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協會是由廣東省轄區內從事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服務的企業自願結成的自律性管理組織,是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協會宗旨是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協調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的關係,規範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行為,培育建設一個健康規範、公平競爭、和諧發展的廣東省電力承裝修試市場體系,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台,為廣東省的和諧經濟建設作出貢獻。
組織機構
一、協會組織架構二、部分成員名單會 長:鄭文建 廣東省源天工程公司董事長
副 會 長:鍾鳳標 廣東省工業設備安裝公司總經理
羅文杰 深圳市誠勤達送變電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丁 愚 廣州穗明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總經理
向多正 廣州四方邦德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文杰 廣東集明電力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長
周權合 東莞市南方通用電氣安裝有限公司董事長
秘 書 長: 陳廣生
會員部主任:陳文柱
綜合部主任:傅新宏
辦公室主任:康華
行規行約
第一章 總 則
為了推進廣東省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的經營活動中,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規範企業的合法經營行為,促進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竟爭,保障企業的合法權益,制止行業內的不正當竟爭,特制定本行規行約。本行規行約適用於在廣東省境內從事電力設施承裝修試生產經營活動的施工企業,作為互相溝通、共同遵守、維護各自切身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的行為準則。本行規行約在廣東省人民政府民政廳和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南方監管局認可備案,在他們的直接指導下由廣東省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協會組織實施。廣東省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協會對不遵守本行規行約,造成廣東省內電力設施承裝修試市場秩序混亂,損害其他經營者的正當權益的企業,採取必要的批評教育,包括勸告、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還可建議政府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或處罰:責令改正;予以警告;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許可資質等級;吊銷《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第二章 行 規
切實做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按章納稅、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提倡公平竟爭,反對行業壟斷,反對地區封鎖等不正當竟爭行為。承裝修試企業擁有確實與其資質相適應的施工人員,施工機具和儀器設備,不做“皮包公司”,承接的工程項目不轉包,主體工程必需親自獨立完成。不允許其他無資質的施工隊“掛靠”在自己名下承攬工程任務。貫徹“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方針,建立勞動保障和安全施工監督體系,努力搞好施工安全。建立完整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堅決執行國家技術標準,保證工程質量,爭創優質工程。提倡文明施工,注意搞好環境衛生,保護生態環境,堅決杜絕因工程施工造成社會環境污染。
第十一條堅決不採購、不使用無牌無證不符合技術標準、質量低下的偽劣產品、材料,不達到質量標準的工程不交付竣工驗收。
第十二條堅持重契約、守信用,對承接的工程項目精心組織,按時開工,按時竣工,為業主提供滿意的優良工程產品。
第十三條建立質量回訪制度,信守工程質量保修二年的服務承諾。
第十四條虛心接受政府相關部門、業主和監理的監督與檢查,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優良的施工服務水平。
第十五條承裝修試企業對政府相關部門和政策法規等方面如有特別要求的,可以書面報告給本企業協會,由企業協會匯總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溝通,爭取理解與支持,以求妥善解決。
第三章 行 約
第十六條業內同行不分體制、不分企業規模大小,應一視同仁、相互尊重、團結合作。
第十七條堅持公平竟爭,優勝劣汰;不可以用不正當手段承攬工程項目,不超資質範圍承攬工程項目。
第十八條各企業嚴格自律,互相交流搞好工程施工和企業管理的經驗,不做有損同行企業聲譽的事情。
第十九條同行間發生糾紛,首先自己友好協商解決,必要時可通過協會進行內部調解。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行規行約在協會理事會上審議通過後試行,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各會員單位須遵照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行規行約的解釋權在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行規行約如須修改或補充,須經理事會審核,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會名稱:廣東省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rovince Power Engineering Installation & Maintenan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GDPEIMA。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廣東省轄區內從事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服務的企業自願結成的自律性管理組織,是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註: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是指對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本會宗旨:本會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服務與監督相結合,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自律和自我完善。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協調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行業內部、相關行業間、企業與政府的關係,規範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行為,培育建設一個健康規範、公平競爭、和諧發展的廣東省電力承裝修試市場體系,構建企業溝通服務平台,為廣東省的和諧經濟建設作出貢獻。本會由廣東省民政廳監督管理,接受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南方監管局(以下稱電力監管機構)等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解放北路603號廣東迎賓館綜合樓三樓西面2號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本地區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服務業發展的調查研究,探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增強活力、邁向管理現代化的發展之路。向電力監管機構提出監管意見或建議;
(二)負責與本行業有關的基礎性和事務性管理工作,制定本地區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服務業生產、經營和競爭的行規行約,規範企業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行業自律;
(三)向廣大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諮詢和援助,提供會員單位或涉案企業起訴和應訴服務,代表本行業協調相關行業、相關部門及服務對象間的矛盾和糾紛;維護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配合電力監管機構和當地政府做好本地區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施工安全監督檢查、企業自查工作,推進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信用和安全評估體系的建設、運行與維護;
(五)進行有關本地區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信息、工程、造價、先進技術等方面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發布、交流與諮詢,組織會員集中選取和採購工程設備,合理降低企業經營成本;
(六)向會員提供管理培訓,安全培訓,從業人員上崗培訓等相關服務。促進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技術進步、施工質量與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向電力監管機構反映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的呼聲和要求,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協調同行價格爭議,並監督執行,維護行業內的公平、有序競爭;
(八)組織開展電力設施承裝修試企業的省內外交流和合作,推廣先進的施工技術、工藝和企業管理經驗;
(九)創辦或聯辦會刊,開展行業宣傳活動;
(十)承擔電力監管機構、當地政府及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本會的會員為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服務業的經濟組織,只設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自願參加協會;
(三)在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行業內具有一定實力或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並取得電力監管機構核發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會員設會員代表1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
在廣東省轄區內註冊的法人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人;在廣東省轄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會員代表應當是分支機構負責人。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經理事會確認後,繼任會員代表可以繼任該會員在協會的職務。會員代表不能履行代表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會員入會實行註冊制,其程式是:
(一)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經過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繳納會費;
(四)由協會批覆入會申請並頒發會員證。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對本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有聽證、陳述和申訴的權利;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按規定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檢查、協調;
(八)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20000元;
(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10000元;
(四)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3000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按規定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取消會員資格。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數量在100個以上的,可以推選代表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代表、實體)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需要,本會設立專業委員會,其相關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規定。
本會設立監事3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在電力設施承裝修試服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可以連任,但會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五)提名秘書長,在理事會通過後,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各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在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會長職責;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提名聘請專家擔任本會顧問,報理事會批准;
(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組織開展有償服務活動;
(八)向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本章程經2007年6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