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家具協會

廣東省家具協會成立於1990年,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為社會團體法人單位。2001年榮獲廣東省民政廳頒發的“廣東省先進社團”稱號。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家具協會成立於1990年,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為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2001年榮獲廣東省民政廳頒發的“廣東省先進社團”稱號。
性質
本協會是社會經濟團體,經註冊登記為法人社會團體。本協會是全省性的家具行業組織,由家具行業和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本協會是為維護行業、會員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宗旨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規範會員行為,並接受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或委託,開展全省家具行業的管理工作,促進同行業經濟的健康穩步發展。協會的主要工作是:
一、重視行業規劃,努力提升出口水平。
二、重視會展經濟,加快家具展覽建設。
三、重視名牌戰略,加快名牌商標建設。
四、重視貿易糾紛,積極應對反傾銷案。
五、重視國際交往,加強對外交流合作。
六、重視產品設計,著力培養設計人才。
七、重視產業集群,推動特色區域建設。
八、重視宣傳報導,強化國際認證工作。
多年來,本協會堅持第四屆理事會提出“攜手合作、共創輝煌”的口號,在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正確管理下,在省經貿委、省外經貿廳、省科技廳、省技術監督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業局、省二輕集團等業務指導單位的熱情指導下,在第四屆理事會的正確領導下,積極為會員企業服務,努力起好政府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的作用,不斷提高協會在行業中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在社會上的知名度。
協會為會員在機構建設、行業規劃、會展經濟、名牌戰略、貿易糾紛、國際交往、產品設計、產業集群、宣傳報導、參謀工作、對外交往、技術交流、出口創匯、輿論宣傳、培訓服務等方面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開創我省家具行業新局面做出重要貢獻!
本協會現有全省家具行業的單位會員1000多家。
王 冶任會長。王 克任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
秘書處:王 克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李 禮副會長,張承志副秘書長。

協會章程

《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
—— 經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五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 經二○一一年四月一日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廣東省家具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FURNITURE ASSOC.”,縮寫為“GDFA”。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社會經濟團體,經註冊登記為法人社會團體。本協會是全省性的家具行業組織,由家具行業和相關行業的生產、經營、科研、教學等企事業單位,以及地方社會團體自願組成。本協會是為維護行業、會員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願組織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本協會以“攜手合作 共創輝煌”為口號,以“為行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基本方針。
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規範會員行為,並接受省政府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或委託,開展全省家具行業的管理工作,促進同行業經濟的健康穩步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本協會接受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東華西路92號麗華大廈1804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業務範圍。主要是調研家具行業發展方向,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行業企業開展生產、經營、管理、科研、質量、設計及設計師考評,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具體如下:
1、及時向會員宣傳與本行業有關的黨和國家方針、政策。
2、調查、收集和整理行業的基本情況,研究全省家具行業的發展方向,制訂行業發展規劃,為政府職能部門和會員提供制訂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方面的建議和諮詢服務。
3、推動實施名牌戰略,參與中國和廣東省名牌產品的培育、推薦、評審工作,參與國家免檢產品的推薦、評審工作,參與中國馳名商標和廣東省著名商標的推薦、評審工作,並做好宣傳、推廣工作。
4、推動特色區域經濟發展,經有關部門審核方案,參與中國和廣東省特色區域的培育、評審工作,並做好表彰、宣傳、推廣工作。
5、推動行業科技進步,參與廣東省行業創新研發中心的論證、組建、驗收工作,並做好宣傳、推廣工作;推動多種形式的聯合,協調行業內部和行業之間的技術進步。
6、建立行業信息網路,編輯行業報刊、資料、網站,努力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標準、商品、出口信息,對外利用外資、引進技術等方面的信息,為會員提供新產品、新技術、新材料套用等項目的諮詢服務。
7、宣傳、貫徹國家、國際標準,參與起草、制定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參與ISO9000質量認證、ISO14000環境認證、OM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認證;參與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
8、促進國內交流與合作,組織省內外展覽、行業論壇、專題講座,參與專業市場培育、推廣,協調國內貿易活動;推廣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經驗,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與廣東省內各地市及全國各省市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9、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技術交流、人才培訓、國際合作、出國考察、出國展覽;邀請國外企業或買家來華展覽、採購,為會員企業拓展國際市場和提高經濟效益服務;促進與國外行業協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10、收集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幫助會員解決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以及全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制定必要的行規、行約,協調會員遵守。
11、促進設計水平提高,開展設計培訓、設計沙龍、設計比賽、出國學習,以及設計師管理工作;促進會員企業自主創新,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和推廣工作,提高我省家具行業設計水平。
12、建立會員企業檔案,經有關部門審核方案,開展資質等級的評定工作,並做好宣傳、推廣工作;組織專家參與會員企業發展戰略的調研、論證工作,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提高綜合競爭力。
13、組織協調行業協會、會員企業參與國外對華產品提出反傾銷、反補貼、採取保障措施的應訴活動;參與行業反傾銷預警系統的建設,及時提供相關信息;組織協調行業協會、會員企業對國外來華產品提出反傾銷、反補貼、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訴訟活動。
14、代表本行業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決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共同合法權益。
15、承擔政府職能部門和其他社會團體委託的工作。
16、開展有益於行業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均為單位會員。
1、單位會員:凡省內從事家具和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的經濟組織,從事家具設計、科研、質檢、教育等企事業單位,以及省內地方協會;其中,地方協會在辦理有關手續和交納相關費用後,其單位會員成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
2、名譽職務: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聘請有關領導、專家擔任本協會名譽職務(如顧問、名譽會長);為表彰本協會歷任會長(理事長)對協會的貢獻,經理事會同意,可以聘請其為本協會的名譽會長。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入會申請;
3、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並符合《廣東省家具協會章程》中會員資格;
4、應持有年檢合格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申請入會的程式:
1、申請人填寫《入會申請表》,加蓋公章後,向本協會正式提交《入會申請表》原件,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
2、經協會理事會同意;
3、繳交當年的會費;
4、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批會員資格,發給《廣東省家具協會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
1、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2、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可同時參加其他社會團體。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1、自覺遵守本協會章程;
2、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3、按規定交納會費;
4、維護本協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5、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6、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生產技術、企業管理等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1、擔任會長、副會長的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0元;
2、擔任常務理事的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
3、擔任理事的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2500元;
4、普通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
5、監事單位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500元;
6、理事會聘請的名譽職務的領導和專家免交會費;
7、辦理有關手續後,由地方協會負責繳納地方協會會費,以及地方協會所屬單位會員會費;
8、擔任常務理事、理事、會員單位的教育、科研、檢測機構免交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銅牌。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本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2、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3、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4、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5、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6、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7、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8、決定終止事宜;
9、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原因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人數為會員代表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3、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4、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5、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6、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7、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8、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9、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聘任和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11、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由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當本協會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1、2、3、4、5、6、7、9規定的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由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1、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2、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3、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4、報社會團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成立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要時,在副會長中設執行會長若干人,協助會長做好重大活動的組織實施、緊急事件的應對工作。根據需要,執行會長可以中途更換。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3、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4、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5、提名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6、處理本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2、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常務理事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3、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4、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5、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本協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協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1、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3、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4、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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