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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O年九月四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檔案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鑑定工人的實際技術業務水平和操作能力,調動工人學習技術業務的積極性,提高工人隊伍素質,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逐步實行工人培訓、考核、使用和工資結合的考工晉級制度。用工單位實行技術工人憑《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上崗和崗位職務聘任、崗位職務工資(津貼)制度。普通工、工序工憑《崗位合格證書》上崗和考工定崗定級制度。
第三條 國營、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應有計畫、有步驟地對技術工人進行技術業務培訓,實行技術業務考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鄉鎮企業以及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個體經營者,也可申請技術業務考核。
第四條 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核逐步實行統一命題、分級考核、統一證書的規範化考核辦法。
第二章考核種類和內容
第五條 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分為錄用考核、轉正定級考核、上崗轉崗考核、本等級考核、升級考核,以及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考核。
第六條 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核的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考核標準》為依據;沒有部頒標準的,或屬引進新技術設備而設定的新工種,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制定標準,會同省勞動行政部門發布施行。
技師、高級技師按任職條件進行考評。
普通工、工序工以《崗位規範》為依據進行考核。
第三章考核辦法
第七條 技術工人按初級、中級、高級順序考核晉升(實行八級制的行業工種,逐級考核晉升)。初級工晉升中級工實踐期為四年,中級工晉升高級工實踐期為五年,技術能力明顯高於本等級的優秀者可提前考核晉升。
技師、高級技師分別從高級技工、技師中考核晉升,其考核、評審辦法按國務院批准的《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初級、中級、高級技術業務工種的考試題目、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由省專業考評組負責制定。省行業主管部門和省勞動行政部門分別設立試題庫,儲存試題供各級考核點使用。
第九條 技術業務理論和安全生產知識考核以筆試為主,操作技能考核應選擇典型工件或作業項目進行。考核成績採用百分制,技術業務理論、安全生產知識、操作技能成績均達到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
第十條 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可定期或不定期舉行。考核前兩個月發出通知,公布報考條件、考核工種和等級、考試範圍、考試日期等。報考者需向本單位或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報考資格者,由主考單位發給《准考證》,憑《准考證》入場考試。
第四章組織領導
第十一條 省、計畫單列市勞動行政部門分別負責綜合管理本地區的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工作。
第十二條 省、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會同本地區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分別成立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委員會,負責組織本地區、本部門的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工作。工人技術業務委員會應分級、分工種設定專業技術業務考評組,具體負責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工作。
各級專業技術業務考評組由專業技術業務人員、技師和管理人員五至九人組成,考評組成員實行資格認可制和聘任制,由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審核,發給聘書,任期兩年,可連聘連任。
第十三條 省專業技術業務考評組的職責是組織制定全省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試題、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組織部分工種的全省性統考,對各類考核進行監督、複查與平衡。
市、縣專業技術業務評考組的職責是具體組織實施本地區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工作。
第十四條 全省各地應建立相應的工人技術業務考核點,考核點由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協商選定。凡具備考核場地、設備、師資、管理制度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考核點可單獨組織考核,上級主管部門必須派員監考。
第十五條 普通工、工序工的崗位考核由企業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章證書
第十六條 《崗位合格證書》按下列規定核發: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直屬單位在職工人的培訓班,由辦班單位核發;向社會公開招生辦班的,由審批辦學的勞動行政部門核發。
第十七條 《技術等級證書》由勞動行政部門會同行業專業技術業務評考組,按以下許可權核發:縣級核發中級以下(含中級)的證書,市級核發高級工及以下證書,省級核發直屬單位、中央和部隊駐穗單位各技術等級證書及全省性統考證書。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自行組織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核的辦學單位,其《技術等級證書》由批准辦學的勞動行政部門核發。
廚師等級證書的考核、發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崗位合格證書》是普通工、工序工上崗操作的憑證。錄用到對口工作崗位者,可免予培訓、考核。
《技術等級證書》是技術工人應招、應聘、上崗操作以及勞務輸出的技術業務等級憑證,錄用到對口工種崗位者,用工單位可按其實際技術業務等級和所任工作難易程度,確定起點工資。從事技術性工作的個體經營者,《技術等級證書》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的有效憑證。
《崗位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在全省通和。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崗位合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無效。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 凡在本辦法生效前已領取企事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技術等級證書》者,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第十七條的規定,到勞動行政部門驗印,符合規定的,予以驗印或更換新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