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水利廳

廣東省水利廳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粵發〔2009〕8號),設立廣東省水利廳,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信息

職責調整

(一)取消和調整的職責。

1.取消和調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2.取消擬訂水利行業經濟調節措施、指導水利行業多種經營工作的職責。

3.將編制流域綜合規劃和流域水資源保護、治澇、供水等與水利有關的專業規劃,核定幹流及其三角洲河道和其他河道水域的納污能力,審核幹流及其三角洲河道管理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等職責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4.將行政審批受理、電子政務、政務公開、檔案管理以及系統內教育培訓、技術工人技能考核與鑑定、水利水電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5.將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行業準入審核、等級評定、公信證明、業務諮詢、行業調研、資產項目評估、行業領域學術和科技成果推廣等職責逐步交給社會組織。

6.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

(二)劃入和加強的職責。

1.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辦公室的職責以及原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的省屬電廠水庫移民工作職責劃入省水利廳。

2.加強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合理配置,保障城鄉供水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3.加強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減輕水旱災害損失,提高抵禦自然災害應急應變能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省內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方向和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議,提出省級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有關水利項目初步設計。

(三)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省和跨地級以上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五)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省防汛防旱防風和防低溫雨雪冰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六)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七)負責管理全省水文工作。負責水文水資源監測、全省水文站網建設和管理,對江河湖泊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全省水資源公報。

(八)組織、指導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組織、指導大江、大河、河口和灘涂的綜合治理與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地級以上市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九)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大中型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全省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地級以上市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和其他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十二)負責水利科技工作,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開展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負責管理對香港供水業務和指導對澳門供水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和水利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水利廳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與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督辦、信息、保密、信訪等工作;負責自然災害應急救援後勤保障的管理和機關後勤行政管理;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黨群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水利方面的政策、制度等;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指導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辦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

(三)規劃計畫處。

組織水利水電規劃的編制和審查;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審核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省級水利建設資金規模、方向以及年度安排建議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四)財務審計處。

組織編制省級水利部門預算、決算;承擔水利資金管理使用、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審計監督及績效評價工作;承擔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監管和內部審計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

(五)水資源管理處(省節約用水辦公室)。

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有償使用和論證等制度;組織水資源調查、評價和監測工作;指導水量分配、水功能區劃和水資源調度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城市供水的水源規劃、城市防洪、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傳統水資源開發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組織核定省管河道的納污能力;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

(六)建設與管理處。

組織開展水利設施、江河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組織開展大江、大河、河口和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實施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制度;承擔河道采砂的管理與監督工作;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

(七)水土保持處。

承擔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省立項的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八)農村水利處。

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排水和雨洪資源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承擔農村供水、人畜飲水建設、農村節水的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九)安全監督處。

承擔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以及重點水利水電工程、省屬水利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監督管理。

(十)科技與交流合作處。

承擔水利科研立項審批、管理、鑑定、登記等工作;管理水利計量、標準化工作;指導廳屬科研機構工作;組織開展水利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一)人事處(離退休人員服務處)。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離退休人員服務等工作。

人員編制

省水利廳機關行政編制78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廳長1名、副廳長5名(其中1名兼任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主任),總工程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3名(含總規劃師1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9名。

其他事項

(一)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掛靠省水利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工作,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負責全省水旱災情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和水庫的抗洪搶險工作;負責編制全省防汛防旱防風防凍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的日常工作。核定行政編制18名,其中:主任1名(由副廳長兼任)、副主任5名。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二)設立省水庫移民工作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負責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管理工作;負責對口支援三峽庫區工作;按職責開展全省新建、擴建、除險加固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工作;協調全省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包括以發電為主的新豐江等七大省屬水庫移民和安置在本省的三峽工程外遷移民)後期扶持管理工作。其機構編制另行核定。

(三)水利水政監察局,為省水利廳直屬行政單位,正處級。負責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承擔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跨地級以上市的水事糾紛;依法徵收水資源費及其他費用;指導區域、流域水行政執法。其編制和領導職數另行核定。

(四)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省水利廳負責水資源保護,省環境保護廳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廳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省環境保護廳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省水利廳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當與省環境保護廳協商一致。

(五)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河道采砂管理體制按《廣東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省水利廳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省國土資源廳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廣東海事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與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林業等部門的職責分工。出海河口的灘涂管理:在圍墾前由省水利廳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主要江河出海河口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的活動和建設,由省水利廳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局、省國土資源廳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後,報省人民政府確定。沿海、沿島的灘涂在圍墾前屬海域範圍時,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圍墾後成為陸域範圍時,由省國土資源廳管理,能否圍墾或從事可能影響行洪納潮、海堤安全的活動和建設,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灘涂劃入生態公益林規劃區和劃為紅樹林、鳥類自然保護區的,由省林業局管理。河海分界線向河一側由省水利廳管理,向海一側由省海洋與漁業局管理。

(七)與交通運輸部門的職責分工。發生在河道及其出海口門與航道重疊範圍內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依法處理,涉及主航道的違反水法規行為,由省水利廳會同省交通運輸廳處理;省交通運輸廳興建交通設施涉及水利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水利廳的意見。省水利廳興建水利設施涉及航道運輸方面的事項,應當事先徵求省交通運輸廳的意見。

(八)將城市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職責交給城市人民政府,並由城市人民政府按有利於水資源統一管理和配置的原則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省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根據所承擔的職責負責業務指導。

(九)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流域管理局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省水利廳授予的流域水資源管理和監督職責。

掛靠及直屬單位

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總指揮部辦公室

廣東省水庫移民工作局

廣東省水利廳水利水政監察局

廳屬事業單位

行政類事業單位

廣東省水文局

廣東省東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西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北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韓江流域管理局

廣東省水利廳農村機電局

廣東省供水工程管理總局

公益類事業單位

廣東省水利電力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

廣東省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

廣東省水利水電技術中心

廣東省防汛搶險技術保障中心

廣東省水利廳機關服務中心

廣東省水利廳政務服務中心

廣東省三防物資儲備中心

領導班子

廳長、黨組書記: 許永錁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建成

黨組成員、副廳長:邱德華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監察專員:盧千里

黨組成員、副廳長:王春海

黨組成員、副廳長,兼任省水文局局長、黨委書記:盧華友

黨組成員、副廳長:蔡澤輝

黨組成員、副廳長:孟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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