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加強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六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

為了切實加強計畫生育工作的領導,做好各方面的管理工作,保證《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有效地控制廣東省人口的增長,實現人口計畫目標,特作如下規定:

一、人口目標管理

(一)各級政府要將計畫生育工作納入政府的任期目標責任制,作為考核各級領導政績的重要內容;省、市、縣、鎮(鄉)政府每年都要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計畫生育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布置和定期檢查督促,要分工一名領導負責此項工作。主管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及時解決計畫生育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統計部門每年在公布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時要分別公布人口計畫執行結果和人均經濟指標。

(二)層層實行人口計畫目標責任制。省長對市長、市長對縣(區)長、縣(區)長對鄉(鎮)長,要逐級簽訂人口計畫任期目標責任書,對完成任務好的給予表揚、獎勵;對沒有完成任務的要作出檢討,上一級政府應根據情況給予通報批評。連續三年沒有完成人口計畫控制指標的,應追究該級政府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的責任,並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各市、縣(區)政府每年在本轄區內進行一次人口抽樣調查,核實人口計畫執行情況,並逐級組織一次檢查評比,按人口計畫任期目標責任書的規定兌現獎罰。鄉鎮以下檢查評比,由縣級政府確定。

(四)人口與計畫生育的統計,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對偽造、篡改、虛報、瞞報統計數字的單位和有關人員,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五)各級政府在制訂社會、經濟、福利、扶貧、教育等政策時,必須有利於計畫生育、促進晚婚晚育,少生優生。

(六)各級政府要把計畫生育納入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對違反計畫生育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評為先進。

二、計畫生育政策實施管理

(一)各地必須嚴格執行《廣東省計畫生育條例》的規定。城鎮人口要生二胎的,必須符合“五種人”的條件,從嚴控制。農村自理口糧到城鎮落戶的,按城鎮人口的生育政策辦理。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申請生二胎的,必須按照省計生委、衛生廳聯合下發的粵計生委(85)064號文關於病殘兒的鑑定標準和審批程式的通知,由縣以上鑑定小組會診鑑定,縣計生委審批。不按規定審批的,應追究審批人的責任。

農村人口要求生二胎的,要嚴格執行按計畫、有指標、夠間隔期(四周歲以上)的規定進行審批。

(二)嚴禁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各級民政部門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其《登記辦法》,嚴格把好婚姻登記關,對未經辦理結婚登記而非法同居生育者,按違反婚姻法和超計畫生育處理。

(三)民政、司法、公安、計生部門對收養棄嬰、領養孩子的,要按規定嚴格審批;凡未經批准領養者,要查清來源,送回原籍,否則按超計畫生育處理;對虛報死嬰和把孩子轉送他人撫養而瞞報出生的,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遺棄、溺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孕婦經批准安排生育者,按省計畫生育委員會粵計生委(88)06號文《廣東省計畫生育證管理辦法》規定發給計畫生育證,憑《生育證》到醫院作產前檢查及候產。

(五)育齡婦女生了一個孩子的要上節育環,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孩子的一方要結紮,計畫外懷孕要採取補救措施,經醫生證明不適宜上環或結紮的,允許採用綜合避孕措施。

(六)要落實獨生子女的獎勵、優待辦法。招聘幹部、契約制職工、臨時工以及租賃或合資企業幹部職工的獨生子女優待,由所在單位負責;個體戶的獨生子女優待,按國家計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勞動者協會聯合發的<1987>國計生委(廳)第字161號文《關於個體工商戶計畫生育管理的意見》規定辦理;農村的獨生子女,在分配或調整責任田、責任山時,可按兩人份額分配,超生子女不分責任田和責任山。

(七)超生子女費應按規定徵收,建立專門帳目,並接受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計畫生育部門的檢查監督,保證用於計畫生育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八)徇私枉法,弄虛作假,偽造騙取、出賣《生育證》、《節育證》及非法取環,破壞計畫生育者,要嚴肅處理。觸犯刑律者,提交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三、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

(一)各級政府要把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作為當地計畫生育工作的一個重要部分,加強領導,切實抓好。市、縣(區)要成立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領導小組,由計生、公安、工商、財稅、人事、勞動、衛生、建委、交通等有關部門組成,政府分工一名領導負責管理,下設辦公室。各鎮(鄉、街道辦事處)也要成立相應的機構,加強管理。所需費用可由各市、縣根據流動人口計畫生育情況,向外來從業人員收取適量管理費。

各市、縣(區)要根據《廣東省流動人口計畫生育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方法,明確各部門職責。流動人口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實行條塊結合,按人歸口,各負其責,層層落實。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要管理好本系統、本單位外來人口的計畫生育工作。

(一)凡外出從業(包括工業、商業、勞務及個體戶等)的已婚育齡婦女,要在當地鄉(鎮)計畫生育辦公室登記,並領取全省統一印發的《育齡夫婦生育、節育證》(以下簡稱節育證),未婚男女青年要領取未婚證明,方能到有關部門辦理外出手續。違反計畫生育未作處理或未繳清超生費和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者,不得發給《節育證》,不予辦理外出手續。

