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已經2009年12月4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韶關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

《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已經2009年12月4日韶關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執行。200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韶府[2001]90號)同時廢止。
市長 鄭振濤
二○○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推動我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鼓勵自主創新,調動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進步和促進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廣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條 市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的干涉。
第四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工作。
第五條 市設立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和若干學科(專業)評審組,負責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由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等組成,其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聘任。
第六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必須是在我市轄區範圍內研究開發、套用推廣,並原則上屬我市為第一完成單位或完成人與國內外合作研究開發的科技成果。
第七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
第八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創新與開發、產學研結合、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和實現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做出顯著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市科技進步獎授予範圍:
(一)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
(二)在實施產學研結合,開展技術開發、套用推廣等工作中,完成重大科技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產業化,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 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
(四)運用科學知識和方法研製出新產品、新工藝、新方法、新材料及其系統重大技術,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創造出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經實踐套用,創造出顯著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的;
(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省內領先水平的。此獎項僅授予組織。
第九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從每年獲獎項目中挑選優秀項目推薦參加省級科學技術獎的評選。
第十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須經過科技成果評價和科技成果登記,由申報單位填寫統一格式的申報書,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委員會對各學科(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作出獲獎項目、等級及人選決議,並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條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接受社會監督,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
第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頒發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證書、獎金。獎勵經費從市財政年度科技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十四條 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單位或者個人,屬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或者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立即取消其申報評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有上述情況的,3年內不得申報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並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要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五條 參與市科學技術進步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要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紀律,若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經查實,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同類科學技術獎。
第十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 按《廣東省科學技術廳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頒布的《韶關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韶府發[2001]9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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