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當事人分類
採購人
採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
採購的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國家檢察機關、軍事機關等。事業單位是指政府為實現特定目的而批准設立的事業
法人。團體組織是指各黨派及政府批准的社會團體。我國《政府採購法》規定的採購人不包括
國有企業,主要是考慮到
企業是
生產經營性單位,其
資金並非全部是財政性資金,存在資金來源多元化;而且是其採購活動涉及到
生產的效率,所以不能完全套用政府採購的規定運作。
供應商
供應商是指向採購人提供貨物、工程和
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關於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來界定。供應商的各主體是指在我國境內註冊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中國公民,不包括在我國境外註冊登記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外國公民。
採購代理機構
採購代理機構分為兩種。 一種是政府依法按照限制性原則、非強制性原則和獨立設定原則設立的
集中採購機構。它是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業務有強制性的,也有非強制性的,主要是負責組織實施集中採購活動。
另一種是指具備一定條件的招投標代理中介機構。其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二,一是有省級以上有關政府部門授予的招投標代理資質,二是獲得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登記備案資格。採購代理機構的主要
職能是為採購人提供
採購代理服務,應當在採購人委託的事項和範圍內開展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