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範圍
為了切實履行雙重職能,充分發揮協會作用,其業務範圍也涵蓋了學術性與行業性兩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一)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發展進步。
(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化消防宣傳,加強對消防重點單位針對性消防宣傳,普及消防科學技術知識,提高全社會的消防意識。
(三)推進消防文化建設,促進消防文化傳播,推動全省消防文化事業發展。
(四)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引導和規範行業行為,推動消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五)組織開展消防教育、培訓,經有關部門委託,承擔或參加消防行業職業技能鑑定。
(六)舉辦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研討、論壇,大力推廣國內外先進消防技術、消防產品。開展消防調研論證和技術諮詢,為消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七)接受委託,承擔或參與起草、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評審和獎勵、消防產品質量仲裁與鑑定、火災原因論證與鑑定、消防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及有關消防法規、標準、教材的編寫等工作。
(八)加強與各省、市消防協會的聯繫和協作,發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民間消防組織的業務交往。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際民間消防組織的友好往來和科技交流。
(九)興辦社會消防公益事業,開展消防法律法規、消防科技和消防業務諮詢及社會責任保險等社會中介服務。
(十)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範發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十一)編輯消防學術刊物、消防書籍和音像製品及消防雜誌,籌拍消防影視作品,開設消防網站,建立消防博物館及消防防災教育館。
(十二)向黨和政府及消防行政部門反映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及消防行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消防科技工作者、消防專業工作者及消防行業單位的合法權益。
(十三)對市級消防協會進行業務指導。
主要工作
“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是新一屆理事會開展各項業務的工作準則,其中為會員提供服務是第一要素。新一屆理事會將強有力開拓為會員服務的各項舉措——
▲ 提供多樣化服務,推進會員單位發展進步
(一)通過開展消防科技交流、展覽、講座、研討、網際網路等活動,搭建最廣泛、全面的消防信息網路,為會員單位提供最佳(全國、全世界)消防資訊信息諮詢服務;
(二)通過參與消防技術項目的評估、消防設計施工企業的資質審查和評估等活動,組織專家開展消防調研論證和技術諮詢服務,協助解決消防企業在生產中遇到的技術難點,為會員單位提供權威性消防技術指導;
(三)通過接受委託或邀請,承擔參與起草和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全方位消防政策解答;
(四)協會將根據工作發展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全國性產品(項目)宣傳推介會或國際性產品 (項目)展覽峰會,向全國乃至世界推介會員單位產品;
(五)通過組織開展消防技術培訓等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切實有效的消防培訓;
(六)通過組織開展國內外消防學術研究和交流等活動,為會員單位提供最新消防科技信息動態,推動會員單位科技發展。
▲ 協調關係,反映訴求,最大限度滿足會員需求
(一)協會將開通網際網路,通過建立“會員信箱”或BBS論壇等方式等現代信息聯動方式,快捷、高效地聽取會員單位的心聲,反映、協調企業與消防行政部門之間的關係;
(二)通過開展全對全省會員單位(消防企業)的調查研究等工作,掌握第一手材料,最大限度反映廣大會員的訴求,滿足會員的需要。
(三)通過協會“工作通訊”、《廣東安全生產》雜誌等宣傳工具,定期為會員單位提供有針對性的消防技術、法律、法規資訊和服務。
▲ 規範行為,加強自律,促進消防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將充分貫徹國家有關法規、技術標準和行業政策,開展行業自律管理。發揮行業職能優勢,配合消防行政監管,促進消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積極配合、參與消防行政部門的監管工作,通過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和評審獎勵等工作,為會員單位產品備案提供有效服務;
(二)通過組織開展消防教育和培訓、職業認可準入,企業消防安全認可以及消防科技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組織專家對企業的消防技能進行鑑定;
(三)積極配合、參與消防行政部門的監管工作,開展消防行業調查,對假冒偽劣產品給予嚴厲打擊;
(四)獎懲聯動,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進步、消防公益事業和消防工作社會化、行業自律規發發展中中突出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組織機構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廣東省消防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GDFPA。
第二條 協會是廣東省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以及與消防事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公益性、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協助黨和政府、消防行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發展消防科技,推動消防事業走向社會化的一支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協會遵循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宣傳《消防法》並嚴格依此規範有關行為,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團結並依靠廣大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以及熱心消防事業的人士,緊密圍繞消防現實鬥爭的需要,全面繁榮消防事業。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消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消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消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推動消防事業社會化的大趨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識,從根本上遏制火災的發生,減少火災損失,為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作貢獻。
第四條 廣東省消防協會在省公安廳指導下開展工作,業務上接受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同時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協會的宗旨、方向、業務範圍等原則上與中國消防協會保持一致性,配合併參加中國消防協會發起、組織的有關活動,並與兄弟省市協會、本省地市協會保持經常性的交流。
第五條 協會的辦公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五山瘦狗嶺路481號。協會辦事機構設在廣東省公安廳消防局辦公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消防學術研究,加強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消防科學技術的發展;
(二)編輯出版消防學術、科普讀物,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消防行政部門,聯合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主管部門,採用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和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三)協助教育、勞動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學校教學中普及消防知識教育,開展消防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會員及其他消防科技和專業人員的學術水平;
(四)通過舉辦各種展覽等途徑大力推廣和傳播先進消防技術、消防裝備,就經濟建設中有關消防安全和消防科技發展等問題進行調研論證和技術諮詢,為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五)利用人才、技術等優勢開展廠會協作,在消防設計、施工單位和消防產品生產廠家等消防企業中推廣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倡導行業自律,引導合理競爭,為確保消防產品質量服務。
(六)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或邀請,參與起草和修訂有關消防法規和技術標準,參與消防科技項目的評估、消防科技成果的鑑定,提供火因論證與鑑定,並為消防科技人員提供學術交流的場所;
(七)加強與國內各省、市消防協會的聯繫和交往;發展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民間消防組織的業務交往以及增進對台灣民間消防組織的了解;
(八)開展國際消防科技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際消防同行間的友好往來;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消防科技和專業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在消防科技和業務中作出突出貢獻或者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協會會員有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具有助理工程師或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的消防工程技術人員;在消防管理、消防科研、消防科普、消防戰鬥中表現較好及其他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並做出一定貢獻的有關人員;
(四)經國家授權部門正式批准成立、與消防專業有關的科研、設計、教學、宣傳、生產、工程、儲運、經貿、保險、滅火戰鬥、監督管理等單位或部門(包括建築、石油、化工、商業、外貿、鐵道、民航、交通、林業、大專院校等等)及其他學術性民眾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個人由一名會員介紹,單位提供有效證件(如工商營業執照、批文等)向協會遞交入會申請書(分個人與單位兩種);
(二)經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秘書長主持的組織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及單位會員)代表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所提供服務的優先權(如學術資料、技術諮詢、舉辦培訓班等);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或委託的工作;
(四)積極協助參加協會開展的學術、科普、技術諮詢等活動;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幕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表彰和獎勵。
(十一)為便於工作的開展,可聘請名譽理事長和顧問若干人。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協會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其他。
第二十九條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上級單位和掛靠單位撥款;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如諮詢、培訓、檢測等活動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協會的資金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管理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8月24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