(三)外來從業人員要持原戶籍地的《節育證》或未婚證明,到當地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登記驗證後方能辦理有關手續。凡無《節育證》者,公安部門只準申報暫住登記,不予辦理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發給營業執照,勞動部門不予辦理勞務許可證,僱人單位及個體工商業主不得雇用,房管部門及房主不得給其出售及租借住房,交通監理部門不得發給車輛駕駛證。

(四)對未落實節育措施或計畫外懷孕的,用工單位及主管部門要及時向當地計畫生育部門報告,並負責動員,限期落實。逾期不落實者,公安部門要取消暫住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吊銷營業執照,交通監理部門要扣留駕駛證,用工單位(或業主)要予以解僱,房屋、土地出租或業主要收回房屋、土地。放任、包庇者要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五)流動人口落實節育措施的手術費用,由用工單位負責,無用工單位人員和個體戶,由當地政府在收取外來從業人員管理費及徵收超生子女費中統籌解決。

四、宣傳教育工作的管理

(一)計畫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各級新聞、廣播電視、文化、教育、衛生、民政、工、青、婦等有關部門要制訂經常性開展《婚姻法》和計畫生育宣傳活動計畫,特別是元旦、春節期間要開展計畫生育宣傳月活動。

(二)要加強人口和計畫生育形勢、政策的宣傳。報紙、電台、電視台每周要安排專門版面和時間,刊登或播放有關人口與計畫生育內容的報導。

(三)各級幹校和各大專院校,要把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有關政策和知識,列為培訓幹部和教育大專學生的一項內容;中學要開設青春期衛生和人口知識課。

(四)要在民眾中普遍進行人口與計畫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宣傳男女平等,樹立新的婚育觀念;準備結婚的青年男女,必須在所在鄉鎮(街道)接受婚前教育。

五、計畫生育技術管理

(一)各級計畫生育部門和衛生部門要加強計畫生育技術管理。凡從事計畫生育技術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考核,取得合格證書後,方可開展節育手術,無合格證書者,不準做節育手術。

(二)計畫生育手術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節育手術常規》,做到手術質量第一,安全第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計畫生育技術人員對不適宜接受節育手術的人施行手術,以確保受術者的健康和安全。

(三)嚴禁個體行醫人員從事節育手術工作。

(四)衛生醫療部門要嚴格執行省衛生、財政、物價、計生部門聯合規定的手術收費標準,未經省統一調整,不得擅自提高手術費標準和增加收費項目。

(五)鄉(鎮)醫院、衛生院和計畫生育服務站節育手術室,要符合農村基層簡易手術室的基本要求,不符合的,不準開展節育手術工作。

(六)市、縣(區)設節育手術併發症鑑定領導小組,由計畫生育、衛生部門的領導和醫療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專門處理併發症鑑定工作中發生的問題,經技術鑑定組確認的,由縣計畫生育委員會發給併發症卡,到指定醫療單位進行治療。縣技術鑑定小組意見不統一或本人對鑑定不服者,應逐級上報解決。

六、計畫生育機構與隊伍的管理

(一)各級計畫生育委員會,是該級政府管理計畫生育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級政府應根據計畫生育工作的需要配齊幹部,加強培訓,提高素質,確保有一支精幹得力的隊伍去抓好計畫生育工作。

(二)各級計生委要健全委員制。農委、計委、統計、財政、公安、民政、衛生、工商行政管理、人事、監察、勞動、廣播電視和工、青、婦等有關部門要有一名負責人兼計生委員,研究計畫生育工作的重要問題,協調各方面關係,共同做好計畫生育工作。

(三)鄉(鎮)設計畫生育辦公室,為同級政府管理計畫生育的職能單位,辦公室設主任和專職幹部若干人,三萬人以下的鄉(鎮)配兩至三人,三萬人以上的鄉(鎮)要適當增加。鄉(鎮)下設的管理區設計畫生育領導小組,配備一至二名幹部專管計畫生育工作,列入管理區的幹部編制。自然村由村幹部負責,可不設專職人員。城市街道辦事處和大中型廠礦也要設立計畫生育機構和配備專職幹部。鄉(鎮)、村(管理區)和街道、廠礦計畫生育幹部的福利待遇,應與鄉(鎮)、村、街道、廠礦其他幹部相同。

(四)市、縣計畫生育服務站為同級計生部門的事業單位,要根據當地人口多少和工作需要,實行定人員、定經費、定任務。人員編制和經費由市、縣政府統籌解決。服務站的醫療技術人員要同衛生部門一樣評定職稱。鄉(鎮)一級計生服務站、所,也要分期分批建立起來。

(五)計畫生育協會是當地開展講稿工作的民眾組織,其主要任務是宣傳計畫生育方針政策,動員幹部民眾實行計畫生育和落實節育措施。當地政府與計畫生育部門要幫助和支持協會的工作。

(六)各級從事計畫生育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崗位津貼,離開計生崗位則自然取消。其標準由各級計生委請示同級政府決定。經國家計生委核准並發給計畫生育工作榮譽證書的計畫生育工作人員,由本人所在單位發給相當於本人兩個月基本工資的一次性獎勵,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的計畫生育先進工作者,退休後加發本人工資5%至10%的退休金,連同退休費,最高額不能超過本人基本工資的100%。具體實施辦法由人事、財政、勞動、計生部門共同擬定。

(七)各級原包乾的計畫生育事業費,要根據各地財政收入和物價變化情況,認真安排,逐年增加。

本規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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