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林業產業協會

廣東省林業產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7月,是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林業產業協會成立於2003年7月,是廣東省從事森林培育、種苗、木竹原材、人造板、木竹家具及製品、木片、木地板、林產化工、木竹漿紙、林業機械、經濟林、林特產品採集加工、森林食品藥材、森林旅遊等行業的生產、流通、管理、科研和教學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林業局的業務指導。
協會下設秘書處及專家組,另設人造板、竹業、家具與木製品、松香、漿紙、木地板、木片、流通、森林資源培育、森林公園、木材保護等十一個專業委員會。
協會現有會員210個,其中正副會長20個,常務理事18個,監事3個,理事26個。

業務範圍

協會業務範圍包括:
(一)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行業發展信息。及時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林業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決定,協助政府搞好林業產業的生產和流通的管理。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
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促進公平競爭。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林業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發揮信息交換平台作用,搞好行業內外信息交流和服務。
(四)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五)協調行業內部及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橫向聯合。
(六)積極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應對對外貿易紛爭。
(七)開展技術服務業務,協助企業解決技術難題;為企業培訓人才,推動技術進步。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協會章程

廣 東 省 林 業 產 業 協 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為:廣東省林業產業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Forest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GFIA)
第二條 廣東省林業產業協會是廣東省從事森林培育、種苗、木竹原材、人造板、木竹家具及製品、木片、木地板、林產化工、木竹漿紙、林業機械、經濟林、林特產品採集加工、森林食品藥材、森林旅遊等行業的生產、流通、管理、科研和教學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自願組成的行業性、服務性、非營利性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廣東省林業產業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精神,組織、引導從事林業產業者開拓市場、依法經營、有序競爭,協調、密切政府、行業之間關係,忠實維護會員利益,竭誠為行業和政府服務,為實現廣東省林業產業現代化和建設優美生態環境作貢獻。
第四條 協會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林業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
(一)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整理行業發展信息。及時傳達貫徹國家有關林業產業的方針、政策和決定,協助政府搞好林業產業的生產和流通的管理。
(二) 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
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促進公平競爭。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三) 經政府主管部門同意和授權進行林業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發揮信息交換平台作用,搞好行業內外信息交流和服務。
(四)向政府部門提出制定行業規劃、經濟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的意見和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五) 協調行業內部及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合作,促進橫向聯合。
(六)積極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應對對外貿易紛爭。
(七)開展技術服務業務,協助企業解決技術難題;為企業培訓人才,推動技術進步。
(八)承辦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識。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和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發給會員證和會員牌。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參加本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單位的主要領導是參加本會活動的代表。當選為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監事的單位,其主要領導即為所任職務。如主要領導不能作為代表或因人事變動等要更換代表的,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由秘書處向全會公布。
第十四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協會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的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一條 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 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做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六條 設立監事3 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
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末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聘任專職秘書長,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 設名譽會長若干名,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
情況;
(三)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或提出變更建議,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秘書長對會長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接受會員贊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當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 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第四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修改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終止前,須在社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協會在清算結束後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5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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