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專業技術人員素質,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規範繼續教育活動,保障專業技術人員的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是指按照國家規定取得專業技術職業資格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在職人員,以及專業技術類公務員。
本條例所稱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下簡稱繼續教育),是指對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以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等為主要內容,以完善知識結構,提高創新能力、專業水平、綜合素質為目的的培訓活動。
第三條 繼續教育應當以科學理論為指導,遵循按需施教、學以致用、注重實效和保證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繼續教育實行綜合管理與分級分類負責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是本轄區內繼續教育工作的綜合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繼續教育總體規劃,協調、指導、監督繼續教育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
行業組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業的繼續教育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繼續教育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繼續教育事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繼續教育經費列入財政年度預算,保證繼續教育的需要。
第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利用現有的教育資源,依託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培訓機構,加強繼續教育施教機構的建設。
第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服務和扶持,根據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對人才的需求,引導建立符合非公有制經濟組織自身特點的繼續教育模式。
第二章 權利、義務與職責
第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專業技術人員不分民族、性別、地域、職業、職稱、職務、單位性質等,均依法平等享有接受繼續教育的機會。
第九條 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應當每年累計不少於十二天或者七十二學時。
第十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繼續教育期間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享受在崗人員的同等工資、福利待遇;
(二)對繼續教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侵害其接受繼續教育權利的行為提出投訴;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繼續教育的法律、法規、規章;
(二)服從所在單位統一安排,遵守學習紀律和有關制度;
(三)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
(四)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檢查、監督;
(五)承擔與所在單位協商確定的、應當由個人支付的繼續教育費用。
第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繼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按照繼續教育規劃,制定本單位繼續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保障其工資、福利待遇,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依照有關規定自主選擇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以下簡稱施教機構),確定適合本單位需要的培訓內容和方式;
(四)登記、考核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向相關行政部門報送有關統計資料;
(五)接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六)從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繼續教育經費,額度不低於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一點五。
第三章 形式與施教機構
第十三條 繼續教育分為公需科目、專業科目和個人選修科目三類,專業科目是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
公需科目是指全體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規、基本理論、技術、信息等方面的知識。公需科目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專業科目是指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必須掌握的新理論、技術、信息,以及行業內不同類別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的知識。專業科目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全省性行業組織確定後,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或者行業組織組織實施。
個人選修科目是指專業技術人員完成所在崗位工作任務必須具備的理論、技術,以及個人職業發展所需的各項知識。個人選修科目由專業技術人員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四條 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通過下列方式接受繼續教育:
(一)參加培訓班、研修班或者進修班;
(二)到教學、科研、生產單位進行相關的繼續教育實踐活動;
(三)參加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學術訪問;
(四)接受遠程教育;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繼續教育方式。
第十五條 施教機構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大中型企業設立的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及其他各類從事繼續教育活動的培訓機構。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備案,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施教機構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應當有與繼續教育項目相適應的教學場所、設施、設備和與繼續教育任務相適應的教學、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施教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編制教學計畫並組織教學,突出專業能力培訓,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八條 施教機構應當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特點,聘請具有相應理論水平、實踐經驗的教學人員。
施教機構應當建立教學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完善教學質量評價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施教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其繼續教育的範圍與時間、收費項目與標準、教學與管理人員、施教地點等情況。
施教機構發布的信息應當真實、合法。
第四章 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的原則,依法保障繼續教育公共服務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續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指導扶持,提供政策、項目和信息等服務,激勵和促進用人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
第二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公共服務體系,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並發布本地區繼續教育政策,統籌協調指導繼續教育工作;
(二)制定或者發布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
(三)整合繼續教育資源,建設繼續教育公共信息綜合服務平台,組織建設繼續教育師資庫、教材庫、項目庫,為社會提供服務;
(四)圍繞國家和省重大戰略,組織實施繼續教育專項工程;
(五)促進發展遠程繼續教育;
(六)支持欠發達地區繼續教育,促進繼續教育均衡發展;
(七)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應當為繼續教育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制定並發布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規劃;
(二)制定或者發布專業科目指南;
(三)建設本系統、本行業繼續教育網路平台,開發繼續教育資源,為本系統、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提供網路平台服務;
(四)組織舉辦學術研討會、技術交流會、新理論講座等各類繼續教育公益活動;
(五)其他方式的繼續教育公共服務。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舉辦的各類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具備條件的向轄區內所有專業技術人員平等開放。
第二十四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繼續教育公共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資助或者捐贈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列為專業技術人員年度考核、崗位聘任、續聘、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資格和執業資格再註冊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將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情況真實、準確地載入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可以對繼續教育證書及其登記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第二十七條 繼續教育證書由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繼續教育證書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
第二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條例,對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用人單位和施教機構實施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結果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行政部門、行業組織規範施教機構的繼續教育行為,建立繼續教育施教機構信用管理資料庫,對參與實施繼續教育的機構和人員建立信用檔案,完善繼續教育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投訴;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接到舉報、投訴後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舉報、投訴施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後十五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舉報、投訴人;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投訴人,同時向社會公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專業技術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學時的,用人單位可以追償學習經費。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不保證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及其工資、福利待遇,或者不按規定列支繼續教育經費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施教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停止繼續教育活動,並向社會公布;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未經備案擅自從事繼續教育活動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未按照確定的科目和課程組織教學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發布虛假信息的。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施教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個人專業技術檔案和繼續教育證書的記載不真實的,其記載內容無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繼續教育證書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沒收或者註銷證書,對違法借用、租用和受讓繼續教育證書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屬偽造、變造繼續教育證書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業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行業組織的登記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繼續教育活動及管理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科學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