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社會科學聯合會

茂名市社會科學聯合會成立於1984年,擔負著全市社科學會團體的業務管理,制定全市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組織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開展社會科學的宣傳普及、智力開發、諮詢服務等任務。現有66個下屬學會團體。

簡介

茂名市社會科學聯合會成立於1984年,擔負著全市社科學會團體的業務管理,制定全市社會科學發展規劃,組織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開展社會科學的宣傳普及、智力開發、諮詢服務等任務。現有66個下屬學會團體。多年來,市社科聯及所屬學會團體在茂名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圍繞經濟建設中心,積極開展各項社科工作,充分發揮“思想庫”和“智囊團”的作用,為地方黨委和政府的決策服務,為兩個文明建設服務,取得了可喜的成績。茂名市社會科學聯合會連續多年被廣東省社科聯評為先進單位。 1999、2001、2002年連續三次榮獲“全國大中城市先進社科聯”稱號。
茂名市社科聯還主辦《南方論刊》。《南方論刊》是我茂名市唯一一份國內外發行的理論刊物,其刊號:ISSN1004—1133(國際) 二CN44—1296(國內),是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准向國內外公開發行的,曾獲“廣東省首屆優秀期刊”稱號。
茂名市社科聯2003年內部機構調整,增加了學會學術科。現內部機構有:辦公室、學會學術科;下屬機構:南方論刊雜誌社。全體幹部職工共有12人。其中主席1名、專職副主席1名、 副調研員1名、正科2名、副科2名、工作人員5名。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茂名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簡稱為茂名市社科聯。
第二條 本會是中共茂名市委和茂名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的學術性民眾團體,是茂名市社會科學界學術性社會團體的聯合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和團結我市廣大社會科學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本市社會科學工作者,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理論聯繫實際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社會科學的學術理論研討交流活動,促進我市社會科學事業的繁榮發展,推進我市的改革開放和“三個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會對全市性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進行業務指導和日常管理。
第五條 茂名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住所為茂名市油城五路28號大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指導、聯絡、協調和管理本市社會科學學術性社會團體,以及縣(市、區)社科聯工作;
(二)組織開展社會科學學術理論研究活動,積極促進和開展市內外的學術交流;
(三)組織開展社會科學的普及工作和智力開發工作;
(四)組織開展優秀社會科學研究成果的評獎活動;
(五)組織制訂我市社科規劃及落實社科規劃項目催辦工作;
(六)組織推動社會科學界努力完成黨和政府交給的各項任務;
(七)辦好本會會刊《南方論刊》;
(八)組織推動社會科學界積極參與社會協商對話、民主監督和民主管理;
(九)維護本會所代表的社會科學工作者及其團體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
(二)由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並經常務委員會2/3委員表決確認;
(三)由常務委員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會員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根據本會和團體會員各自的章程,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學術理論研究活動;
(四)優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可以獲得本會的獎勵;
(五)有獲得和使用本會有關資料的優先權;
(六)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完成本會布置和委託的各項任務;
(三)向本會報告工作和活動的計畫,提供學術信息和資料,推薦優秀社科研究成果和學會先進工作者;
(四)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有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三條 本會團體會員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損害本會名譽,或不按其宗旨開展活動的,本會常務委員會可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限期整頓、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出席會議的代表,主要由各團體會員根據本會主席團分配的名額推薦產生。部分代表由本會主席團推薦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委員;
(三)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由市級學會、研究會(協會)和縣(市、區)社科聯各自推薦委員候選人1人,常務委員會經一定程式確定候選人,由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組成。委員會推選常務委員若干人,常務委員會推選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任秘書長1人,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並對常務委員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由它產生的主席團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常務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委任秘書長並授權主席團會議根據實際需要委任副秘書長;
(三)聘請有關黨政領導同志和社會科學界有聲望的專家、學者若干人擔任本會名譽主席、顧問;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根據主席團的提議確認團體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若干個專業工作委員會;
(八)決定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產生主席團並領導本會設定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常務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一般情況下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在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委員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須有 2/3以上常務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臨時召集)。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邀請有關學會負責人參加。主席團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必要時由主席決定臨時招集。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正、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有一定的學識水平和組織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務精神,熱心為理論學術界服務;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常務委員 2/3以上人數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主席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委員會、主席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正、副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專職副主席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常務委員會設定辦事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茂名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政府撥款;
(二)捐贈;
(三)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必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審計機構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由主席團會議討論決議並經常務委員會2/3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故等原因要註銷的,由常務委員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理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原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3年9月26日茂名市社會科學聯合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常務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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