勵項目,獎勵經費從集中留用利潤或事業費中支付。
第十一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獲得者的事跡,應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獲獎項目如經上一級評審評定提高了獎勵等級,得按最高獎金額補領差額部分,不得重複領取獎金。
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金,應按照貢獻大小合理分配,貢獻大的應當給予重獎,不得搞平均主義。
第十三條 獲獎科學技術進步項目,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的,經查明屬實,應予撤銷,追回獎金,並按情節輕重給責任人以批評或處分。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並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科委原頒發的《關於試行科技成果獎勵的通知》(粵科字〔1980〕第17號和《頒布和試行推廣套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獎勵試行辦法的通知》(粵科字〔1984〕第163號)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