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廣東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是為了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及時有效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法律的準則,對以下各項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信息報告、組織、指揮、監控等等安全生產事故的防範機制,詳情如下。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回響程式,及時有效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民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處置: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5000萬元以上、l億元以下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2)超出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需要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1.4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以及最大程度地預防、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幹作用和人民民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省安委會組織協調下,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和許可權,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制定完善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機制。

(3)條塊結合,屬地為主。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現場應急處置的領導和指揮以當地人民政府為主,實行當地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有關單位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發揮指導和協調作用。

(4)依靠科學,依法規範。採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採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範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工作。

2 組織體系及相關機構

2.1 組織體系

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組織體系由省安委會,省有關單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省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省安委會辦公室,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各地自行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願者隊伍及有關省際、港澳和國際救援力量等。

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並實施有關應急預案。

2.2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涉及多個領域、跨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省安委會或者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3 預警預防機制

3.1 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省有關單位和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災難的重要信息應及時上報。

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中央企業或省管企業在上報當地人民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企業總部和上級主管部門。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在事件發生後兩小時內,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省安委會辦公室。

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方面的突發事件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有關各級、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均應及時通報同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及時分析處理,並按照分級管理的程式逐級上報,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事發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事發地安全監管部門提供事故前監督檢查的有關資料,為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2 預警行動

各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後,要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並通知有關單位採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4 應急回響

4.1 分級回響

Ⅰ級應急回響行動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若發生需要Ⅰ級應急回響的事故災難,在國家預案正式啟動前,由事發地人民政府先行處置,防止事態擴大,同時逐級上報,逐級回響。

Ⅱ級應急回響行動由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實施。當省安委會辦公室或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進行Ⅱ級應急回響行動時,事發地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相應預案全力以赴組織救援,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會辦公室、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

Ⅲ級及以下應急回響行動的組織實施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災難或險情的嚴重程度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超出其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實施救援。

4.1.1 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的回響

Ⅱ級回響時,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啟動並實施本單位相關預案,組織應急救援,並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及省安委會辦公室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單位應急力量支援時,及時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和有關預案進行回響。

4.1.2 省安委會辦公室的回響

(1)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基本情況、事態發展、救援進展情況和下一步採取的措施。

(2)密切保持與事發地地級以上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繫,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有關單位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應急救援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的情況,要及時上報省人民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4.2 指揮和協調

進入Ⅱ級回響後,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省安委會辦公室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中央企業、省國資委監管企業發生事故災難時,其總部、主管單位應全力調動相關資源,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3 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後,事發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迅速採取措施予以處置。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採取緊急處置措施。

4.4 醫療衛生救助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並向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醫療衛生救助情況。

省衛生廳根據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或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的請求,及時組織有關醫療救護機構派出專家等進行支援並指導事發地的醫療救治工作。

事發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事故類型,組織有關醫療救護機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救治、防疫等工作。

4.5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4.6 民眾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安排民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是:

(1)督促事發單位與當地人民政府、社區建立應急互動機制,確定保護民眾安全需要採取的防護措施。

(2)決定應急狀態下民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範圍、路線、程式。

(3)指定有關單位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4)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5)開展醫療救護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6)負責治安管理。

4.7 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調配救援力量支援,省府辦公廳協調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力量進行支援。

4.8 現場檢測與評估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鑑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和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4.9 信息發布

省安委會會同有關單位具體負責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

4.10 應急結束

遇險人員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後,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准,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事發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宣布應急救援工作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會同相關單位負責組織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災後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儘快恢復正常秩序。

5.2 保險安全

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5.3 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省安全監管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省人民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及時上報。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與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路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省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資料庫;規範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式,保證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有關單位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和地級以上市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本地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並按月報、季度報、半年報和年報的要求,定期向省安委會辦公室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省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並將相關信息處理情況或重要信息向省安委會成員單位通報。

6.2 應急支援與保障

6.2.1 救援裝備保障

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6.2.2 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應急救援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並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

6.2.3 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後,省安委會辦公室或有關單位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民航、交通和鐵路等單位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各有關單位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6.2.4 醫療衛生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路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

6.2.5 物資保障

省安委會成員單位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6.2.6 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應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協調解決。省安委會辦公室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需財政負擔的工作經費,按照《廣東省財政應急保障預案》規定解決。

6.2.7 社會動員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省安委會辦公室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各級人民政府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6.2.8 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提供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6.3 技術儲備與保障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統籌、督促負有專業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單位組建相應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各成員單位系統內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機構及其專家,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6.4 宣傳、培訓和演習

6.4.1 公眾信息交流

省安委會辦公室和有關單位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生產經營單位與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民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6.4.2 培訓

有關單位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

有關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願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各地要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幹部培訓的課程。

6.4.3 演習

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省安委會辦公室每兩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習結束後應及時進行總結。

6.5 監督檢查

省安委會辦公室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7 附則

7.1 術語解釋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負責人,要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