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採購協會

廣東省採購協會,是一家專注於為政府採購、企業採購和公共採購提供專業服務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

基本信息

簡介

廣東省採購協會是一家專注於為政府採購、企業採購和公共採購提供專業服務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是由在我省從事政府採購、企業採購、公共採購活動的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企事業單位,從事法律工作和採購理論研究社會團體,以及銀行等金融機構自願組成的,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目前已有來自全省十多個地市的集采機構和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來自IT、機電、汽車、家具、服務等行業的供應商,以及高等院校、法律機構、金融機構等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加入了協會。

宗旨

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大局,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訴求,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

專業服務

宣傳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為會員傳遞和解讀最新政策法規;傳播專業知識,組織政府採購、企業採購業務學習培訓,促進從業人員提高專業技能水平;收集和發布國內外採購行業信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為會員解答政府採購業務操作疑難,提供專業技術支持服務;提供專業法律諮詢服務,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宣傳推廣產品;搭建溝通交流平台,促進會員間交流學習,增強行業凝聚力;傳授國際採購法規及GPA知識,協助會員開拓國際市場;開展行業誠信自律建設活動,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廣東省採購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procurement Association ,縮寫為GDP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協會是由我省從事政府採購活動的集中採購機構、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企事業單位,從事政府採購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協會,是經民政廳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協會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社會公德和國際慣例,團結、教育、組織、引導協會會員,圍繞政府採購行業規範與管理,加強行業自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弘揚職業道德,組織理論研究,開展業務交流,強化技能培訓,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政府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廣東省政府採購事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行政區域內。
第六條 本協會的會址:廣州市越華路118號之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高會員依法從事政府採購活動的意識,促進我省政府採購市場規範建設;
(二)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政府採購行業發展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反映會員單位的願望和訴求,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三)支持會員依法經營,反對壟斷,反對行業不正之風,反對不正當競爭,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維護政府採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研究制定行業公約、規範標準和職業道德準則;
(五)開展調查研究,為我省政府採購地方性法規政策和發展戰略的制定提出建議;
(六)為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提供業務培訓,推動我省政府採購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和資格化進程;
(七)為會員參加政府採購活動提供業務指導以及信息服務,為政府採購的其他當事人提供政府採購法規和業務的諮詢服務;
(八)收集、提供國內外政府採購信息,編輯、出版政府採購方面的刊物、教材、書籍和資料,舉辦專題展覽和研討會等活動;
(九)加強會員間的交流、溝通和協調,推廣先進經驗,組織國內外同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
(十)維護供應商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部門調查處理有關政府採購的投訴舉報,協調政府採購活動中出現的矛盾和糾紛;
(十一)積極與政府相關部門溝通,及時研究和掌握國家、地方新頒布的相關政策法規實施情況,為會員制定未來工作方案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據;
(十二)加強對政府採購執行信息化手段的研究,促進和協助會員開展電子化政府採購服務;
(十三)團結會員,形成合力,引導跨區域聯合採購,充分發揮規模採購效應,更好的實現政府採購政策功能;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和政府相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包括從事政府採購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中介代理機構、供應商,從事政府採購理論研究的社會團體,以及政府採購其它從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三)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且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薦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建議名單;
(十一)可以聘任或者解聘名譽會長、高級顧問,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二)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設立一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研究批准秘書處工作計畫和其他重要事項;
(五)處理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擬定協會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體規章;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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