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章程(試行)

(一九八六年八月九日通過)

一、根據《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設立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

二、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四人,秘書長一人,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出面,與省各有關委、局協商產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委員由省科委出面,與省經委、省農委、省建委等部門協商產生,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任期三年,可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有變動,應由原推薦單位提出調換人選,由主任委員核定。

三、主任委員負責評審委員會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秘書長在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辦理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評審委員會的職責是貫徹執行《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實施辦法》,其主要任務是:

1.審定《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實施細則》和《市(地、州)、廳局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若干規定》;

2.審定各行業評審小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範圍;

3.審定成立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行業評審小組;

4.審定批准行業評審小組評定的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一、二三等獎的項目;負責向省人民政府推薦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特等獎的項目;

5.負責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授予工作;

6.負責指導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各行業評審小組的工作;

7.負責我省申報國家級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審定、上報工作;

8.研究獎勵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行業評審小組(以下統稱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一般由9-19人組成,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常務秘書一人。組長由評審委員會兼任或主任委員指定;副組長、組員由組長出面,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常務秘書由組長單位指定專人擔任,報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准;

2.評審小組組長負責小組的全面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常務秘書負責辦理本組的日常工作;

3.評審小組根據需要,可聘請一些有關專家參加評審工作;

4.評審小組的主要任務:

(1)負責對本行業申報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進行審查,提出評審結論和獎勵等級建議;

(2)協助其它評審小組評審與本行業有關的申報獎勵項目;

(3)對有爭議的一、二、三等獎項目進行審議裁決,報評審委員會審定;

(4)對有爭議的特等獎項目,提出處理意見,報評審委員會裁決;

(5)負責向評審委員會提出評審工作報告;

(6)負責本組受獎項目的統計分析工作;

(7)研究本組評審工作中的問題。

六、省級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辦法:

1.評審委員會和各行業評審小組人員,不代表推薦單位,只對評審委員會負責。在評審申報獎勵的項目時,須認真負責、嚴格掌握評審標準,秉公辦事,作出評審結論。

2.對評審項目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聘請的有關專家無表決權),經評審委員會或評審小組半數以上成員(含委員委託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同意,才能作為獲獎項目;特等獎項目須經評審委員會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含委員委託的代表或書面評審意見)同意,才能向省人民政府推薦。

3.經批准的獲獎項目,統由評審委員會發布。二個月內無異議者,即行授獎。

4.對有爭議項目採取無記名投票裁決。如票數相等可再評議,經表決,如票數仍然相等,則由評審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和秘書長或評審小組組長、副組長和常務秘書會議投票裁決,過半數為有效意見。

七、評審委員會和各評審小組的成員對評審項目的關鍵技術和評審會議情況,應保守秘密。

八、評審委員會和評審小組的成員,如果因故不能出席評審會議,務必派代表參加,或提出書面評審意見。

九、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省科委,負責辦理日常工作,並組織上述任務的實施。評審小組的辦事機構掛靠在組長單位的科技處。

十、本章程經審評審員會討論通過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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