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文明單位管理若干規定

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文明單位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局以上單位:

現將《廣東省文明單位管理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廣東省文明單位管理若干規定

深入持久地開展民眾性創建文明單位活動,是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措施。為使文明單位的評選和管理工作逐步做到經常化、制度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特作如下規定。

一、文明單位的範圍

文明單位包括:文明城市、文明縣(區)、文明街道、文明村鎮(鄉)、文明企業(工廠)、文明機關、文明學校、文明車站、文明碼頭、文明車隊、文明列車、文明線路、文明商店、文明市場、文明醫院、文明賓館、文明影劇院、文明樓院、文明戶等。

二、文明單位的基本條件

省級文明單位的基本條件是:

1、政治思想工作好。領導班子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指導思想明確,全面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堅持學習和貫徹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認真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自覺反腐保廉,同違法亂紀的行為作鬥爭;重視並不斷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幹部、民眾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不斷提高;自覺執行計畫生育規定。

2、生產、業務工作好。幹部民眾富有開拓進取、艱苦創業的精神,生產和工作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居於當地或同行的先進行列,具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不斷提高。

3、社會風氣好。社會主義文明新風普遍發揚;社會文化活動不斷發展;“七害”等社會醜惡現象得到有效的遏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效顯著,社會秩序、社會治安良好,城鄉基層的文明單位,無重大責任事故,無重大刑事案件。

4、陣地設施好。科、教、文、衛、體設施不斷發展完善。依據不同層次的不同要求,各市、縣和有條件的鄉鎮、單位努力建設科學館、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體育場(館)、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敬老院、文化中心(室)、廣播電視中心(站)及科技普及網路,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積極發展幼兒教育、成人教育,辦好各級各類學校;民眾文化生活豐富多彩、健康向上。

5、環境建設好。重視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大、中城市的環境治理達到國家有關規定的標準;工廠、農村、機關、學校等單位達到淨化、綠化、美化的要求;幹部、民眾自覺維護公共衛生,建立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各地、各部門、各單位應結合自己的實際,分別制定出各類文明單位的具體標準。

三、文明單位的評選和命名

1、文明單位的評選程式是:單位自薦或主管單位推薦,由同級精神文明建設主管機關組織考核、驗收、評選;報上級黨委、政府和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命名。

2、屬於政權組織,如村、鄉(鎮)、縣(區)、市等的文明單位,必須由上級黨委和政府命名;其他文明單位可由黨委和政府命名,也可以由縣以上主管部門命名;縣以上主管部門評選、命名本行業、本部門的文明單位,應徵求當地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並報當地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檢查監督。

3、文明單位的升格必須逐級晉升。凡由省委、省政府命名的文明單位,必須從市委、市政府和省直各系統主管部門命名的文明單位中產生。

4、文明單位的申報、評選和命名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掌握標準,不搞平衡照顧,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要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領導的責任。

5、省級文明單位的評選、命名,原則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對個別在創建文明單位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單位,各市和省直各系統主管部門可隨時向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申報,經考核、驗收後,報請省委、省政府批准命名。市、縣(區)黨委和政府對文明單位的評選、命名,一般每兩年進行一次。縣以上各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文明單位的評比、命名,可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6、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實行屆期制。各類文明單位,在下次評選考核時,如不合格,其榮譽稱號自動消失;文明單位如發生重大問題,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不再符合標準,由命名機關酌情處理,或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榮譽稱號。經評選不合格或被撤銷榮譽稱號的原文明單位所掛的牌匾,應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收回。

四、文明單位的表彰獎勵

1、獲得“文明單位”稱號的單位,分別由批准、命名機關授予相應稱號的匾版、獎旗(杯)和證書,並給予通報表揚。

2、凡是連續三屆被評上省一級文明單位的,由批准、命名的機關給該單位一定的物質獎勵。對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人晉升一級工資,授予“社會主義文明建設積極分子”稱號。

3、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把搞好創建文明單位的工作,作為考核領導班子和選拔幹部的重要條件之一。

五、文明單位的管理

1、文明單位原則上實行分級管理,誰命名誰管理;幾級同時命名的由幾級共同管理,以該單位的上級管理為主。

2、文明單位的日常管理由各級精神文明建設的辦事機構負責。各級精神文明建設辦事機構應建立文明單位的管理檔案,內容包括:文明單位的級別、性質、隸屬關係、主要事跡、基本經驗和歷次檢查評比的情況等。

3、文明單位如遇單位名稱改變、合併或變更隸屬關係等情況,應及時向命名機關和管理部門報告、備案。

4、各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機構每年要對其管理的文明單位複查一次。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要經常對各級文明單位進行檢查監督,發現有問題的文明單位,有權進行處理直至建議撤銷其榮譽稱號。

5、各級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不斷完善本地各類文明單位的基本要求、評選辦法和管理措施,制定年度文明建設活動規劃和具體實施辦法,指導檢查督促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的開展,總結和推廣創建文明單位活動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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