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管理辦法

《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管理辦法》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1990年9月4日頒布的制度,頒布號:粵府〔1990〕75號,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人技術業務培訓工作的管理,把培訓、就業、勞動力管理結合起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舉辦以學習專業技術業務理論和操作技能為主的、非學歷性教育的各類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培訓中心、學校。

第三條 工人技術業務培訓包括就業前培訓、學徒培訓、轉業培訓、轉正定級培訓、上崗轉崗培訓、本等級培訓、升級培訓。

第四條 達到就業年齡的人員和退伍軍人、農村向城鎮轉移的富餘勞動者,必須進行就業前技術業務培訓;轉換職業、工種的,必須進行轉業培訓;在職工人轉正、定級、上崗轉崗、晉升,必須分別進行轉正培訓、本等級培訓、上崗轉崗培訓和升級培訓。

第五條 國營、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錄用新工人,屬技術性工種的,應從經過對口技術業務培訓,獲得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屬普通工、工序工的,應從經過對口技術業務培訓,獲得技術業務崗位合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第六條 勞動行政部門是統籌協調、綜合管理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的職能部門。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培訓工作的統一領導、綜合管理和分類指導,擬定培訓工種專業、層次、規劃和布局,逐步形成培訓網路。

第七條 行政主管部門、企事業單位應根據生產發展需要,制定培訓計畫,積極安排培訓。凡是本行業、本單位具備辦班條件的,均可經過申請、審批,舉辦相應的培訓班。本行業、本單位不能培訓的,可委託代培,並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八條 工人技術業務培訓應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面向企業,面向生產,堅持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強化技術業務理論學習和技能培訓、考核工作。

第二章辦學條件和教育要求

第九條 凡舉辦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的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培訓目標、學制,有適合技術業務要求的教學計畫、大綱、教材;

(二)有組織管理教學的領導、專職幹部和專(兼)職教師;

(三)有開展理論教學活動的場地和操作技能訓練的場所、教具、設備,有開展教學活動的經費;

(四)有健全的教學管理制度。

第十條 普通工、工序工的就業前培訓和轉崗、轉業培訓的教學計畫、大綱,由辦學單位按工種、崗位規範要求制定,報辦學審批單位備案;技術業務等級培訓採用部或省行業主管部門統編的教學計畫、大綱、教材,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屬普通工、工序工的就業前培訓、崗位培訓一般不少於八十學時;一般技術性工種的崗位培訓,理論教學和技能培訓分別不少於一百五十學時和二百學時;專業性較強的技術工種業務培訓,初級和中級為四百至六百學時,高級不少於八百學時。

技術業務理論學習可以脫產、半脫產或業餘學習,操作技能訓練必須在生產實習指導教師指導下進行。

第三章辦學管理

第十二條 凡舉辦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的單位,應填寫《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辦學呈批(備案)表》,按下列規定呈批或備案:

(一)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舉辦直屬單位在職工人技術業務等級培訓班,中級以下的(含中級)由縣行業主管部門審批,高級以上的(含高級)由市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省屬企事業單位舉辦培訓班的由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以上辦學單位持經批准的《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辦學呈批(備案)表》到同級勞動行政部門備案,勞動行政部門應在七日內發給辦學許可證。

(二)凡向社會公開招生、舉辦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的單位,中級以下(含中級)的向縣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高級以上(含高級)的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中央和部隊駐穗單位、省屬單位向省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應在十五日內予以審批,符合條件的,發給辦學許可證。

向社會公開招生、舉辦以學習文化教育為主的培訓班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向教育部門申請審批。

第十三條 獲得辦學許可證的單位,必須在核准的學生來源、工種專業和層次招生辦學。每期培訓班須填報學員登記表,報審批辦學的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備案。需要調整專業工種和層次的,應按報批程式重新辦理。終止辦學的應在十五日內,將辦學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第十四條 凡向社會公開招生辦學的培訓收費標準,由負責審批的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經同級物價部門審定,再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十五條 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舉辦普通工、工序工的在職工人崗位培訓以及一事一訓、專題培訓、崗位練兵等,由企事業單位、行業主管部門自行決定。

第十六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參加崗位培訓班、技術業務等級培訓班的考核、發證,按《廣東省工人技術業務考核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建立教學檢查、評估制度,定期對辦學單位的辦學條件、教學質量和管理工作進行檢查和評估。對不具備辦學條件,教學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單位,應限期整頓。對不顧辦學質量,弄虛作假的,勞動行政部門應吊銷其辦學許可證,沒收非法所得,追究當事人或主辦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培訓班,不得招生辦學;其所簽發的各種證書,有關部門不予承認,不能作為登記就業、領取營業執照和出國公證的憑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 《技術等級證書》、《辦學許可證》由省勞動行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O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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