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廣東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是經廣東省農業廳批准,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於2005年11月28日成立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現有會員單位300多家,涵蓋省內國家、省、市、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以及相關行政、科研企事業單位。
廣東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以解決三農問題為目標,以促使我省實現農民增收、農業增效、農村致富為中心,本著溝通、服務、自律、發展的宗旨,通過會員之間的溝通聯合,實現優勢互補,誠信經營,共同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化升級,通過為會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通過探索建立龍頭企業與農民的有效聯結機制,帶動農民增收,在發展中實現“雙贏”;通過向政府部門反映情況,為政府提供決策依據,通過開展國內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會員共同開拓國內外市場,並聯手應對國內外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促進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積極開展工作。
協會成立以來,創辦會刊,建立廣東省農業產業化信息網站,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政策,開展調查研究,積極為促進行業發展,加強行業自律發揮了自己的作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廣東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Agriculture Industrialization Association,簡稱為粵農產協(GA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經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間社會團體,由廣東省內國家、省、市、縣級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為主,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以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自願、民主、平等、互利的原則,自願結成的區域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質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溝通、服務、自律、發展。即通過會員之間的溝通聯合,實現優勢互補、誠信經營、共同發展,促進農業結構調整及產業化升級;通過為會員提供產前、產中、產後服務,提高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通過探索建立與農民的有效聯結形式,自覺維護利益,在發展中實現“雙贏”;為促進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指導單位為廣東省農業廳和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其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 本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先烈東路1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農產品生產、加工、經營、服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為會員開展農產品專業生產、加工、經營、服務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和政策環境。
(二)做好協調工作,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相關組織之間、會員與有關部門之間、會員與農民之間的業務關係,鼓勵龍頭企業探索與生產基地和農戶的利益聯結方式,加強企業與基地和農戶間的利益聯結,促進農民增收。
﹙三﹚開展調查研究,制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勾通會員與政府及社會各界的聯繫,為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行業發展、產銷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和科學決策依據。制訂全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總結交流農業產業化發展經驗。
(四)制定並執行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和會員自律。
(五)組織會員建設標準化示範基地,接受政府職能部門委託制訂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實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
(六)建立廣東省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協會專家諮詢委員會,指導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建立健全科研開發、試驗示範、推廣培訓基地和機構,引進、研發、示範、推廣新品種、新技術,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七)整合資源。
(八)指導會員建設交易市場,舉辦產品展示展銷活動,推介名特稀優新產品;
(九)組織採購、供應會員需要的種子種苗、生產原料和農用物資,開展會員需要的加工、包裝、保鮮、儲藏、運銷和勞務等服務;
(十)對會員企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並協助解決。
(十一)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於龍頭企業發展的各種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只吸收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是指加入本協會的企業和事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五)執行本會決議,自覺繳納會費;
(六)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登記註冊,並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交回會員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並及時辦理退會手續。退會時,不退回會費,不得分配本會共有財產。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批評教育無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予以除名,並辦理退會手續:
(一) 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 不遵守本會章程;
(三) 不履行會員義務;
(四)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 其言行給本會名譽和利益帶來嚴重危害。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一般一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一) 理事會提議;
(二) 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出。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其決議應當由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監事列席,必要時可以增加會員代表列席,列席無表決權。理事個人對某項決定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條規定的第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監事列席,必要時可以增加會員代表列席,列席無表決權。常務理事個人對某項決定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11月2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2007年1月20日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