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十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是按照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和今年省委、省政府2月15日出台的《關於發揮行業協會商會作用的決定》的要求成立的全省第一批的行業協會。由廣東各地從事典當經營企業的經濟組織“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才、自主會務”的“五自原則”組成的社會團體。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註冊登記。具有行業性、民間性和自主性特徵的獨立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在廣東省境內跨部門、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凡從事典當經營的經濟組織,持有典當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依法經營、信譽良好,承認和遵守協會章程。通過自願申請,理事會審核批准都可以成為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的會員單位。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會員部、法規部。
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0號金安大廈附樓3711、3714室 郵編:510030

協會宗旨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所有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為會員提供服務,密切典當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和典當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實行行業管理,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法規,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中帶有前瞻性、傾向性、共同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典當行業發展。

協會業務

協會認真履行“服務、自律、協調、代表”的職能,開展如下業務:
(一)開拓典當市場,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評估論證、諮詢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並依照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準入資質審核和行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五)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開展行業協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事項。

協會機構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綜合部、會員部、法規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廣東省典當行業協會。其英文名為:Guangdong Pawnbrokers Association(縮寫:GDPA)。
第二條 是由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典當業務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自願組成,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會組織和自律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 為會員提供服務,密切典當企業與政府部門的聯繫,維護會員單位和典當業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實行行業自律,規範行業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係,發揮其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受政府部門的授權和委託,實行行業管理,協助政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法規,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行業中帶有前瞻性、傾向性、共同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典當行業發展。
本協會所有活動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境內。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提供服務,反映訴求,學術交流、人才培訓,具體內容是:
(一)開拓典當市場,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培訓、交流、評估論證、諮詢等服務;
(二)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
(三)接受與本行業利益有關的政策的論證諮詢,提出相關建議,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或參與有關行業標準的論證,建立規範行業和會員行為的機制,並依照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開展行業標準制定、統計、行業準入資質審核和行業損害預警等工作;
(五)組織或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加強會員和行業自律,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七)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八)開展本會宗旨允許的業務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九)承辦會員單位要求辦理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是廣東省內依法成立並從事典當業務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和典當業科研機構。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從事典當活動的經濟組織;
(二)擁護本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依規定履行繳納會費的義務;
(四)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會員牌匾。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
(六)有提出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七)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類學術、培訓活動的權利;
(八)有權要求協會組織專家對企業或新產品進行諮詢鑑別和論證。
(九)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2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90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和會員牌匾。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將由本行業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與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本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九)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及聘任期限或解聘;
(十)根據秘書長建議,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如會長不能履行職務時,可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3-5人組成。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熱心行業工作並樂於奉獻;
(三)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會員單位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並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全面工作並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授權副會長或秘書長對外發布本會新聞和公告;
(四)決定本會秘書處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人事任免、聘用等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實行職責分工,接受授權代表本會協助會長開展相關工作。秘書長為專職,在會長領導下組織秘書處開展工作,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方案;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四)推薦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考察決定,提名秘書處日常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正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正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和正副秘書長等個人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捐贈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依章合理的查詢,本會應予主動配合併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正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正副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向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專職工作人員,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9月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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