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15號)

《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已由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於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

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五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提高科學技術人員素質,推動科學技術進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根據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省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在職科學技術人員。

第三條 繼續教育目的是補充、更新、拓寬科學技術人員的專業知識,提高技術水平。

繼續教育的內容要有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根據單位的遠期發展和近期工作需要,以及科學技術人員知識結構、業務水平的實際情況確定。教育重要是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的新理論、新技術、新辦法。

第四條 繼續教育是企業、事業單位對科學技術人員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有計畫、有組織、有目的地對科學技術人員實施繼續教育。

繼續教育以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進行,一般參加本單位、本系統、本地區組織的專業培訓、進修、研討和有計畫、有組織、有考核的脫產自學。還可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的需要和可能,組織參加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和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舉辦的進修班、培訓班;研討班、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邊工作邊學習;參加國內外學術會議和學術講座;出國進修、考察等。

第五條 接受繼續教育是科學技術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學習時間由本單位根據本規定的要求作出計畫安排,保證每人每年累計不少於脫產十五天。學習期間的工資、福利、獎金,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的繼續教育經費,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額度不能低於科學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1.5%,不足部分,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第七條 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社會團體、大型企業設立的培訓中心是實施繼續教育的重要基地,要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

第八條 對認真執行本規定,在繼續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和科技幹部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主管部門應將所屬企業、事業單位實施本規定作為法定代表人的任期目標之一。對不執行本規定的企業、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

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要建立科學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考核登記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對科學技術人員晉升、聘任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科技幹部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管理繼續教育的工作機構,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規定的實施。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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